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怎麼拿工資 必須弄明白的幾個關鍵詞

疫情當前,勞動關係也出現了很多變數,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系列的關鍵詞,和大家的工資息息相關,包括法定節假日、假日、推遲上班、待崗、工資支付週期、生活費。

1、 法定節假日:2020年春節法定節假日: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也就是2020年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這三天毫無疑問是帶薪假日,而勞動者如果這段時間上班,應拿到300%的加班工資。

疫情期間怎麼拿工資 必須弄明白的幾個關鍵詞

2、 假日:除夕、初四、初五、初六,也就是24日、28日、29日、30日屬於調休,也應該正常拿工資。這三天如果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應當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今年特殊的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春節假期至2月2日,注意31、1、2日不是法定假日,只能算是普通假日,單位應該照常發工資,但是如果上班也就是200%的工資。

3、 推遲上班工資。按理說2月3日以後,就算正常上班了,可是各地要求企業推遲上班,比如北京市是到2月9日24點,那麼3日到9日這7天沒上班工資怎麼算?綜合各部門的通知可知,單位可以優先用帶薪年休假衝抵(包括5天、10天、15天的情形),這段時間是帶薪的休假。如果年假用完了,單位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來解決問題。當然經過協商一致後,工資可能有所變化。有的單位比如餐飲業,實在無法開工,甚至到了2月9日以後也無法上班怎麼辦呢?這就涉及到“待崗”的問題。

4、 “待崗”又分成兩種情況,一種是單位已經營業或者開工了,勞動者返回所在的城市後,卻被單位要求自我隔離14天的。遇到這種情況,首先要看勞動合同中有沒有這方面的約定,接下來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比如單位只給開基本工資,而員工又提出是單位讓自己隔離的,這怎麼辦呢?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下發的通知原話是: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疫情期間怎麼拿工資 必須弄明白的幾個關鍵詞

5、 “待崗”的第二種情況,是企業的確沒有營業或者開工。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下發的通知: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這裡涉及到第一個關鍵詞“工資支付週期”,所謂工資支付週期通俗的講就是上次發放工資到下次發放工資的區間。如果單位是2月1日開工資,那到3月1日,單位要付給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如果是1月15日開工資,那到2月15日,要正常開工資。開了工資後,單位如果還是沒有營業或者開工,那就涉及到第二個關鍵詞生活費,一般在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70-80。比如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不低於2200元,百分之70也就是1540元。

最後如果不幸患上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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