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縣關於對故意隱瞞有武漢或湖北其他地區旅居史人員處理意見的通告


孟村回族自治縣關於對故意隱瞞有武漢或湖北其他地區旅居史人員處理意見的通告

孟村回族自治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對故意隱瞞有武漢或湖北其他地區旅居史人員處理意見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公安廳關於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制定本意見,並通告如下。

一、所有公民都應該積極響應配合國家及省、市、縣疫情防控各項措施,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要求,主動申報是否有武漢或湖北其他地區旅居史,不得故意隱瞞。

二、所有公民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要第一時間報告,並及時到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醫,不得故意隱瞞。

三、故意隱瞞武漢或湖北其他地區旅居史人員指的是自2020年1月15日以來,故意隱瞞從武漢或湖北其他地區回孟或者去過武漢或湖北其他地區返孟人員。

四、故意隱瞞武漢或湖北其他地區旅居史的人員,務於2020年2月10日下午17:00前就近據實向所在村(社區)居委會或直接向孟村縣防控辦報告(0317-6721554),超過規定期限仍不報告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五、故意隱瞞武漢或湖北其他地區旅居史人員,視其造成後果嚴重程度,依法追究責任,最高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公職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一律頂格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武漢或湖北其他地區旅居史人員及其密切接觸者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故意隱瞞不報的,從重處理。

七、對於在故意隱瞞武漢或湖北其他地區旅居人員的排查中,因履職不力,排查不到位,造成有武漢或湖北其他地區旅居史人員瞞報漏報的,給予排查責任單位責任人員黨紀政務處分。

八、歡迎廣大群眾踴躍舉報相關線索,對提供線索經確認屬實的,給予第一舉報人1000元獎勵,並對舉報人情況嚴格保密。舉報電話:0317-6721554。



孟村回族自治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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