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聯合發文加強涉疫情防控刑事審判工作

徐州市中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聯合發文加強涉疫情防控刑事審判工作

<strong>為依法嚴懲妨礙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全市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大局穩定,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市中院在深入調研後,於2020年2月12日聯合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出臺《關於依法辦理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見》,建立了組織保障、信息共享、快辦快結等十二項涉疫情刑事案件辦理機制。同時,在此基礎上,市中院還聯合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出臺了《關於嚴厲打擊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現將《通告》全文公佈如下。



關於嚴厲打擊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通告

為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依法嚴厲懲治妨礙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全市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大局穩定,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現就從嚴打擊涉疫情防控相關刑事犯罪通告如下:

一、下列涉疫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一)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形: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3.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或者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5.非法行醫,造成感染或者疑似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後果的;

6.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其他情形。

(二)暴力傷醫、擾亂醫療秩序的情形:

1.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

2.隨意毆打醫務人員的;

3.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

4.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5.在醫療機構起鬨鬧事,干擾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正常工作,擾亂醫療秩序的。

(三)製假售假的情形:

1.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的;

2.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的。

(四)哄抬物價的情形: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的。

(五)詐騙、聚眾哄搶的情形:

1.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的;

2.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

3.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的。

(六)造謠傳謠的情形:

1.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

2.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的;

3.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4.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對虛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準、恰當處置。對惡意編造虛假疫情信息,製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特別是惡意攻擊黨和政府,藉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要依法嚴懲。對於因輕信而傳播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七)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汙挪用的情形:

1.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的;

2.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防治監管職責,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的;

3.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毒種擴散的;

4.國家工作人員,受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或者挪用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的。

(八)破壞交通設施的情形:

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但對於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經批准擅自封路阻礙交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九)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情形:

1.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2.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

3.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4.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

5.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

(十)破壞環境資源的情形:

違反有關規定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病毒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

實施上述(一)至(十)規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從重處罰。

二、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從嚴打擊

依法嚴懲情節惡劣、危害後果嚴重、人民群眾反響強烈的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相關犯罪,對於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所犯罪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影響惡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從重懲處,符合判處重刑至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在保障防控疫情大局中的懲罰功能。

三、強化溝通配合,依法從快打擊

全市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加強工作上的協同配合,對涉疫相關刑事案件要快辦快結,及時受理、優先辦理、快捕快訴、快審快判。

廣大市民可通過撥打110舉報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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