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委會向社區集體辭職了,社區不告知全體業主,業委會也不告知業主。這是否違規?

用戶110177367205


。。。哎。。。業委會就是違規了,你又能怎麼辦,而且實際上也並不違規。。。只是做的地道點,居委應該要小區書面告知一下全體業主。。。

。。。上海這邊有地方法規明確規定了業委會成員書面提交辭職算資格自然終止,就是和把房子賣了不是業主的那種情形一樣了。。。

。。。很多地方法規都規定了,業委會不能正常履職由居委會代為履行業委會職責,並且應當立即組織增補或者換屆改選程序,上海地方法規是明確規定業委會成員不足1/2立即啟動換屆改選程序。。。

。。。但是,業委會辭職雖然辭職了,可是小區還是在運作。。。人雖然不做了,但是銀行那邊一般新的沒上臺,小區維修資金賬戶相關印章印鑑卡無法變更。。。地道點還是希望辭職歸辭職,章留下包括銀行印鑑卡上備案的私人印章暫時留給居委。。。便己為人


一殺豬者一


這種狀況我就經歷過,本人因為住在一個小區十來年,認識的業主多,後來也因為前物業是在太不像話,管理混亂,到處都是關係戶,和一些熱心業主組建了業委會,全程在社區指導之下完成,並且所有業委會成員都無拖欠物業費記錄,在社區全有繳納物業費發票的複印件留檔。業委會剛成立,就開始有人質疑新業委會會不會和物業勾結,是不是會不交物業費,停車費等等,當時我們也根據小區現實存在的問題和物業多次交涉,在實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通過社區指導對該物業進行了解聘並且引進來新物業,新物業引進之後,對於小區停車尚能算進行了規範化管理,對於消防通道停車予以取締,之前小區車位到處亂停,寸草不生,對車位重新劃分,原來地面大概停放有車四百多輛,但是消防通道,消防登高處,轉彎角,綠化帶全是車,這些本不該停車的地方當然理所應當不讓停,不然發生火災消防車不能及時救援這責任算誰的,業委會也要跟著背黑鍋,正規能停車的車位就變成了360個,然後奇葩的各種言論就出來了,業委會不交物業費,不叫停車費,減少地面車位是為了幫開發商賣車位等等。而且這只是眾多事件之中的一件,出多了幾次也是在心累。毅然找社區,住建局物業科辭職,社區也多次挽留,好不容易小區狀況有了較大改變,不要前功盡棄。我和社區明說,我覺得你們對業委會保護工作不夠,我交了停車費,物業費,平時有日常工作要做,回小區還有小區事物,又沒拿一分錢,只是大半身家在這個小區,希望這個小區環境好點,自身資產不要貶值。如果一有人造謠,你們可以讓警方介入,查麼,如果業委會有問題就抓,如果沒有,我只要求最起碼造謠者治安拘留最起碼一天,給我寫個悔過書全小區公示,以證清白。社區書記也明說,做不到,希望你們清者自清。我也只能回覆他:“再見。”本來就是公益事業,不需要忍辱負重。隨後發了個群公告,我不玩了,誰願意做,誰來做,位置給你讓出來了,群裡整天覺得有好處的,你可以來做了,好處你有機會來拿了。結果都過去一年多了,我的空缺還沒人補進,質疑的時候一個比一個能說,真要你自己上了,全縮在後面。業委會真實誰做過誰知道,你好好做,也總有一大堆人質疑,反正這輩子我進過一次,再也不想進了。


鯉躍江東


其實業委會什麼事也幹不了,物業太霸道無法無天,還是由政府,辦事處,社區,街道主導,像電費,水費,煤氣費,電視網費,自己可去銀行和手機就能辦了,室內自家的維修,可以找社區聯繫,也可以自己聯繫,公共維修,衛生,綠化,治安個家個人是辦不了的,由政府,辦事處,社區,街道,遷頭,主辦,肯定比業委和物業強的多,更公證,更放心,該花錢的地方該誰花誰就誰花,困難總是有的,辦法也是有的。


日夜相連


辭職的對象錯誤,導致的結果自然也是錯誤的!

首先:業委會成員集體辭“職”的對象主體應該是業主大會!

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是經業主大會經業主投票選舉產生,業主大會才是小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屬於院落自治組織!所以業委會組織的集體辭職,應該是向業主大會說明情況,清算業委會代管的業主所有資產資料後,在街道辦注消業委會,並將公章、資料上交。

業委會集體辭職後,業主大會機構依然存在;街道依法依規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如無業主擔當勝選,可由社區代小區業主行使業委會部分職能!如果這樣,這個小區也基本上不可救,(因為沒人願意奉獻)!

其次:本題中,如果社區接受業委會辭職,程序也是不合的!

首屆業主大會的成立,業委會的選舉產生,需要街道指導、社區協助;產生后街道有備案指導職能,社區有監督、輔導和建議權;業委會執行業主大會決議只要在法規權限內,任何人無權橫加干涉!

所以,本題中小區三個規約中如果有明確約定,並通過表決的條款須向社區辭職,向社區辭職則合規!但業委會和社區,也必須向業主大會說明情況,接受業主大會約定的審查!

由此反推可見,業委會只要合法合規覆行職責,社區街道無權違規解散業委會!

最後:如果如題中陳述,證明業委會成員不專業

因為業委會成員根本不明白自己的權和責;社區如果接受辭職,證明社區工作也不專業,因為接受辭職並不是社區職責內的工作,未能依照法規程序協助轄區內業委會覆職!

從上述事件可知,不懂法規的業主,不明職責的業委會委員相信不在少數,其現狀令人堪憂!

綜上所述:每個院落小區的安定團結是社會安定團結的基礎!每個合諧社區的建設,都離不開更多專業專注專職人員的積極參與!

關注我,茶餘為你奉獻業主關注的那些事,一起探討業委會相關的物業常識!


戀茶君茗韻添香


奇怪啊,業委會憑什麼向社區辭職?我們要弄清楚業委會到底是幹嘛的,屬於誰的,是個什麼性質的組織,到底是對誰負責,不負責任應該怎樣被罷免,不想做了的又該怎麼辭職。

1.業委會是小區的自治組織,不從屬於任何一級部門。可能有人覺得物業管理條例上說,業委會應該在社區和街道的監督下成立,所以應該接受社區的管理。其實這就是一種錯誤的觀念。

2.業委會是屬於業主大會直接授權的機構,也就是業委會的一切都只有業主大會才是最直接的領導,所有的一切都應該向業主大會負責。無需對什麼部門負責,也不是對個別業主負責,所有的一切都應該以業主大會的決議為準。

3.業委會的成員都是義務性的,不領一分錢的工資。因此,很多小區的業委會在成立之初是雄心勃勃,可是最終還是會被生活的壓迫所擊垮。短期的義務勞動是可以,可是又有多少人能夠幾年一直義務勞動?何況,業委會受到業主的風言風語是很多的。不做不錯,做多錯多。業委會不管如何做,都會有一部分業主因為一己私利而誣陷造謠業委會成員的工作。因此很多人會在一段時間以後,無心再做業委會的工作。畢竟吃力不討好。

4.如果業委會確實不負責任的,那麼誰最有權免去業委會職務?業主大會是小區事務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屬於全體業主做出的決定。業委會就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業主大會行使權力。如果業委會確實無法代表業主利益,那麼只要有20%以上的業主簽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然後由業主大會投票決定罷免業委會成員並選出新的業委會。

5.業委會應該向誰辭職。上面已經提到,業主大會是小區的最高機構,那麼所有的一切都應該向業主大會交代。辭職需要向業主大會交代原因,並由業主大會投票決定。如果業主大會不同意辭職的,那麼應該到任期屆滿。如果業主大會同意的,那麼應該選出新一屆業委會成員,並將業委會工作進行移交。

我小區也曾經發生業委會成員為了癱瘓業委會而辭職的事情,但是,由於程序不到位,沒有向業主大會提交辭呈,僅僅是向社區和街辦提交辭職報告。這樣做的目的僅僅是社區街辦和那幾個人為了配合物業,癱瘓業委會後由物業動用維修基金。後來由於我們的舉報和投訴,原先的所謂辭職不成立!但是,最終業委會也有名無實了,真的很可惜啊。

希望業主們能夠真心支持業委會,真心對自己的小區負責,而不是為了一己私利,誣陷和破壞業委會的正常運作,道聽途說的結果就是自己的權益被損害了。


說天評地鹽城哥


我們小區業委會也形同虛設,我覺得這很正常。現在小區看似是物業、業委會和居委會三個組織,職責也比較明確,但現在小區基本是居委會和物業在管理。我覺得原因有幾個:一是我們小區業委會是居委會推出候選人,居民投票,多數業委會成員是公職人員,他們並非自己主動願意當這個委員;第二,業委會成員非專職人員,都有自己的工作,他們沒有精力去做業委會事情;第三,市場經濟下,勞動就應得報酬。物業賺物業費,居委會作為政府組織,有工資報酬,有職業通道,而業委會成員沒有任何報酬,這個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第四,小區一旦管理不好,居民有意見,業委會就會被指責,甚至被認為收了物業好處,誰願意幹這個受累不討好的事情?第五,現在信息傳遞方便,居民有問題可以通過網格群直接向物業和居委會反饋,不用通過業委會,業委會基本沒有存在感。因此,建議修改小區管理相關法規,讓物業管理更符合實際。


砂子915


題主說的這種情況不可能出現。

業委會是由業主們通過業主大會選舉出來的,辭職是它的自由。

但它沒有任何利益理由、實際上也不可能不向業主說明自己已辭職。

業委會經常和業主和物業打交道,業主們去找它時,它不能裝作沒有辭職,繼續履行職務吧?

它一定會貼出一紙聲明,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辭職。

不要把這件事情說得像小偷進屋盜竊一樣,鬼鬼祟祟的。

至於向社區說明,是正常的。因為業委會成立向住建局備案要經過社區蓋章,它的辭職也不是說走就走,畢竟包括公章資料等有些工作要交接。沒有業委會的小區,社區居委有法定權力代行業委會職權。



醉太平II


業委會首先應該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向大會提出辭職。

因為業委會是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又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向業主大會這個小區的最高權力機構提出辭職才是應有之義。

應該向大家講清楚辭職的理由,並且彙報前期工作和財務狀況。在大會同意辭職並做出臨時維持小區工作之後,再向街道辦事處書面報告。

如果突然撂挑子,是不合適的。這對小區正常的管理秩不利。

有擔當的人,不能對不起當初大家投票選你的那份信任。


執中bj1


小區業委會是社區業主選舉產生的,社區是政府最基層的行政組織,兩者性質都不同,業務會向社區提出辭職本身就不對,社區也無權接受他們的辭呈,業委會和社區都是違規的。


風雲1239846619


一、小區業委會向社區集體辭職,

二、社區不告知全體業主,

三、業委會也不告知業主。

這三點每點都是錯誤而且不合法!一、社區對本社區轄區內的小區業委會只是監督指導作用,而不是上級主管的管理部門。業委會的備案部門(比如在福州是房管局,其他地方可能不同),所以業委會無權向社區提出辭職。社區也無權接受業委會的辭呈。業委會成員是小區全體業主通過雙過半投票選舉產生的民間組織。業委會做事要對全體業主負責並接受全體業主監督!業委會全體成員辭職。必須召開業主大會通過雙過半投票表決才能合法辭職。所以業委會成員必須向全體業主提出辭職才合法。

二、社區對轄區內的小區業委會成員的全體辭職。社區可以在其所管轄的小區出公告告知全體業主有業委會全體成員辭職的大事。並定好召開全體業主大會的時間。這才合法!不管哪一方的不告知業主的做法都是違法的。

其次如果是業委會內個別成員的辭職就可以按照正常的法規程序進行就可以:

業委會主任主動辭職應該向業主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得到業主委員會同意並由業主委員會從業委會成員中再選舉一名委員當主任。

在沒有主任職務人員期間,選定副主任暫代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可以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請求的;

(二)不履行委員職責的;

(三)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擴展資料

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擬訂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八)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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