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有我丨我校教師對與疫情防控工作相關的國際法知識進行解析

新冠肺炎被宣佈為“PHEIC”後對我國外貿的影響簡析


李捷音 博士

(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2020年1月31日,世界衛生組織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簡稱PHEIC),但我們也注意到,世界衛生組織所發佈的建議是臨時建議,而不是長期建議,同時世界衛生組織也強調“沒有理由採取非必要的對國際旅行和國際貿易加以介入的措施”。


實際上,這次疫情給我國的進出口貿易帶來的負面影響是較大的。一方面,由於全國性的隔離措施,給人員的自由流動和物資的生產和供應造成較大的問題,這使得許多外貿企業停工停產面臨無法完成合同的情況出現。另一方面由於在運輸和檢驗檢疫環節出現的困難,使得已經完成生產製造的貨物無法到達買方的手中,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大量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可能面臨著解除以及變更的情況。例如據路透社2月7日報道,法國石油巨頭道達爾拒絕接受中國一家液化天然氣買家的不可抗力通知。雙方的糾紛如何解決我們現在還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一段時間內類似這樣的情況會越來越多。一旦發生糾紛,這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會涉及到許多法律層面的問題及規定,如是否適用不可抗力,是否符合預期違約,能否直接宣告合同無效等等。針對這些情況不可能一刀切的進行判斷,而是要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來採取相應的措施,這往往需要專業的法務人士對企業進行指導,儘可能的將企業的相關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專家判斷,此次疫情過後,一些行業會有巨大的人才需求。那麼從我國外貿的角度來看,中短時期內一定會需要大量人才向企業提供風險評估服務、法律諮詢服務。同時也需要研究人員從專業角度對突發重大疫情環境下合理採取法律應對措施的問題進行更多的研究。


國際口罩買賣的國際私法分析


張望平 副教授

(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自從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發生以來,社會各界人士也想方設法為處於疫情較為嚴重的地區提供各類援助,這其中就包括口罩。由於國內適逢春節,導致口罩的產能不足,很多熱心人士通過在國外購買口罩來緩解這一產品需求。例如,應邀前往瑞士洛桑參加“為奧運喝彩”及“中國和”主題展覽的企業家陳光標聞知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口罩嚴重短缺,立刻發動當地華人朋友幫忙,購買到200,000副口罩,後來陳光標又通過其他渠道在國外繼續購買口罩,他的目標是購買到100,000副口罩。


戰“疫”有我丨我校教師對與疫情防控工作相關的國際法知識進行解析


再比如歌手胡海泉在國外為武漢共籌集16萬副口罩,然後在機場等待委託國人幫忙帶回。


戰“疫”有我丨我校教師對與疫情防控工作相關的國際法知識進行解析


在各路人士紛紛積極參與國外購買口罩的活動之時,也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的傳聞,諸如某些國外的口罩工廠隱瞞庫存並坐地起價,再比如國外的口罩也存在假冒產品或質量不過關的情形。一旦這些傳聞屬實,勢必引起法律糾紛。就糾紛產生後會涉及到的問題,筆者分析如下:



是否屬於涉外民事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可以被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的情形包括: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的其他情形。


由此很容易可以得出結論,在國外購買口罩的事實已經在買方和賣方之間構建了一個涉外買賣合同關係,屬於應當由國際私法來調整的法律關係。



是否可以在我國法院起訴?


由於購買口罩都是我國的相關人士在國外購買的,口罩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均不在我國境內,那麼買方是否可以在我國法院起訴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於上述規定,只要口罩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可以基於其在我國境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設有代表機構而受到我國法院的管轄。



案件應當適用什麼法律?


國內民事案件的處理依據的是國內民事實體法,而涉外民事案件的處理依據有所不同,有可能是國際條約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民事實體法。


(一)國際公約

就購買口罩的行為而言,這是一個國際買賣合同,那麼首先要考慮的是能否適用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根據公約的規定,其約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或慣常居住地不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而且公約不適用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那麼,前述的購買口罩行為就要看買方是以私人名義購買還是以企業名義購買了,前者適用公約以企業的營業地為判斷標準,而後者則以當事人的慣常居住地為判斷標準。此外,根據公約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的營業地或慣常居住地不在公約的締約國境內,或者國際私法規則並未指向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則公約同樣不能適用。


(二)國內民事實體法

一旦公約不能適用,則我國法院在將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衝突規則去確定案件的準據法。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本條規定賦予了雙方當事人可以合意選擇準據法的權利,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選擇;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協議選擇或者變更選擇適用的法律。


如果當事人未能協商一致,那麼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據衝突規則來選擇準據法了,法院選擇準據法的依據是特徵性履行原則和最密切聯繫原則。一般而言,買賣合同的特徵性履行行為方為賣方,那麼準據法很可能會確定為賣方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的民事實體法,也就是外國的法律;如果運用最密切聯繫原則來確定準據法,則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各種事實因素來確定,可能為我國的法律或外國的法律。需要說明的是,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如果選擇的準據法屬於某個締約國,則公約的規定將替代該準據法成為案件最終的審判依據。由於我國是公約的締約國,所以也存在著公約的規定替代我國的《合同法》成為案件的審判依據。


還有一種可能性是如果法院認為口罩的國際買賣糾紛涉及到了我國的公共衛生安全,則根據《適用法》第四條的規定和《司法解釋(一)》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直接適用我國的法律作為審判依據,不再根據衝突規範來確定準據法。


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無法履行國際貿易訂單怎麼辦?

賀小麗 博士

(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首先,當事方可以考慮引用《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第79條的免責條款。國際貿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籤訂的,如果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合同賴以存在的環境條件發生了非常人所能預見和控制的變化,使得合同的履行受阻,合同一方可以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79條的免責條款尋求免除因延期交貨帶來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引用該條款的前提是合同雙方都必須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的締約國。中國於1986年加入《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如果合同另一方也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 締約國,就可以引用《公約》的免責條款免除因延期交貨帶來的損害賠償責任。《公約》第7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於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於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需要注意的是,79條第(3)(4)(5)款規定了賣方在免除責任的同時應盡的義務,即應當在第一時間把合同履行受到影響的情況通知買方,儘可能減少買方的損失;一旦免責原因取消,即疫情結束,賣方不得再以不可抗力為由拖延交付;買方仍有權提出其它救濟方式。

其次:引用不可抗力條款。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適用的前提條件是合同中明確訂立了不可抗力條款。

關於不可抗力的範圍,國際上並無統一的解釋,一般來說,自然現象、戰爭、嚴重的動亂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國是一致的,但對政府幹預、不頒發許可證、罷工、政府禁令、禁運及政府行為等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爭議。此次肺炎疫情是否屬於國際貿易中普遍認可的不可抗力,鑑於目前各國沒有統一的意見,聯合國衛生組織也未出臺相關決議。如果企業因政府頒佈強制措施停產停業、受到交通管制,可以要求遲延履行,但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還需進一步根據疫情的發展決定合同的目的是否確定不能實現。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第79條

第四節 免責


第七十九條


(1)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於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於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


(2)如果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是由於他所僱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規定的第三方不履行義務所致,該當事人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免除責任:

(a)他按照上一款的規定應免除責任

(b)假如該項的規定也適用於他所僱用的人,這個人也同樣會免除責任。


(3)本條所規定的免責對障礙存在的期間有效。


(4)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此一障礙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他對由於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5)本條規定不妨礙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約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以外的任何權利。


萬眾一心 戰“疫”必勝

待春暖花開

西法大等你平安歸來


西小法提醒大家:


1.儘量減少去人員密集的地方。

2.保持室內定期通風的習慣。

3.勤洗手,少出門。

4.出現發熱或者咳嗽症狀時一定要戴口罩。

5.打噴嚏時要用手絹或者紙捂住口鼻。

6.不要打完噴嚏之後揉眼睛或者接觸粘膜的部位。


希望大家都能好好照顧自己

“宅”家幸福,家宅平安

向奮戰在第一線的醫務人員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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