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一女子故意向電梯按鍵吐口水,已將其刑拘,大家怎麼看?

法門律匠


從案件案內容看,李某是因與他人發生糾紛心生怨恨,遂於2月9日9時許乘坐小區電梯時向按鍵吐口水發洩不滿。從女子實施的吐口水的行為來看,顯然這是一起鄰里之間的糾紛矛盾,而李某採取的這種行為客觀的說在疫情期間,其危害性不得而知,但是這種行為絕對可以稱得上下三濫,不僅體現出李某的狹隘心胸,更能體現出李某的軟弱無能。

從警方的通報看,李某已經被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所謂刑事拘留可比治安拘留要來的嚴重的多,刑事拘留的前提是女子的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且公安已經立案偵查的情況下,才可能對女子採取該措施,那麼從當下的大環境來看,女子的行為很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女子吐口水系在樓棟居民共用電梯上面,而且女子在未能查驗是否患有新冠肺炎的情況下實施的此種行為必然存在一定的隱患,給居民的健康安全造成威脅。

從結果來看,李某14天內無外地居住史,未接觸湖北地區人員,體溫正常,但是這僅僅可能對李某是否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起到一定的減輕作用外,並不能否認李某行為造成的潛在危害,故而李某最終因為自己的狹隘心胸給自己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課!


麋鹿說法


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官方微博發佈消息,網傳一女子故意向電梯按鍵吐口水監控視頻,警方迅速展開調查,在江北一小區將行為人李某(女,48歲)查獲。據李某交代,因與他人發生糾紛心生怨恨,遂於2月9日9時許乘坐小區電梯時向按鍵吐口水發洩不滿。經查,李某14天內無外地居住史,未接觸湖北地區人員,體溫正常。目前,李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大家怎麼看呢?

這種行為,屬於典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為。

先看看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體到本案,目前,全國上下同心共同抗擊冠狀病毒肺炎,截至目前,這種疾病已經造成1144人死亡、16067人疑似、44754人確診,在這檔口上,因與他人發生糾紛心生怨恨,遂於2月9日9時許乘坐小區電梯時向按鍵吐口水發洩不滿。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將來未造成嚴重後果,則該嫌疑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多人感染或死亡,則屬於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由此可見,警方對此嫌疑人處以刑事拘留,並無不當。


淮北日月升


觀點:應該刑拘

理由: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汙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因此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2,《刑法》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點評:該女子的做法不僅是對紫的不負責任,也是對其他人的不負責任。傳染斌由於其特殊性,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極大。不論該女子出於什麼樣的目的,都不可避免的給其他人造成巨大風險。也不論該女子是否具有傳染斌,但其行為具有一定的風險性。


十二千山


可以考慮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根據前一段時間媒體的報道,在防控新冠病毒肺炎的嚴峻形勢下,公安機關已經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數十起。有的人認為,行為人故意在電梯按鍵或者公共空間門把手等處吐口水,抹飛沫或者惡意在電梯間咳嗽、打噴嚏等,嚴重威脅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也應當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此認定,合適嗎?

2020年2月10日,兩部兩部及時制定出臺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依法嚴懲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強有利地法律指引。

根據《意見》第二條(一)規定,只有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以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有以下情形時,才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簡言之,對於確診的,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疑似病人需要“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才能構成此罪。

依照《意見》規定,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實施題幹中的行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並無不妥。然而,實踐中大多數人純粹系因為尋找刺激、發洩情緒或者製造社會恐慌而實施前述行為。此種無事生非,故意製造社會恐慌,導致所在區域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法門律匠


非常時期既然是戰爭這女人就是敵人,非常時期用重典直接擊斃就地掩埋刻不容緩才能殺一警百,因為這些年有些人被慣得不成樣,殺幾個都老實了!


飛越時間2


想必該女子是因為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因為該女子並不是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她向電梯吐口水的行為應該不會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一如果是疑似病例或者確診病例,向電梯按鍵吐口水或者故意將口水吐在紙巾上,又將紙巾塞回紙巾桶,以及故意不戴口罩,向外傳播病毒的行為均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幾天常見的案例是一些本應該居家隔離的人士,到處亂跑導致病毒傳播,被公安部門立案偵查。

其二在這個案子裡,這個女人肯定是涉嫌了尋釁滋事罪。吐口水這種行為,在平時可能沒啥大不了的,看起來就是個極其沒有素質的表現。可惜在這種大背景下,該女人的行為會造成小區其他業主的恐慌,各個部門也得花費許多精力進行甄別和檢驗,明顯給社會秩序造成了混亂,追究其刑事責任完全沒有問題。

其三這個案子再次告誡我們,法治社會里沒有人可以隨心所欲,公民必須遵守社會的規則和管理要求。否則這種毫無意義的洩憤行為,只會害到自己。這女人該是多麼的無知無畏啊。


律師獨角獸


該事件發生於重慶市江北區一小區,該女子因為與他人發生了糾紛心生怨恨,在小區乘坐電梯時故意向電梯按鍵吐口水,電梯監控拍攝了這一幕,警方立即介入調查,經調查,該女子沒有外地居住史,也沒有接觸湖北歸來人員,體溫正常,目前該女子被警方刑事拘留。



不管有沒有攜帶病毒,這種方式報復他人,確實令人不恥,她這種不要臉的行為,非常惡劣,尤其在目前疫情如此嚴重的情況下,她這樣做,很容易引起恐慌,所以說她必須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這就是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

該女子素質極其底下,甚至於都沒有道德底線,她的行為不光是可恥,更是可恨,就因為和他人有了糾紛,就做出如此危害公共安全的勾當,令人不恥。幸好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不然她就是一個千古罪人。

正確看待疫情,莫要因為自己的無知去危害或者威脅到他人的正常生活,做人不能太過於自私。而該女子四十多歲的人竟然連起碼做人的道理都沒有活明白,真是讓人非常無語,現在等待她的就是法律責任的追究,這是她咎由自取,自作自受。


珞珈社


這樣的事情予以刑事拘留,恐怕警方最終會有為難之色。

這樣的行為,定罪會非常牽強!

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既不是病毒攜帶者,也不是潛在的病毒攜帶者,其吐口水的行為不具有對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更沒有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

本人以為,即使是非常時期,這樣的行為予以行政拘留、給予行政處罰應該是更合適一些。


不糊塗時塗糊不


在此特殊時期,

應該以故意傳播病毒罪論處!

嚴格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在此時此刻國家上下都在積極抗拒病毒的重要時刻,此舉就是投毒和傳播病毒!

堅決執行!無論官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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