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有我丨我校教师对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国际法知识进行解析

新冠肺炎被宣布为“PHEIC”后对我国外贸的影响简析


李捷音 博士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简称PHEIC),但我们也注意到,世界卫生组织所发布的建议是临时建议,而不是长期建议,同时世界卫生组织也强调“没有理由采取非必要的对国际旅行和国际贸易加以介入的措施”。


实际上,这次疫情给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带来的负面影响是较大的。一方面,由于全国性的隔离措施,给人员的自由流动和物资的生产和供应造成较大的问题,这使得许多外贸企业停工停产面临无法完成合同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由于在运输和检验检疫环节出现的困难,使得已经完成生产制造的货物无法到达买方的手中,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大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能面临着解除以及变更的情况。例如据路透社2月7日报道,法国石油巨头道达尔拒绝接受中国一家液化天然气买家的不可抗力通知。双方的纠纷如何解决我们现在还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一段时间内类似这样的情况会越来越多。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会涉及到许多法律层面的问题及规定,如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是否符合预期违约,能否直接宣告合同无效等等。针对这些情况不可能一刀切的进行判断,而是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来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往往需要专业的法务人士对企业进行指导,尽可能的将企业的相关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专家判断,此次疫情过后,一些行业会有巨大的人才需求。那么从我国外贸的角度来看,中短时期内一定会需要大量人才向企业提供风险评估服务、法律咨询服务。同时也需要研究人员从专业角度对突发重大疫情环境下合理采取法律应对措施的问题进行更多的研究。


国际口罩买卖的国际私法分析


张望平 副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自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人士也想方设法为处于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提供各类援助,这其中就包括口罩。由于国内适逢春节,导致口罩的产能不足,很多热心人士通过在国外购买口罩来缓解这一产品需求。例如,应邀前往瑞士洛桑参加“为奥运喝彩”及“中国和”主题展览的企业家陈光标闻知国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口罩严重短缺,立刻发动当地华人朋友帮忙,购买到200,000副口罩,后来陈光标又通过其他渠道在国外继续购买口罩,他的目标是购买到100,000副口罩。


战“疫”有我丨我校教师对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国际法知识进行解析


再比如歌手胡海泉在国外为武汉共筹集16万副口罩,然后在机场等待委托国人帮忙带回。


战“疫”有我丨我校教师对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国际法知识进行解析


在各路人士纷纷积极参与国外购买口罩的活动之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传闻,诸如某些国外的口罩工厂隐瞒库存并坐地起价,再比如国外的口罩也存在假冒产品或质量不过关的情形。一旦这些传闻属实,势必引起法律纠纷。就纠纷产生后会涉及到的问题,笔者分析如下:



是否属于涉外民事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由此很容易可以得出结论,在国外购买口罩的事实已经在买方和卖方之间构建了一个涉外买卖合同关系,属于应当由国际私法来调整的法律关系。



是否可以在我国法院起诉?


由于购买口罩都是我国的相关人士在国外购买的,口罩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均不在我国境内,那么买方是否可以在我国法院起诉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上述规定,只要口罩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可以基于其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设有代表机构而受到我国法院的管辖。



案件应当适用什么法律?


国内民事案件的处理依据的是国内民事实体法,而涉外民事案件的处理依据有所不同,有可能是国际条约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事实体法。


(一)国际公约

就购买口罩的行为而言,这是一个国际买卖合同,那么首先要考虑的是能否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其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或惯常居住地不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而且公约不适用于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那么,前述的购买口罩行为就要看买方是以私人名义购买还是以企业名义购买了,前者适用公约以企业的营业地为判断标准,而后者则以当事人的惯常居住地为判断标准。此外,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或惯常居住地不在公约的缔约国境内,或者国际私法规则并未指向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同样不能适用。


(二)国内民事实体法

一旦公约不能适用,则我国法院在将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冲突规则去确定案件的准据法。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条规定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准据法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选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冲突规则来选择准据法了,法院选择准据法的依据是特征性履行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一般而言,买卖合同的特征性履行行为方为卖方,那么准据法很可能会确定为卖方的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民事实体法,也就是外国的法律;如果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则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各种事实因素来确定,可能为我国的法律或外国的法律。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果选择的准据法属于某个缔约国,则公约的规定将替代该准据法成为案件最终的审判依据。由于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所以也存在着公约的规定替代我国的《合同法》成为案件的审判依据。


还有一种可能性是如果法院认为口罩的国际买卖纠纷涉及到了我国的公共卫生安全,则根据《适用法》第四条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作为审判依据,不再根据冲突规范来确定准据法。


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无法履行国际贸易订单怎么办?

贺小丽 博士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首先,当事方可以考虑引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79条的免责条款。国际贸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签订的,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赖以存在的环境条件发生了非常人所能预见和控制的变化,使得合同的履行受阻,合同一方可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9条的免责条款寻求免除因延期交货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引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合同双方都必须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于1986年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如果合同另一方也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缔约国,就可以引用《公约》的免责条款免除因延期交货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公约》第7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需要注意的是,79条第(3)(4)(5)款规定了卖方在免除责任的同时应尽的义务,即应当在第一时间把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通知买方,尽可能减少买方的损失;一旦免责原因取消,即疫情结束,卖方不得再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交付;买方仍有权提出其它救济方式。

其次:引用不可抗力条款。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合同中明确订立了不可抗力条款。

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一般来说,自然现象、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但对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此次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鉴于目前各国没有统一的意见,联合国卫生组织也未出台相关决议。如果企业因政府颁布强制措施停产停业、受到交通管制,可以要求迟延履行,但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还需进一步根据疫情的发展决定合同的目的是否确定不能实现。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79条

第四节 免责


第七十九条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a)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

(b)假如该项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万众一心 战“疫”必胜

待春暖花开

西法大等你平安归来


西小法提醒大家:


1.尽量减少去人员密集的地方。

2.保持室内定期通风的习惯。

3.勤洗手,少出门。

4.出现发热或者咳嗽症状时一定要戴口罩。

5.打喷嚏时要用手绢或者纸捂住口鼻。

6.不要打完喷嚏之后揉眼睛或者接触粘膜的部位。


希望大家都能好好照顾自己

“宅”家幸福,家宅平安

向奋战在第一线的医务人员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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