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不戴口罩強闖地鐵被行拘?疫情期間公共交通上有人不戴口罩,可以報警嗎?

花逝戀夕


疫情期間,在公共場所不戴口罩,這就是一個危險分子,人人都像躲瘟神一樣躲著他的。發現這樣的人,當然可以報警了。

首先,在疫情期間,防止病毒傳染是最首要的任務。因此大家都應當自覺帶好口罩,做好隔離。這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

其次,病毒是摸不著看不見的,瘟疫是惡毒和可怕的。一個人在公共場所不戴口罩,誰知道你是不是病毒的攜帶者和傳播者?大家見到這樣的人都會產生恐慌的,會給社會帶來一定的影響的。

如果是攜帶病毒者而故意不戴口罩,那麼這種行為就嚴重了,有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一個正常的人而故意不戴口罩,那麼在這個時候也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

對於這兩種違法和犯罪行為,都是應當及時制止和處理的。

最後,男子不戴口罩又強行闖地鐵,那麼這更是一種錯上加錯的行為,因此被刑拘一點都不虧。

疫情期間,更希望大家相互關愛相互諒解,眾志成城才能夠戰勝災難。希望該男子在拘留所裡能夠有所反省。


法重情深


●♥『圖為截止到2020年2月10日疫情數據。』

趙力加律師認為:

①有人強闖地鐵被採取強制措施予以拘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對於存在危險隱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依照《治安處罰法》以及刑事法律規定,有權採取必要措施。

②對於公共交通工具上不帶口罩乘車,趙力加律師認為,這雖然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否侵犯到刑事法律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有待做出法律解釋,這跟第一條不一樣,第一條說的是強闖,同樣是有可能有危害,但強闖的行為因為有了侵害公共安全的“惡意”或者重大過失,應該追究責任,本條是否嚴重危害“法益”到了必須追究法律責任的程度,單憑此舉難以認定,還是在公共道德範圍內處理比較妥當,如果大家都主張他應該下車,或者有了其它糾紛,可以報警。

③可以申請司機或者票務做出處理,比如拒絕發車等,直到報警處理。



法律有話說


2月7日14時58分,一名男子不佩戴口罩進入上海軌道交通四號線臨平路站,被工作人員攔下後,還動手推搡安檢隊員,民警到場後仍強行衝闖進站,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據講,這是首例因不佩戴口罩並強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被行政處罰的案例。該男子陸某繫上海本市人,44歲,被處罰的依據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相關規定。

目前,全國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疫情防控期間違反當地政府規定,不聽勸阻,強行乘坐各類公共交通工具、強行進入被管制的疫區、不配合工作人員開展的體溫檢測、人員出入登記、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都會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據瞭解,大部分城市對人員流動都實行了管控升級,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都必須佩戴口罩,每個人都必須去自覺遵守。

我認為,乘坐各類交通工具包括:地鐵、公交車、飛機等,在沒有安檢人員和警察在場的情況下,普通市民都有權阻止不戴口罩的人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勸阻不聽就可以報警,讓警察來處理。


我想,乘坐飛機、地鐵時,站口都有安檢員和工作人員把守,這種人不會輕易進站。最危險的是公交車上,這就需要在阻止時注意自身安全防護,避免與之距離過近或發生肢體衝突,第一道防線就是司機師傅關閉車門,如果上了車就要報警,司乘人員要共同把好新型肺炎傳播關。

大道理不用多講,非常時期,不佩戴口罩,都具有病毒傳播的潛在危脅,向警方報警,是維護正常的公共秩序,是正當防衛!


打開車窗看景色


該提問實際上包括二個問題,現法潤金沙分別簡要回答如下:

第一個問題:如何看待男子不戴口罩強闖地鐵被行政拘留?

大家都知道,目前全國各地均處在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早在2020年1月下旬,全國所有的省、區、市均啟動了針對疫情防控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各地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法發佈了強化疫情防控的通告,明確了相關防控措施,而配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便是其中的最重的措施之一,各地均明確了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未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公安交通工具營運單位或個人有權拒絕其乘坐。地鐵無疑就是人們生活中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男子不戴口罩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欲強行乘車,顯然屬於無理取鬧、無事生非,擾亂了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因此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的相關規定,其被行政拘留無疑是“罪”有應得、罰當其所!

當然,在當前各種防控物資極度緊張的情況下,口罩也是屬於非常緊俏的物品,特別是在春節後的那一段時間,在很多地方的藥店都沒有售賣的。因此,相關部門也應當加強這方面的保障和供應,特別是在一些公共交通工具站點設置臨時售賣點,可憑身份證限量售賣,以保障確有出行需要但又無口罩防護用品群眾的急需,儘量減少和避免非因群眾故意違規而是因保障不到位產生的矛盾。

第二個問題:疫情期間公共交通工具上有人不戴口罩,可以報警嗎?

在當前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人人均有責任和義務配合衛生健康、公安、交通等部門共同做好工作,每個公民都應當有這起碼的公共道德水準。在這個特殊時期,不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若是新型肺炎的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則可能嚴重危害公安,妨害對疫情的控制,其行為已涉嫌犯罪(可能的罪名包括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若僅是一般的普通非確診人員或疑似病例人員,其行為也屬違反政府發佈的疫情防控措的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無論是涉嫌犯罪還是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群眾均可報警,經由公安機關偵查或調查後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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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潤金沙


首先看第一個問題,不帶口罩強闖地鐵被行拘

這裡處罰的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23條,簡單說就是然亂公共秩序,不帶口罩算不算擾亂公共秩序呢,理論上是不構成的,而本案的處理依據也應該不是其不戴口罩,而是其強闖地鐵帶來的對公共秩序的破壞。


但在疫情特殊時期,不戴口罩會帶來的對公共場合同城人員的恐慌和緊張,特殊時期是有對秩序的破壞作用。但並不意味著不戴口罩就要被拘留,而是建立一個示範效應,大家要戴口罩。而往往被管理人員看到也就是要求你帶上口罩才可通行。


再看第二個問題,公共交通工具上不帶口罩可以報警嗎?

可以,得分情況。

在目前這個情況下,不戴口罩很不道德。

第一,如果明知自己患病或者需要被隔離依然不戴口罩(理論上不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假如乘坐了,那就意味著涉嫌《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是刑事罪名,自然可以報警。


第二,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不戴口罩,並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但會增加自己的風險和大眾的恐慌(這個時段不戴口罩自然增加大家的恐慌),這個角度看,如果他已經乘坐了交通工具,報警最多是讓其戴口罩,但沒有對其進行處理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一定要找出一個兜底條款的話依然是治安管理的23條,可以解釋為不戴口罩視為擾亂公共秩序。但說實話,其實也不是很準確,對疫情時期的特殊事項,均需要在後面的立法中來進行完善處理。


第三,如果如第一個問題一樣,有強闖地鐵,這就涉嫌然亂公共秩序。也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23條(三)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這裡自然會有警察出現,也無需報警。


所以對此最好方法是避而遠之,並報警。


不二法言


“男子不戴口罩強闖地鐵被刑拘?”

2月7日14時58分,違法人員陸某(男,44歲,本市人)未佩戴口罩進入軌道交通四號線臨平路站,被攔下後非但不聽從安檢隊員和車站工作人員勸阻,還動手推搡安檢隊員。民警到場後,該男子仍欲強行衝闖進站。民警見狀迅速將其控制,並帶至車站隔離區域檢測體溫。經檢測,該男子體溫正常。目前,軌交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相關規定對陸某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針對該男子行政拘留的處罰與法有依。

為保障抗擊疫情工作的順利出行,全國各地展開了抗擊疫情,減少人員流動的工作,許多企業延期復工,公共交通也嚴格進行防控,全國多地發佈了在公共場所需佩戴口罩的通告。

2月8日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通告,上海市起嚴格執行公共場所體溫檢測、佩戴口罩的要求。

疫情期間公共交通上有人不戴口罩,可以報警嗎?

針對有人不配合、不執行、不遵守抗疫期間下發的行為規範或其他生產經營等活動應遵守的規範可以進行提醒使其改正,若無視警醒可以進行舉報,由相關部門進行進一步處理。

抗擊疫情期間的法律紅線

刑法第330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根據國家衛健委消息,此次“新型肺炎”為乙類傳染病,但是按照甲類傳染病處置)

因此,當前妨害“新型傳染病”防治的行為屬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懲罰的範圍。


刑法第332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是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主要情況分為:

  • 一是違反國家的國境衛生檢疫制度,如逃避或者抗拒國境衛生檢疫等;
  • 二是引起了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

較為典型的是前幾年針對國外“禽流感”、“瘋牛病”相關傳染病的檢疫。此次“新型肺炎”主要發病地區為大陸地區,目前還不涉及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一)略
  •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需要注意,本罪並不是專門針對傳染病防治的特殊罪名,其規制的行為主要是在防治傳染病過程中哄抬物價、惡意炒作某種特殊商品,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行為。

“非典”期間,一些不法商人借用消費者對相關防護用品需求增大的機會,壟斷貨源,散步謠言,哄抬物價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和市場秩序。

為懲治“非典”疫病期間相關犯罪,最高法最高檢發佈了《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類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上述利用疫病傳播哄抬物價的行為解釋為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中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眾志成城,疫情終將過去,我們共同努力,期待勝利儘早到來!


胖乎律師


不戴口罩、隱瞞行蹤、故意出逃和發動騷亂,哪個更嚴重?

疫情期間,最勾動大家心絃的就是如上這4種行為,如果要在他們4個面前加一個順序,你覺得是怎麼排呢?這個就是關於“不戴口罩”的“量刑”所在了,那該不該報警就清楚了。

惡行背後是隱藏了什麼緣由?

  • 日本機場“上海老阿姨”因為聽到同機有武漢籍發燒人員而拒絕登機,一度影響了當地次序;

  • 節內有9名湖北籍人士出逃到上海親戚家“避難”,濱城交警攔下藏匿在後備箱的湖北籍女子;

  • 69歲老者隱瞞經過湖北境內,桂林區副局長隱瞞武漢停留9小時;

在這3種行為中最能被理解的應該是“上海老阿姨”,她是單純的出於自我保護,在她妨礙公共次序前她是“乾淨”,她出於擔心被同機感染而採取的自我保護是可以被理解和原諒,且得到同機其他乘客的支持的。她不信任的是日本機場的健康安檢措施,對於他國的機制我們做不了太多的點評。

後面兩類的十幾名同胞,從事發的時間點來看,我們不能確保他們是“乾淨”的,很可能他們就是被感染者和傳播者,他們自己是否明自己的這個身份?我認為他們是知道的,因為這個身份會被強制隔離,他們也許害怕隔離,但他們真正害怕的是隔離後的交叉感染。一種是被隔離,發病有人醫,同時沒病可能被感染;一種是不被隔離,賭一把自己是“乾淨”的非感染者。他們選擇了後者,他們不相信醫院防交叉感染能做好,他們相信交在醫院叉感染的概率高過自己被傳染的概率。在他們賭一把的時候,他們也賭上了周邊人的生命安全,他們要付出法律責任,在於他們罔顧了周邊民眾的生命安全,自己和一顆放在公園裡的炸彈一樣危險。

不戴口罩強闖地鐵又為何?

這個我們要分兩層來說,先說強闖地鐵,很準確的表達“我要坐上地鐵前往目的地”的意圖,也許他是去上班,工作對他來說很重要;也許他是去見女朋友,也許是去見家人等等理由在他看來都重過公共次序,今天不給這樣的行為一些教訓,那麼他某一天一定會為了某一個更重要的理由殺人放火!任何人無視公共次序就應當收到制裁!

不戴口罩,疫情期間不戴口罩,就只有2個明顯的後果:

  1. 他可能呼出了病毒,病毒危害公眾安全,那請注意,在這點上戴著“帶閥”口罩的人和他是同罪的,帶閥口罩保護自己不保護他人

  2. 他可能會吸入病毒,那他是罔顧自己和自己身邊人的生命安全,就從這點來說,你外出後,不對自己的衣物(主要是鞋子)消毒,你和他一樣危害自己的家人。在疫情期間罔顧自身生命安全是佔用有限醫療資源而危害公共健康。

在沒有疫情的時候,有很多有素養的人也選擇在自己感冒咳嗽的時候戴著口罩生活工作,這個是對他人生命安全的負責。但一定是戴著“無閥”口罩。

  • 為什麼不帶口罩,也許因為買不到,從疫情發生後,我只購買到了20個口罩,10個是貴价貨,10個是2.28上海市開始在藥店發放的時候排隊2小時買的,所幸,我自己是做企業活動的,會承接一些多人的企業活動,急救箱常備有100個左右的口罩,這次供我們全家6口人用,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採購上新的口罩,沒有口罩補後我該怎麼出行呢?

戴著“帶閥”口罩的,你沒有資格Diss不戴口罩的人

政府要求大家出門戴口罩更多是希望大家能做好保護自己,不要罔顧自己的生命安全,在這個時候把醫療資源儘可能的留給已經不幸感染上病毒的人。這個是對全社會的負責任。

如果你已經做好了保護自己,你還想多承擔一些保護他人的責任,請把“帶閥”口罩換成“無閥”口罩,我代表大家謝謝你!


盟少俠


據報道,一名男子在上海軌道交通某地鐵站未佩戴口罩,被攔下後非但不聽從工作人員勸阻,反而仍欲強行衝進站,該男子後被警方控制並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該男子的行為已經違法。疫情期間公共交通上有人不戴口罩,可以通知公共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員進行處理,事態進一步升級的,可以報警處理。

疫情當前,為有效切斷傳播途徑,嚴防疫情蔓延和擴散,各地政府(包括以各地疫情防控指揮部、各政府職能部門如交通運輸局等名義)紛紛出臺了相應的文件,要求市民少出門,出門要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尤其是公共交通工具必須戴口罩。不僅是是上海有此類規定,各地都是如此,如南寧市交通運輸局發佈了《關於全面落實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告》,要求乘客乘坐長短途客車、客運船舶、軌道交通列車、公交車、出租汽車時必須佩戴口罩,禁止未佩戴口罩的乘客乘坐以上交通工具。

所以,在當前形勢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戴口罩既是保障自身健康和他人健康的需要,也是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必然要求。一般情況下,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員對未佩戴口罩的是拒絕進入的。本案中的男子未佩戴口罩,仍強行衝進站,已經擾亂了公共秩序。上海警方對該男子予以行政拘留的處罰,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廣西李威律師


今日復工,很多人都會乘坐交通工具。上海出現了一個男子不戴口罩強行乘坐交通工具並推搡工作人員的案例。結果自然是該男子被行政拘留。


其實各地在進行一級響應之後,指揮部都發布了各種通告,明確要求市民在公共場合必須佩戴口罩,相關的工作人員也會進行檢查和勸阻。在法律層面上,公民在公共場合不戴口罩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是確診人員,或者醫學觀察人員出入公共場所不戴口罩,可能觸犯刑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體而言,結合上海該男子被行拘,想必其被處罰的理由是擾亂公共秩序。在地鐵檢查口,不接受工作人員勸阻並推搡工作人員,顯然破壞了地鐵乘車秩序。上海警方應該會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拘留五天以上十天以下。大家不明白的是,經過了這麼十多天的宣傳,為何還有人執意以身試法,非要成為負面典型呢?

當然了,如果是確診人員或者密切接觸人員在公共場合故意不戴口罩,其社會危害性就比較大,就不是僅僅治安處罰就可以了事了,這種行為則是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其是否造成他人被感染的後果,可能被判處一到十年有期徒刑。



回到題目上,如果普通市民發現有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戴口罩,當然是可以報警的。疫情當前,維護大家身體健康,人人有責。廣東就出現了有男子在公交車上,在有口罩的情況下,堅持不正確佩戴口罩,最終被報警查獲的案例。


律師獨角獸


大疫當前,外出戴口罩是必須的,但個別人不戴要區別幾個方面。一是買不到,這是一個大問題。二是不戴,甚至故意為難相關管理人員,這樣的人不太多,但是影響惡劣,建議勸阻不服從的一律報警進行警告。至少通知其社區進行教育管理。個別到手的一律拘留,並且公開被拘留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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