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買單”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 關於第30850589號“微信買單”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 信息來源:商評委

“微信買單”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關於第30850589號“微信買單”商標

駁回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313366號

申請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0850589號“微信買單”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複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微信買單”以整體為認讀對象,標識本身具有固有的顯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並未僅直接表示服務的內容等特點,可以顯著區分服務來源。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獲准註冊。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知名品牌“微信”的系列品牌,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類似情形商標已獲准註冊的商標檔案;申請人“微信”品牌具有廣泛的知名度的證據等。

經複審認為, 申請商標“微信買單”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務的內容等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因此,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之情形。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列舉的其他商標獲准註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准註冊的當然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主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高妍

韓秀花

徐 苗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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