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精要與啟示

《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精要與啟示

歐盟作為國際綠色金融領域積極推動和實踐的經濟體之一,在2019年6月,歐盟委員會技術專家組連續發佈《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歐盟綠色債券標準》以及《自願性低碳基準》三份報告。其中長達400多頁的《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將成為歐盟可持續金融發展的重要基礎。

一、制定背景

在國際可持續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大的背景之下,自2016年G20峰會首次將全球綠色金融體系納入核心議題以來,綠色金融在國際和國內進入了不斷深化和加快推進的階段,日益呈現主流化發展趨勢,其中歐盟屬於比較積極的經濟體。

可持續發展以及保護和改善環境是歐盟法律和條約非常重視的方面。歐盟的第一個環境行動計劃於1972年通過。連續的計劃已經產生了50多個有關環境保護的指令、條例和決定,涉及空氣質量、廢物管理、水保護、化學控制、綜合汙染防治和自然棲息地保護等。特別是在《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和《巴黎協定》的推動下,2014年歐盟就2030年的氣候和能源目標達成一致,2018年對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目標進行了上調: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年減少40% ;可再生能源在最終能源消耗中的比重至少佔到32%;能源效率至少提高32.5%,並計劃在2050年前達到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了將更多資金引入到可持續領域,並實現歐盟的可持續和氣候變化目標, 2016年12月,歐盟成立了可持續金融高級別專家組(HLEG);2018年1月31日,歐盟可持續金融高級別專家組發佈《2018總結報告:為可持續的歐洲經濟提供融資(Final Report 2018: Financing A Sustainable European Economy)》,針對歐盟可持續金融發展提出若干重要建議,並認為,可持續金融有兩項要務:一是改善金融對可持續和包容性增長以及減緩氣候變化的貢獻;二是通過將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納入投資決策,提升金融穩定性。而後,此報告很多重要建議被歐盟委員會採納,並在2018年3月8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可持續發展融資行動計劃》(Action Plan: Financ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詳細說明了歐盟委員會將採取的十項行動計劃以及實施時間表,並在2018年5月成立歐盟委員會技術專家組(TEG),協助行動計劃的推進。在此基礎上,2019年6月,歐盟委員會技術專家組連續發佈《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以下簡稱《分類方案》)、《歐盟綠色債券標準》以及《自願性低碳基準》三份報告。

《分類方案》是《可持續發展融資行動計劃》的主要組成部分。《可持續發展融資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可以稱作是歐盟的可持續金融發展戰略,旨在建立可持續金融綜合體系,從而實現歐盟的可持續發展與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該行動計劃主要包括三大領域、10大行動要點,其中,列在第一位的行動要點即為可持續性的經濟活動建立一個歐盟分類體系,分類哪些活動可被認為是“可持續性的”,即明確具有環境可持續性的經濟活動類型,為政策制定者、行業和投資者提供實用性工具,使投資者和銀行等更容易識別可持續金融市場投資機會。經過一年多的工作,2019年6月,歐盟委員會技術專家組(TEG)發佈了《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EU Taxonomy),該分類方案是《歐盟可持續發展融資行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將會成為歐洲金融領域新監管框架的制定基準,對該分類方案歐盟還在持續公開諮詢和修正。

二、《分類方案》精要

1、《分類方案》的重要原則與框架

在歐盟的氣候環境政策、可持續發展議程以及《巴黎協定》的基礎上,《分類方案》要求相關經濟活動有助於實現六大環境目標:氣候變化減緩、氣候變化適應、海洋與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保護、循環經濟、廢棄物防治和回收、汙染防控、保護健康的生態系統,且相關經濟活動還要遵循對一個或多個目標有“實質性貢獻” (Substantial Contribution)和“無重大損害”(Do No Significant Harm)原則(即若要被納入擬議的《分類方案》,一項經濟活動必須對至少需要為六項環境目標中的一個或多個做出實質性貢獻,並對其他五項沒有重大損害),以及要滿足最低限度的社會保障(Social Safeguards)和相關技術篩選標準。

《分類方案》定義的“實質性貢獻”重點指的是“對減緩氣候變化有實質性貢獻”和“對適應氣候變化有實質性貢獻”:

“對減緩氣候變化有實質性貢獻”指這類經濟活動通過工藝或產品創新等各種方式來避免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加強溫室氣體清除,這種活動實質上有助於穩定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使之穩定在防止對氣候系統造成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這類經濟活動被視為對減緩氣候變化作出實質性貢獻。

“對適應氣候變化有實質性貢獻”指這類經濟活動通過一定途徑大大有助於減少當前和預期未來氣候的負面影響,或防止氣候變化負面影響的增加或轉移,這類經濟活動應被視為對適應氣候變化作出實質性貢獻。

其他的原則還包括:支持使用者容易使用,建立一個動態的、靈活的工具,涵蓋各個經濟行業和部門,支持從棕色過渡到綠色,在整個經濟體系中考慮經濟活動。

擬定的《分類方案》監管條例主要針對兩大類主體:

  • 針對市場機構將其金融產品或公司債券貼標為環境可持續進行銷售而採取措施或設定規定的歐盟成員國或整個歐盟。

  • 提供金融產品作為環境可持續投資或具有類似特徵的投資的金融市場參與者。

《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精要与启示

2、《分類方案》的篩選標準與經濟活動目錄

《分類方案》以歐洲行業標準分類系統NACE為框架,類似於我國的國標行業分類,在NACE系統內的經濟活動中識別出哪些具備環境可持續性,涉及到NACE的二級子目錄、三級子目錄和四級子目錄,清晰標明瞭行業活動代碼,並對NACE系統包含的經濟活動還進行了一些補充,並計劃在未來將更多的活動納入,持續動態調整。

根據對1-6項環境目標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原則標準,《分類方案》主要列出了兩份經濟活動目錄,涵蓋多個與減緩和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領域,並提供了方法論和可行範例,併為準備參考《分類方案》的投資者和其他目標用戶提供了詳盡的指南和案例。

《分類方案》主要對有助於實現氣候變化減緩和適應兩個目標的經濟活動明確了具體定義以及制定了可持續經濟活動目錄。對有助於實現氣候變化減緩目標,《分類方案》在七大類經濟行業中上識別出67項經濟活動,並設定了相應的技術篩選標準;對於有助於氣候變化適應目標,《分類方案》在七大類經濟行業的基礎上初步識別出9項經濟活動,並設定相應技術篩選標準。同時,所有對氣候變化減緩或適應有實質性貢獻的經濟活動都需要評估確保其未對其他環境目標未造成重大損害。對判斷該經濟活動是否對其他環境目標有重大損害,其中大約70%的“無重大損害”標準可以通過遵守相關歐盟環境法規來實現。

《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精要与启示

技術篩選標準由三部分組成:

a、 原則:活動如何對所涉環境目標作出重大貢獻和(或)避免重大損害的基本原理。

b、 指標:衡量經濟活動的環境績效的方法,包括界定這種衡量的界限。

c、 閾值:必須滿足的定性或定量條件,以使活動能夠以被認為是環境可持續的方式進行。

為下列活動制定了對減緩氣候變化作出重大貢獻的技術篩選標準:

《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精要与启示

為下列活動制定了對適應氣候變化作出重大貢獻的技術篩選標準:

《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精要与启示

以上的“行業活動”基本都在NACE的統一框架下,每項活動都標明瞭行業、等級和代碼,並從原則、指標、門檻、合理性以及對其他目標無重大損害等角度進行了詳細說明。此外,《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對經濟活動而非投資機構和類型進行分類,所以任何類型的機構都可以使用《方案》明確哪些活動可以為環境目標作出重大貢獻。

3、《分類方案》的特點與意義

以應對氣候變化為首要目標。《分類方案》以氣候變化減緩和氣候變化適應為首要目標,以有助於實現氣候變化減緩和適應兩個環境目標的經濟活動設置了相關原則並作出了具體的定義,從而識別出七大類經濟行業(農林漁業,製造業,電力、燃氣、蒸汽和空調供應,水、汙水處理、廢棄物和修復,運輸和儲存,信息通訊技術以及建築)中的67項經濟活動技術標準。這些經濟行業的總碳排放量達所有NACE系統經濟行業活動碳排放的93.2%。可見歐盟《分類方案》的首要目標是應對氣候變化。

支持從棕色到綠色的過渡。《分類方案》除了支持綠色低碳項目活動,同樣支持從棕色向綠色轉型潛力的經濟活動,因此將部分尚不屬於綠色低碳的經濟領域和活動納入。這些領域和活動被認為在未來可以向低碳轉型,或者在存在政策激勵的情況下可以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重大貢獻。但這些活動必須顯著超越行業平均水平,不造成碳密集型資產或流程的“鎖定”效應,且這些活動的技術篩選標準將進行定期修訂,隨著時間的推移更加嚴格[1]。

《分類方案》將成為歐盟可持續金融發展的重要基礎。首先,歐盟若要實現其可持續發展目標和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需要大規模資金的支持,這就需要吸引和引導更多的公共資金和私人資本進入可持續發展和綠色發展領域,這就需要在技術上有相對清晰明確的“可持續”、“綠色”的定義和分類以及篩選標準、門檻和衡量方法,同時投資者和公司也需要相對清晰有用的工具來識別這一領域的投資機會,因此《分類方案》一個重要的意義就是幫助投資者和公司更好的識別環境友好、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活動的一個好的實用工具。其次,為了支持可持續金融的發展,政策制定者、金融監管者在制定可持續金融政策和金融監管指標和標準的時候,也需要清晰的可持續、綠色的分類標準的支撐,因此《分類方案》也為政策制定者和金融監管者供了一個較好的工具,從而有利於歐盟可持續發展目標和應對氣候變化目標的實現。第三,《分類方案》也非常有利於歐盟綠色金融規範、可持續的發展,也可有效防範“洗綠”事件和風險。

有助於綠色金融在全球的主流化、制度化發展。從歐盟《行動計劃》到《分類方案》等的制定和發佈,非常有助於可持續金融、綠色金融逐步在歐盟甚至全球走向系統化、制度化和主流化。中國在2016年七部委發佈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以及一系列綠色金融管理和監管政策與制度,英國也在2019年發佈了《英國綠色金融戰略》,印度尼西亞制定了全面的可持續金融路線圖,明確未來十年綠色金融發展路徑,很多國家和經濟體出臺了可持續金融、綠色債券等的路線圖和標準,如東盟資本市場論壇推出了東盟綠色債券標準;印度發佈了綠色債券的上市披露要求;日本發佈了綠色債券指引;中國在原來綠色債券指引的基礎上,正在加快制定統一的綠色債券標準。綠色金融在各國以及金融監管層面,呈現了主流化和制度化的發展趨勢。

三、對我國綠色標準發展的啟示

1、建立相對統一清晰的分類標準對綠色金融規範、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

綠色標準需要相對規範和統一。

為了引導和促進公共資金和私營資金對綠色領域的投入,相對規範和統一的綠色分類標準既為投資指明瞭方向和機會,也防止“洗綠”風險,《分類方案》就為歐盟可持續金融的發展建立了最基礎的分類標準,以歐洲行業標準分類系統NACE為框架,相對規範和統一。目前我國存在著多項綠色金融國家標準和綠色金融地方標準,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框架基準,綠色金融的標準需要逐步規範和統一,以促進綠色金融規範和可持續發展。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務參考的綠色項目標準主要有:銀保監會《綠色信貸統計制度》的12類項目、人行綠金委《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的6類項目與發改委《綠色債券發行指引》的12類項目;2019年,發改委等七部委又發佈了《綠色產業指導目錄》,作為我國首個綠色產業標準。目前,各家金融機構開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業務仍依據前述不同標準,這就對不同銀行機構之間、不同綠色金融產品之間的有效銜接造成影響,增加了金融機構對綠色金融產品的管理難度和成本。建議我國綠色金融相關標準在制定和修訂的過程中,考慮依據相對統一的框架,如我國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而實現綠色金融標準的相對規範和統一。

需要支持從棕色到綠色的過渡。歐盟的《分類方案》除了支持綠色低碳項目活動,同樣支持從棕色向綠色轉型潛力的經濟活動,將部分尚不屬於綠色低碳的經濟領域和活動納入。我國也需要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動態調整的綠色金融標準,除了綠色項目和非綠色項目,也要關注可以實現從從棕色向綠色過渡的經濟活動。

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並與國際標準接軌的多層次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成為未來方向。歐盟《分類方案》關注的首要目標是應對氣候變化,我國除了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外,還包括汙染防治、資源高效利用等,因此我國的綠色分類標準需要更加豐富和更多層次。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綠色金融標準課題組2019年在《中國金融》撰文指出,綠色金融標準是多層次的,應由不同部門和機構根據自身定位、職能及目標制定精細度和執行力不同的標準。正如人民銀行要求的,要充分發揮綠色金融標準工作組的作用,加快構建國內統一、國際接軌、清晰可執行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著重從制度建設、產品服務、操作流程、風險防控等角度全面系統規範綠色金融發展[2]。

在人民銀行牽頭組織的綠色金融標準工作組的推動下,2019年,七部委聯合出臺了《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及解釋說明文件(以下簡稱《目錄》),這是我國建設綠色金融標準工作中的又一重大突破,也是我國目前關於界定綠色產業和項目最全面最詳細的指引,《目錄》屬於綠色金融標準體系中“綠色金融通用標準” 範疇,我們認為該《目錄》與歐盟的《分類方案》的功能類似,有了綠色產業目錄這一通用標準,作為一個基礎標準,綠色信貸標準、綠色債券標準等其他綠色金融產品標準就有了一個統一的基礎和參考,有助於金融產品服務標準的全面制定、更新和修訂。我國的《目錄》也需要根據經濟產業發展情況和國際國內發展趨勢,不斷修訂和完善。目前綠色信貸標準以及綠色債券標準,依據這一通用標準,同時參考國際綠色標準,正在展開更新和修訂, 從而建立更加科學、統一的綠色信貸與綠色債券標準;很多地方出臺的地方綠色金融標準建議參照全國標準進行修訂,或是直接採納全國標準。

2、國內綠色金融標準逐步與國際標準實現接軌

中歐綠色債券標準一致化合作將啟動。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馬駿1月14日在香港舉辦的“亞洲金融論壇(AFF)“的“綠色與可持續金融研討會”上表示[3],歐洲即將正式發佈可持續金融分類標準和綠色債券標準,在歐洲發佈標準之後,中國和歐洲作為兩個最大的綠色金融市場,將啟動中歐綠色債券標準一致化的合作。他認為,短期來看,一個可行的“一致化”路徑是將中國和歐洲綠債標準的重合部分視為“共同標準”,中資機構可以用此共同標準在歐洲發行綠債,歐資機構可以用此共同標準在中國發行綠色熊貓債。長期來看,中歐可以逐步修訂各自標準以求趨同。實際上,2018年12月波蘭卡托維滋聯合國氣候大會期間,中國綠金委與歐洲投資銀行聯合發佈《探尋綠色金融的共同語言》第二版白皮書。白皮書提出,未來應在中歐綠色債券標準之間建立較為清晰的標準比對和轉換機制,降低溝通和認證成本;並提出探索推動歐洲投資銀行在中國資本市場發行綠色熊貓債,通過實踐檢驗白皮書在綠色債券標準一致化研究上的成果,推動中歐綠色債券標準相互適應[4]。

可考慮首先構建多圈層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再推進國內外標準的逐步統一。

由於我國與國際發達國家的資源稟賦以及所處的發展階段都不同,導致國內和國際對於綠色標準關注點存在差異,要想在短期內就實現國內綠色標準與國際完全統一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難,差異可能長期存在。建議可以考慮優先構建多圈層綠色金融標準體系,不同圈層分別對應國內、國際及幾個最有影響力的口徑的交集,由市場主體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使用,避免國際、國內雙重認證,降低綠色債券發行成本。實際上,中外綠色金融標準的最大差異在於是否認定化石能源高效清潔利用項目為綠色項目,由於國際綠色金融更加關注應對氣候變化領域,而化石能源項目或多或少都會產生溫室氣體的排放,從而對應對氣候變化形成挑戰,因此基本上將這些項目都被排除在“綠色項目”之外。目前我國的《綠色產業指導目錄》和綠色債券標準則包含了化石能源高效清潔利用項目,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綠色金融標準課題組2019年在《中國金融》撰文指出,從化石能源行業的融資需求看,我國將化石能源項目從綠色金融支持範圍中剔除具備可行性。

注:

[1]氣候債券倡議組織(CBI),《中外綠色定義比較》

[2]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4017094500993433&wfr=spider&for=pc

[3]http://greenfinance.xinhua08.com/a/20200115/1907846.shtml

[4]中國人民銀行,中國綠色金融發展報告(2018),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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