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真實表達”在“無權處分合同”中的意義是什麼?

問詢世上事



無權處分(Unauthorized disposition),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舉個例子,甲把從乙處借來的自行車賣給了不知情的丙,那麼乙出賣自行車的行為即是無權處分行為。


意思表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為是私法自治的實踐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義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由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構成。客觀要件是指在客觀上可認識其在表示某種法律效果意思。主觀要件,是指內心的意思,更可分為行為意思、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通俗的講,意思表示真實是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


結合你的問題以及上述舉例,無權處分行為違背了甲的真實意思表示,這種行為需要得到甲的承認或者追認才有效,否則就是無效的,法律上叫做效力待定行為。


當然,如果丙對此事並不知情,也支付了合理的價格,可以主張善意取得得到自行車,那麼甲只能追究乙的侵權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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