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因買不到火車票,無法復工,工廠當作曠工處理,合理嗎?

靜夜詩9


合理但不合情,有可能涉嫌違法。


這次病毒事件,確實打破了很多原來的節奏,包括一些原來的公司規定。在這個過程中也彰顯了人的本性,包括企業對員工的態度和員工對公司的態度。

①合理?

從公司的相關規定來說,到了該上班的時間,而且又沒有違背勞動法規定的復工時間,這個時候沒有準時報道,作為曠工是合理的。


②合情?

但是確實不夠合情,畢竟很多員工被困於某個城市或農村,包括你所提到的交通問題。所以企業一刀切,作為曠工實際上就不合情。

③合法?

是否合法呢?應該說企業這樣做並不違法。但是根據有些地方的規定,這種做法也涉嫌違法。

【蝸牛觀點】

建議如下。

①首先向公司說明具體情況,並克服困難及時趕過去。

②可以先作事假處理,延緩報到的時間。

③如果公司不給你商量的餘地,認為你就是曠工要開除,這是一些公司故意為之。這時候,你就要做好與公司打官司的準備啦!


非知名首席人事官


這個肯定不算是曠工的,不過要跟公廠負責人去好好溝通。

我國新勞動法規定: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按勞動部《關於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覆函》(勞力字(1990)1號)解釋,曠工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的行為。

首先不必驚慌。你這種情況,一方面,自己要尋求其他交通解決方案,比如說看能否換乘其他交通工具,像自駕、順風車等,然後火車票可以不停的刷票,或者換乘火車,到中間地點換乘到終點,這種情況下一般能買到票。

另一方面,積極跟公廠負責人好好溝通,表明並非自己本意不去復工上班,可以協商先請假,然後表明,自己積極尋求其他交通工具,盡己所能儘快返程復工。

這個時候,公廠能復工,表明具備復工條件,公廠也急需用工來完成訂單,維持公廠的正常運轉,作為員工也應積極配合,表明這個工作態度,相信公廠負責人不會那麼不通情達理的。


一點兒創業的事兒


不會的,國家有明確規定,這是特殊情況,公給員工按請假處理,當然不合理!


小芳香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疫情期間非人類不可抗拒因素,企業不可以無故辭退因疫情無法復工的員工,並需要支付基本工資保障。如果企業把你因疫情期間無法上崗當做曠工處理,你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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帥吧


工廠這麼做不合理。

1首先告訴工廠領導回不去的理由,因為現在是疫情期間,農村封路,城市公交車停運,個人無法去火車站乘坐火車,而且現在好多火車車次都停運了,買火車票特別困難

2可以跟工廠領導申請網上辦公模式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歡迎大家評論點贊轉發,謝謝


熱愛運動的老鷹


當然是不合理的,因為疫情正式嚴重期間每個公司都會理解!可以給公司說一下自己的處境,就算買上票也復不了工,因為現在疫情期間都會先隔離少說兩週起甚至還會長,現在疫情潛伏期最長24天,去了也是先隔離……



冰190216651


現在全國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一級事件,工廠停工,封村封路封小區,級別達到戰備狀態,屬於人類不可抗拒因素。公司當做曠工處理顯然是不合理!如果按照曠工處理可能涉及到處罰或者辭退。那麼公司就違法合同法。

  1. 公司是否符合開工條件:

現在並非所有企業都符合返工復產要求的,如果公司不符合或者未經所在地區政府部門批准,擅自復產復工則屬於違法行為會被責令停工。

2.員工所在地身體交通管制:

目前各省市特別是疫情重災區實施交通管制,火車,省際大巴,市際短途,高速管制,村裡封路,小區封閉管理,條件限制員工無法返回復工。有些地區出去後可能存在勸返,勸返再回來隔離十四天,解除勸返條件後,返回工作所在地還要隔離十四天。如公司迫切需要復工可包車點對點接應員工,解決員工出行難等問題。

3.所在地區是否限制返回條件:

上海這邊對於返滬人員排查收緊越來越要,前些時間有些區說明有工作證,居住證可以返滬居家隔離十四天否則進行勸返。近日有部分區域收緊要求,返滬人員隔離在指定酒店,費用根據檔次不同費用100--1000元/天不等,隔離十四天費用自付。

4.確切無法返工員工薪資建議:

可根據所在地政府通知或交通公告告知企業無法返回原因,符合復工要求企業根據員工實際情況做出,停薪留職,預休年假,雙休補班,預請事假等方式進行調整。如果企業因認為不可抗拒原因辭退員工根據勞動法: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非常時期無論國家,企業還是個人都非常艱難!武漢加油!中國🇨🇳加油!

2020我們只是留在了家裡,而很多人永遠的留在了2020


上海註冊公司王傳剛


肯定不合理了,如果公司這樣做,完全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但是,自己一定要保留一些證據。


張包子


買不到火車票,無法復工,你要提前給公司說明了,如果還是當曠工處理,那你的公司是不夠人性化 ,疫情過了還是換工作吧。公司這個時候也不容易,但也是檢驗一個公司好與壞的方法。你的角度來說是不合理,可公司角度來說也有規章制度,如果地方有政策支持員工就不合理,反之,也沒有辦法。


小一千刀


還是合理的。無規矩不成方圓!為了疫情防控和復工生產兩不誤,作為一個企業不僅需要法律進行調整,還要制定規章制度予以管理,企業復工在即,為確保企業在特殊的時期能平穩有序的恢復生產,需要員工及時到位投入工作,特別是新冠疫情肺炎防控戰中一些應急保障物資的生產更需要有序有力。對於大多數勞動者來說,有時候因為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曠工是一件很無奈的事情,因為曠工不僅僅是扣工資的問題,甚至有可能會被辭退,會增加很多煩惱。當然,在疫情之下,工廠也不能以曠工為由任意的處理勞動者,處理還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

首先,按曠工處理是有國家規定作為依據的。曠工是指正常工作日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缺勤。《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礦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對此沒有規定,而是由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關於勞動者曠工天數問題,我國法律法規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只規定勞動者嚴重違紀、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應該按照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其次,按曠工處理也有司法實踐判例予以支持。曠工是任何一個企業都無法容忍的,因為企業支付勞動報酬,購買的是員工的全勤勞動,員工無故缺勤,違反了企業的勞動紀律,還可能給企業帶來損失。司法實踐中也對企業因曠工處理員工進行了支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蘇民申2164號民事裁定書:歐某超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關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卿友秀”累計曠工三個工作日,或累計曠工三次”、嚴重違反其《員工手冊》為由,解除與卿某秀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蘇審二民申字第553號裁定:本院認為:蘇某達公司的考勤制度經員工討論、單位工會同意後實施,馬某所在的電儀分部亦曾組織員工對考勤制度進行了學習。該考勤制度規定,連續曠工3天及以上者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再次,要符合一定的情形才能按曠工處理。曠工在實務中一般的理解是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出勤。通常是指無正當理由缺勤行為,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2、請假期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3、不服從合理的工作安排,不按時到安排的工作崗位工作的。情節嚴重的則可以除名。

另外,按曠工處理要依據一定的程序進行。一是對曠工要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可以對曠工事項作出具體的規定。二是該規定應經過討論和告知。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可以將曠工的性質明確化、制度化。如定義連續礦工3天,一月之內曠工5天及以上為嚴重違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曠工的規定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三是應對勞動者進行催告。當勞動者發生曠工以後,企業向曠工者發出催告通知,要求曠工者限期回企業上班。催告通知要用掛號信發出以便收取回執。如果曠工者拒收或者人在外地,企業可以在本地報紙的廣告版上刊登,要求曠工者限期回企業上班。曠工者如果到限期不回,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停發工資。

當然,企業對員工按曠工處理要審慎對待。為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人社部下發了《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使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有章可循。同時,由於各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發展不同,對人員的管控措施不一。員工因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無法及時回到單位復工的,應當及時向企業說明情況,並提供醫院的診療證明、社區或村委會的書面情況說明或者地區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按照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對於確實因為疫情期間因買不到火車票,無法復工上班的員工企業也不得一律以曠工為由對職工進行處理,而要根據員工情況的不同分別對待。而且對於職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時返崗時間較長,或者職工從重點疫情地區回到工作所在地並居家觀察期間較長的,企業可考慮安排職工休帶薪年休假或引導職工辦理事假手續。

實際上,為了更快地恢復生產,確保企業在復工生產過程中安全、有序、高效、穩妥地進行,更需要和諧的勞資關係更要企業和員工保持著互相理解、寬容的態度友好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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