給戰“疫”添亂?這事兒咱可別幹

疫情防控期間

隨著氣溫逐漸轉暖

一些人在家裡實在憋不住啦

總是時不時想出去溜達一圈


給戰“疫”添亂?這事兒咱可別幹


有些工作單位也在逐漸復工


給戰“疫”添亂?這事兒咱可別幹


但是總有些"傲嬌"的人

偏偏不走尋常路

與執勤檢查的工作人員起了爭執

甚至大打出手

結果呢

徹底被“困”住了

......


案例一


給戰“疫”添亂?這事兒咱可別幹


2月3日上午8時許,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人鄧某某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未佩戴口罩強行進入公司,並毆打疫情防控人員。在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後,鄧某某仍然拒不服從民警執法,並毆打民警徐某,造成其執法記錄儀滑落。在民警徐某將執法記錄儀轉交輔警時,鄧某某再次毆打民警徐某。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鑑於其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法院判處被告人鄧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例二


給戰“疫”添亂?這事兒咱可別幹

2月1日,某鄉工作人員依法在路口設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檢查卡點,對過往車輛、人員進行登記,測量體溫。當日14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後乘坐其女兒的轎車經過該卡點時,拒不配合檢查,辱罵工作人員,並強行推開路障乘車回家。工作人員報警後,派出所民警及輔警到楊某某家出警時,被告人楊某某又對輔警進行毆打、辱罵。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並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依法從重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妨害公務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案例三


給戰“疫”添亂?這事兒咱可別幹


2月5日13時許,周某駕駛小型轎車途經某地出口時,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在未接受體溫檢測的情況下,徑直駕車通過檢測通道離開。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周某於當日14時許駕車回到該檢測卡口,後與現場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在現場吵鬧,搶奪民警手機並實施言語威脅後駕車離開。隨後,公安機關立即組織民警對周某駕駛車輛進行設卡攔截,周某連續駕車衝關,撞壞兩輛攔截車輛,後被民警抓獲。檢察院依法訊問了犯罪嫌疑人,全面審查了案件,認為犯罪嫌疑人周某在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符合逮捕條件,應予批准逮捕。


給戰“疫”添亂?這事兒咱可別幹


啥叫妨害公務罪?不配合做檢查就犯罪啦?


妨害公務罪,又稱“阻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我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主要特徵是: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侵害的對象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並且是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2)在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所謂暴力通常表現為毆打、梱綁、禁閉等侵犯人身的強力行動;所謂“威脅”通常表現為以殺害、傷害、毀滅財產或毀滅名譽等形式實行精神強制。


(3)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而有意用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疫情阻擊戰是一場

全民皆兵

人人參與的“戰役”

需要我們每個人的

大力支持和積極配合

在此

呼小檢提醒大家

疫情防控期間

如居民群眾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測

將會依法嚴肅處理哦

這樣的結果

就得不償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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