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的“沉默”,可能帶來3年以上的牢獄之災

疫情期間的“沉默”,可能帶來3年以上的牢獄之災

米蘭達規則大家都耳熟能詳:你有權利保持沉默,而你所講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但疫情期間同樣存在著“米蘭達規則”:如果你及你的家人存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能,或出現疑似肺炎發熱症狀,你或你的家人都不可以保持沉默,你的隱瞞不報可能會成為呈堂證供,而你將會因為隱瞞相關情況,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帶來牢獄之災。

疫情期間的“沉默”,可能帶來3年以上的牢獄之災

新型冠狀病毒

近日,深圳及東莞地區陸續出現隱瞞自己及親屬疫區旅居史或者隱瞞自身發熱症狀及活動軌跡的行為,該行為有極大可能導致疫情擴散,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多人已因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被立案偵查。那麼他們會面臨什麼樣的刑事責任呢?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說,一旦認定構成該罪名,在無自首、立功等情節的情形下,年滿18週歲的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最低刑期是在3年,如果造成重大損失的,比如造成疫情擴散,多人被感染致死的,最高可能判處死刑,在我國刑法體系中,這一定程度上可謂是重罪。


那發現自己或家屬有過疫區旅居史,或者已經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該怎麼辦呢?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具體的報告內容,應根據醫療機構或者防疫機構的要求,比如活動軌跡、旅居史、可能接觸人群等,如實報告。

疫情期間的“沉默”,可能帶來3年以上的牢獄之災

有些人可能會有顧慮,如果之前有過隱瞞的歷史,現在如實彙報是不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彙報萬一沒有被發現,或者自己沒有發病,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種顧慮和考慮是完全錯誤的,當務之急是立即向就近的醫療機構如實彙報,因為存在著傳染的可能,但是儘快對密切接觸人群進行隔離觀察,可以將疫情擴散可能降到最低,同時司法機關也會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及危害後果綜合考量,如果沒有造成後果或者情節顯著輕微的,會免於追究刑事責任。

疫情期間的“沉默”,可能帶來3年以上的牢獄之災

每個人都有追求自由和幸福的權利,但是界限為不損害別人的自由和幸福。疫情當前,請如實彙報自己及親人旅居及健康情況,同時為了不給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壓力而影響其主動彙報,社會不應對相關人員進行過度反應,比如歧視,不當疏遠、排斥或者攻擊來自重點疫區的人員,致使流落街頭,創造如實彙報的社會環境,共克時艱,戰勝疫情。(審核修改:彭萬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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