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亂!五華又有3人當場被抓!還重罰

2月2日下午16時30分,經岐嶺鎮森林防火巡查人員巡查發現,龍寨村村民何某某在該村黃牛坳

山邊2米左右的田埂上違法焚燒雜草。

該區域為禁火區,因何某某違反了五華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禁火令,按照禁火令要求,對該違法人員何某某交由派出所調查瞭解。

添乱!五华又有3人当场被抓!还重罚

經審訊,何某某對在禁火區域內違規用火的事實供認不諱,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岐嶺派出所對違法人員何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

2日下午4時,農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會同鎮應急隊在森林防火的日常巡查中,發現流洞村村民何某在林地邊緣不到50米處進行違規野外用火,其行為違反了《五華縣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險期禁火令》的相關規定,並由轉水派出所傳喚調查。根據相關條例,轉水派出所對何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決定。

添乱!五华又有3人当场被抓!还重罚

2月2日下午,水寨鎮黨委副書記曾漢強同志帶領鎮森林防火督查組進行森林防滅火巡查時,發現水寨鎮壩心村匡某違規在山邊焚燒雜草,執法人員立即上前制止,撲滅明火,並對匡某進行批評教育,處以500元罰款。

添乱!五华又有3人当场被抓!还重罚

再次提醒

當前我縣正處於疫情防控的緊張時期,此刻抗擊疫情最急需的是:居家不外出、不添亂!再次提醒廣大群眾在農事生產過程中嚴禁違規野外用火。對違規用火者,依法予以嚴厲處罰,造成森林火災的,依法追究肇事者責任。

五 華 縣 人 民 政 府

森林高火險期禁火令

第3號

為切實加強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和全縣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研究,縣政府決定發佈森林高火險期禁火令。

一、自 2019 年 11 月 8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為高火險期。

二、全縣行政區域內的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50米範圍內劃定為森林高火險區,在高火險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在森林高火險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菸、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燻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四、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車輛和人員應自覺接受森林防火檢查,配合工作人員消除火災隱患。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五、落實未成年人和痴、呆、傻等特殊人群的單位和個人監護責任,因被監護人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災造成損失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六、森林高火險期內,縣應急管理局、縣森林消防大隊、縣綜合應急大隊及各鎮森林專業(半專業)撲火隊伍應進入救火的戰備狀態。

七、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佈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八、擅自在森林高火險區野外用火的,依照《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並處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九、森林、林地經營(管護)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管護)範圍內承擔森林防火直接責任。

十、森林火警電話:0753-4435676縣林業局)或0753-4422418 縣應急管理局)。

十一、此禁火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令。

縣 長:朱少輝

2019 年 11 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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