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因為疫情公司決定延遲到2月17上班,但是不計薪水這個合理合法嗎?

嘻嘻哈哈哈過一天


作為一名私企的負責人,不會給全額,但會給相應的補助獎勵。在這個關鍵時刻很不容易,分分鐘都在燒錢


World黑科技


只要是不計薪水的,一般都是不合理的。

講一個有趣的案例

隔壁小王他兒子隔壁老王前段時間就在某個公司上班。

因為今年正好趕上這個事兒了,公司領導說你們在家裡辦公就好了,但是辦公歸辦公,因為你們沒有到企業辦公室,所以公司不會給你們薪水的。

隔壁老王聽了之後腦子一蒙圈,也就是說我白給你打工唄。

公司領導笑呵呵的說沒錯,就是這個樣子,因為我根本看不到你們在辦公,所以說我根本沒有辦法給你們薪水。

隔壁老王說你這不是扯了一頭牛嗎?按照你的說法,既然你不給我薪水,我還憑什麼給你打工?

公司裡面的其他員工一拍大腿也是這麼個道理啊,既然他都不給咱薪水了,咱們為什麼還要打工嗎?

來具體分析一下這件事

其實題主所說的這件事情和上面講到的隔壁小王的兒子隔壁老王一模一樣。

想的很簡單,你們在家裡面辦公,但是不計薪水。

領導想現在我不要求你們在家辦公了,也就是說你們壓根就不用辦公,我不給你們薪水,合情合理兩者都能接受,對嗎?

這樣想的話,恰恰是錯誤的,因為完全沒有薪水的工作是一定意義上違法的。

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只要我們在一家公司工作,只要這家公司沒有破產,那麼甭管我們工作與否都會給一些底薪的。

1.建議領導象徵性的給一下

公司領導不容易,公司員工也不容易,這種情況我們需要從兩方面考慮。

首先這個企業目前處於停工狀態,既然停工就肯定沒有多餘的資金來發給員工,可是如果員工不拿到對應的薪水的話,他們這一個月也沒有辦法過活,對不對?

我們更建議公司領導人性化的象徵性的給一些,比如給他們的底薪,他們的底薪是1500也好,2000也好,還是3000也罷,應該給的都要給一下。

2.員工也需要像為領導考慮。

這種事情沒有辦法從一方面來解決,員工也必須為公司考慮,為公司領導考慮。

這個時候我們不建議員工和企業鬧內訌,或者雙方之間吵的亂七八糟,畢竟能團結的時候就要團結,如果這個時候不團結的話,很容易讓公司處在崩潰的邊緣。

作者:職場全能王,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職場速成師,企業管理諮詢顧問,擅長職場問題指引和輔導。歡迎大家贊、轉、收、評,期待大家的關注~~~

職場全能王


我也收到公司通知,但是,老闆在微信群裡說的一句話,卻讓我蠻感動的。

老闆說:按照疫情情況,公司復工時間會延長,但是,現在疫情具體情況還不清楚,在公司留守的,做好隔離工作,還在家裡的,等具體通知時間上班,我承諾,在這期間,公司會發放基本工資給大家,保證大家正常的生活開銷,在這期間,做好防護措施,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期待看到大家安全回到公司。

我們公司不是國企,也不是外企,只是普普通通的私人企業,但是,公司成立至今已經20年了,我想這跟老闆的人品和魄力還是蠻大關係吧,不然,也不會有這麼多員工跟著老闆20年。

在這段時間,不計薪水合理嗎?

其實,國企和外企可能薪水會給到位,但是,作為私企,我想說的是,公司在這段時間也是沒有收入的,房租,客戶貨款也把老闆壓得踹不過氣了,國家法定的假期都是帶薪假期,但是,這個疫情這麼突發,有誰能想到,都是措手不及。

當然,可能員工有房貸車貸要還,需要錢,但是,老闆也有壓力,不給是本分,給是情分,這完全是看老闆的為人和魄力了,也不能說怪誰,如果老闆為人不行,就算給了你,還不是會照樣想辦法,把你榨乾?

誰叫我們寄人籬下呢?想開點就好了。

溫少爺:專注於職場與個人成長分享,關注我,我們一起迭代,一起成為職場達人。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和啟發。【隨手點個贊,對溫少爺是個鼓勵!】


溫少爺


1. 國家規定假期延長至2月10日,這段時間理應計算工資,國家規定咱也要相應遵從。

2. 2月10號以後疫情未解除情況下,企業讓員工休假,分兩種情況:

a. 員工有年假的,應該優先按調休年假安排,工資照付,跟休年假一樣處理

b. 員工無年假的,那麼假期按照無薪假處理,合情合理,沒有工作沒有勞動報酬,就像請事假一樣處理。

我自己公司是這樣處理的,員工一律暫定3月2日週一開始上班,2月份除國家法定延長的假期按正常工資計算外,2月10日以後按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工資,也算是給員工的福利了。


江南大盜大刀剁豆豆


個人看來首先延遲到2月17號,稍微顯得有點過於樂觀了。

我們公司先延期到10號,又再次延期到17號,按照當前疫情判斷,17號能正常上班的可能性很小。可能會繼續保持,鼓勵各自隔離的狀態。

這個問題我的回答是,無法直接判斷是否合理或者合法,而要根據如下幾個變量做動態參考。


一、是否有年假可抵消

如果有年假做抵消的話,期間的工資應該正常發放。

如果沒有年假,可以按照事假協商。

因瘟疫事件屬於不可抗力因素,企業和員工都是受害者。

所以可以在事假的基礎之上,適當補貼員工損失,但不能要求全額補貼。


二、根據公司盈利情況做比例商討

公司在沒有能力的情況下,員工從道理上講要支持自己的公司。

公司在有能力的情況下,需要儘可能多的提高工資支付的比例。


老鄉雞就是一個很鮮活的案例。
員工集體簽字申請不用支付工資;而老闆怒撕申請表,表態歲損失達5億,但保證全額支付工資。


關鍵時刻,公司和員工均要放下以往可能存在的成見。

同心協力,共渡難關。

沒有一個公司可以離開員工而發展,也沒有一個員工可以離開公司而實現自己的價值。

莫不要因一時短視而相互刁難。

最後,回答這個問題雖然簡短,但參考了眾多律師的講解。

祝大家2020一切順利。

(因網速太卡,圖片無法上傳,將就看字吧)



深井之冰


我是一名私企的經營者,我會給予員工一定的補助,或者說關懷獎金。但我也無法全額髮放工資。因為我需要承受租金,訂單的取消,以及將來開工,後面一段時間生產經營暫時仍然不能穩定的損失。另外,我的員工中尚沒有人主動要求我全額髮放。如果有樓主這樣的員工,我認為私心太重,日後也不會重用,或者找機會停止合作。私心過重,團隊永遠不穩定。


馬蕩天涯一浪子


延長假期到17日是政府為了控制疫情。

不幹活企業不發工資也是合情合理的。

許多私人房東不免租金也是合理並且合法的。因為銀行也不免房貸呀!

但是有部分實力強的企業會給員工發基本工資,有愛心有格局有實力。

面對疫情,政府、銀行、房東、企業、員工一起來分擔了。

如果企業一力承擔,企業倒閉了,員工也得失業,損失更大。


鄧冠衛


這種情況,根據最新的規定,由於因疫情不上班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不上班的時間,企業應該根據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發放工資。而勞動合同上一般寫的都是基本工資,從2月9日到2月17日,也就8天,在深圳的私企,估計也在1000元左右。

若因疫情不上班的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規定是企業可參照當地人社局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發放工資。

政策是這樣,但考慮到疫情對小微企業造成了非常大的壓力,老闆也不是故意讓你不上班,所以,員工也應該理解老闆的難處,也可以在運營正常後,特別是企業的效益比較好時,心平氣和的和老闆提及此事,通常老闆都會以獎金的形式補償員工的。若企業運轉不正常,效益又不是太好,你是老闆,你會借錢來發這不上班期間的工資嗎!理解萬歲,當下,大家都健康平安就是最大的財富和幸福!


紅藍推演


看了其他人的回答,我還挺驚訝的,看來大家不是自己就是老闆,那就是對公司老闆特別有感情,一個個比老闆還擔心公司破產,一個個急著要為自己薪水打折扣的老闆辯護。

那我們就來看看,到底題目裡的行為是不是合理合法。

首先,廣東省人社局在《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中指出,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

而國務院早先的規定則是把春節假期從1月30日延長到2月2日。

鑑於題主並沒有說清,公司不計薪水,到底是哪段時間段不計薪水,那我們就來分情況討論。

情況一:從2月3日起不計薪水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關於延期復工的規定如下: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簡而言之,在2月3日到2月16日期間,本該是延遲復工階段,也就是規定中的“停工停產”期間。

如果題主公司發工資是一月一發,那規定中的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應該為30日、

也就是說,如果題主企業停工停產時間小於30日,也就是題主現在說的2月3日-2月16日期間,那在法律上,企業的確是應該按照正常工作日支付工資。

如果企業繼續停工停產下去,超過了一個月的(注意,必須是因為受疫情影響而導致的停工停產),那到時候企業安排工作的,可以和員工協商支付工資;如果不安排工作的,則需要支付生活費,這比生活費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而2月8日、9日、15日、16日是週末,也就是法定休息日,如果企業在這兩天安排員工工作,是要根據相關法定休息日的規定支付薪酬的,具體詳見下一部分。

情況二:從1月31日起不計薪水

我們都知道今年國務院正式發的通知,明確今年過年假期延長了三天,1月31日、2月1日和2月日。

這三天具體屬於什麼性質呢?

國務院在《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中指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可見這三天的實質不屬於法定節日,而屬於休息日,也就是我們平時的週末。

這意味著什麼呢?

也就是說,在這三天裡企業如果安排工作的,就需要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應該在日後給員工先行補休,不能補休的,則要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費,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雙倍工資”;

但如果企業在這三天裡沒有安排工作,企業也不需要支付這幾天的工資。

好了,聊完了法律規定,我們來看看現實操作。

法律不外乎人情,現實情況中,很大不一部分事後執行並非那麼絕對。

有的公司可能會和員工協商,表明現在公司的困境,如果員工對公司有感情,或者也的確很需要這份工作,想長久在這個公司裡幹下去,那一般都會願意接受公司的協商條件,另一邊企業也會盡可能地縮短停工停產的時間,並儘可能給員工一定的生活保障。

員工和企業,本不是一場零和遊戲,沒必要事事互不相讓,我們還是希望在這個特殊時期,雙方能夠儘可能靈活協商安排,儘量減少彼此的損失,避免兩敗俱傷。


蟹肉的職場星球


聽說深圳這邊想復工的企業是需要申請的,申請不通過的企業暫時不能復工。因為疫情原因,公司決定延遲到17號上班,也是情有可原。不計薪水,在一定程度上來講,是不合法的。



如果17號復工,那麼復工前,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 第一個階段是國務院下達的延遲春節假期的階段。春節假期延長了三天,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個是國家規定的假期,是法定的帶薪假期。這段時間肯定是要計薪水的。

  • 第二個階段是各地政府下發的延遲復工的政策,深圳這邊規定是不早於2月9日24點復工,民生行業等有特殊情況等行業除外,文件中也說明了此段時間不能復工的企業,應該正常發放員工工資。
  • 第三個階段就是2月10日-2月16日這段時間,目前沒查到深圳市有什麼統一的新政策,那麼這段時間內有5個工作日,於情於理,如果是公司要求17日復工,那這段時間的工資也應該是照發的。

理由是,目前企業復工需要通過申請,企業決定17日復工,要麼是復工申請還沒通過,要麼是企業為了安全起見,也希望延遲一週復工,無論是哪個原因,都是企業的原因導致的,並不是員工不想復工,在這種情況下,2月10日-16日這段時間應該正常支付工資。

只不過,實際操作過程中,可能有一些企業不一定能做到這點。企業復不了工,也會有損失,同時還要承擔員工的工資,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壓力太大,很有可能會直接導致企業的破產倒閉等。所以,還是儘量雙方能夠互相理解,共同解決這個問題。

我認為比較好的解決方案是,2月10日-2月16日這中間的5個工作日,有帶薪年假的員工按年假計算,工資照發。目前還沒有帶薪年假的員工算員工欠休,將來恢復生產了,讓員工用多餘的工作時長補回來就好,也不影響目前工資的正常發放。

我以前的公司就曾經這樣操作過,由於項目延期,運營團隊每週只上3-4天班,待項目正式啟動後,再用加班補回來,大家也都是接受的。

建議你們還是跟公司協商一下,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式,互相扶持,共渡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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