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成年人殺人被反殺,而反殺者已成年,那麼反殺者要負刑事責任嗎?

玉帝臨凡


這個一句兩句話說不清楚。

比方說有個未成年人拿刀來殺我,我二話不說,先下手為強,啪的一棍子將他打死了。那法官並不認同我是正當防衛,而是故意殺人,我得賠命。人家法官的理由很簡單,他是有殺你的動機,也確實給你構成了潛在的威脅,可人家還沒動手呢,對你的不法傷害並不是“正在進行中”,你一棍把他打死了,那你就是故意殺人了。

如果是他拿刀砍你,你被迫自衛,在打鬥的過程中不小心將他打死了,你才是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責任。

但如果他拿刀砍你,你被迫自衛,他一看打不過你撒腿就跑,你追上去把他打死了,那你就是防衛過當,要追究你刑事責任。法官的理由是,他拿刀砍你,你被迫自衛,他一看打不過你撒腿就跑,那他對你的不法傷害已經停止了,你就沒有防衛的必要。你追上去打死他,你的行為就超出了防衛的必要範圍了,你就是防衛過當,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血染戰旗紅


反殺肯定擔責。因為你逃不出國內法官和檢察官的邏輯怪圈。

第一怪,你是成年人怎麼可能被未成年人持刀殺?就算事實如此,為什麼殺你而不殺別人?如果沒有視屏或者給力人證,你就悲劇了。

第二怪,未成年人持刀殺你,你為什麼不跑?被捅傷了跑不動或者為了保護家人或者制止繼續行惡等等藉口和理由不足以採信。

第三怪,就算反抗,必須是他出手的一剎那擊敗他,你不能先動手。他佯攻,你必須精確判斷他出他的佯攻意圖,在他的刀具接觸到你的身體前注意不能反抗。他暫停攻擊,你必須立刻終止一切反抗手段。他持刀捅向你,你必須懂得空手入白刃的功夫,搶來刀具後不能持刀反殺,擊倒他後立刻停職反抗行為。打個形象的比喻,你就像一面強,只能用反作用力來反擊對方,基本上需要一動不動或者不斷後退。

第四怪,總之是你就不能反抗,反抗了就成了濫用私力救濟,你私力救濟了還要公力救濟幹啥用?跑的動就趕緊跑,有家人就帶著家人跑,想保護家人你就選擇和他糾纏,用嘴不要用動手。


永久挺崔


這年頭,小偷從你家窗戶掉下去都能找你要賠償,還有什麼不可能發生的


我是紅領巾QD


答題:如果未成年人殺人反被殺,而殺人者也成年,那麼反殺者要負刑事責任嗎?未成年人殺人雖在《未成年保護法》之中雖不構成犯罪,但殺人的動機與過錯在未成年身上所體現的動機不良,當然,如果是成年人在與未成年人有所被動的條件之下殺死了人,也就觸犯了刑法,就構成了殺人罪,視情節的輕重,重則當以死刑論處。當未成年人如果是以故意殺成年人時,成年人在處於自衛的條件之中不構成殺人罪。

未成年人的基本條件一般指年齡在十八歲以下屬未成年人,而當今時代的未成年人假如用身高和體值與成年人相比,早也達到了成年人的標準。(指青春期十四到十七週歲)當今時代的生活條件好了,營養也豐富了,使一些未成年人看似也沒有什麼差別的前提之下,其實這種心理也達到了未成年人的標準。比如很多父母的身高與體形遠不及子女,從這一點就證明了未成年人偏向於成熟的心理。而未成年人往往多數是指在校讀書的學生,只是大腦在某種問題的發生與事故的處理之中不知怎樣去運用,這一點也是與社會社交是分不的。殺人是多大的社會重要危害?如果是成人那就是死罪或被槍斃。

重視未成年人保護並非不代表法制的宣傳和教育的義務。而從當今的青少年犯罪層層圖出,勝至於殺死了自己的親生父母,這是為什麼?這難道說不值得人們所反醒?假如把當今的一些青少年犯罪與六、七十年代的青少年作以對比,不難發現生活與貪婪才是出現的重大的問題和責任。這也是從另一種角度所形成的反對比的差質,而禮儀禮法也應當從事物的改變與環境生存的空間加以改革。重在於宣傳禮法的力度!降級降等,是在生活與生存環境之下所提供的空間,痴與逆總不能混蛋至殺害自己的親生父母。教育工作是重中之重,與當其教,禮法當先!學多少知識那是個人的造化,犯多少罪是不教育與禮法的宣傳不到位?義務與思想的宣傳工作不能落後,這就是禮儀禮法所存在的問題與根本。

家庭教育更是一門深思的課題,當在缺衣素食的年代,我們是怎樣生存的?看看今天,孩子們又是怎樣生活的呢?“寵而不忘老的傳統和風格,指點迷精,人生是最長與還沒有走完的路”。統一思想,走正確的人生之路萬是人生唯一的出路!不因情而空虛困惑,不因仇而殺之之人生之快。理念善念,人心之平橫像是稱不離砣,砣不離稱,稱稱義務和當待與自己的良心!“在所對與面對人生的一切,在有成熟感的心理,理性與醜惡永遠不會成就人生自己的事業”!喜歡讀書者何無用武之地視也?分寸與機會,把握掌控一個人的心理。不能因年少找藉口的理由,那或許是在衝動之下所不明白一個道理。沒錢不是搶奪的理由,包容與放縱才是人生走向更大的犯罪!謝謝大家閱讀!歡迎高才們的參與和點評,謝謝大家!


深有心歡陽照來


你這是討論下一步行動!現在這樣的未成年保護法只有逼自己拿起武器,只會把無數善良的父母逼入“反殺”……


尐乄諷箏


這個事情未成年殺人,就有未成年保護法保護,難道成年人就沒有正當防衛嗎?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所以不存在什麼要判刑什麼的,當然這只是保證你百分百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不符合你還是會有“牢獄之災”。

而且對方是未成年,所以理論上沒有成年人那麼容易對自己構成生命威脅,所以可能正當防衛的“難度”要高一點。

所以一般正當防衛的問題,建議首先最好是逃跑,如果不能逃跑或是跑不掉,其次是認慫,如果還不能認慫,那就只有幹了,最壞就是坐幾年牢。反正不反抗自己可能會死,反抗了,運氣好是正當防衛,差的話就坐幾年牢。



記憶中的猹


按現行法律規定這還真的是一個事,一個是不負刑事責任的人,一個是完全刑事責任人,那麼結果是什麼樣完全靠法官的界定依據是什麼來判定了。


閒庭信步141598427


其實法律上不存在這個問題,只不過是題主為了蹭熱點,臆想出來的。

我分析給你聽,刑法對無限防衛怎麼規定的,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請注意,刑法的用語,“行兇”。之所以這麼寫,不是因為立法者法盲,而恰恰是照顧絕大多數人,也就是具備完全刑事能力的人。只要能夠識別行為人在行兇,且符合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就可以實現無限防衛。

因此,對於未成年人進行的此類犯罪,均可進行無限防衛。題主臆想的法律障礙,其實是來自於對13歲少年殺人不犯罪的憤憤不平,用自己原始的樸素價值觀來判斷刑法。


書中有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三要素:一是在受到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三是制止侵害存在緊迫性。從三要素中,從未提到實施不法侵害的侵害者條件,不管是未成年人、還是無行為能力保障的精神病人,只要正在對你實施不法侵害,你都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即你不要等死,該反抗就反抗。

不過,對未成年人對你的不法傷害實施防衛,在度的範圍好好把握,否則容易造防衛過當。如一個小孩只對你拳打腳踢,你一刀殺死小孩,就是徹底的防止過當或甚至是故意殺人了。並如一個小孩用木棍打你,你一刀殺死小孩,法官會認定小孩用棍打不死你,你卻打死小孩,也是犯罪了。


就事論事實事求是


長沙瑞達法考從法律角度回答一下這個問題,歡迎指正!

首先要明確一點,法律上沒有規定不得對未成年人進行防衛。接下來咱們在從問題上理清楚“當事人”和“因果關係”!

雙方當事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由於“未成年人”對“成年人”先實施殺人(付出行動)“成年人”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而進行“防衛”從而導致“未成年人”的死亡!我是這麼理解的!那現在“成年人”要不要負刑事責任主要看是本次“反殺”是定性為“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問題。如果是“防衛過當”致人死亡那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在原來的司法實踐中防衛是否過當的認定主要比對雙方的傷勢是否均等,如果防衛一方的傷勢明顯輕於加害一方,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但是,重點來了,在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四個案例均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在對防衛是否過當的認定時,最高檢新的解釋原則是,不以結果論防衛是否過當,而是以暴力手段論,只要暴力手段對等就可以認定正當防衛。

所以這個問題的重點在於“未成年人”對“成年人”採取的是什麼方式的暴力手段!

如果說“未成年人”刀砍“成年人”,“成年人”回手用刀捅死“未成年人”,暴力手段對等,哪怕“未成年人”死亡導致結果嚴重不對等,也認定正當防衛。

不過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未成年人”只是給“成年人”兩個飛腿,“成年人”回身掏出一把匕首把“未成年人”刺個對穿還是不行的,暴力手段要對等,也就是說對方採用什麼級別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麼級別的暴力,這一點很關鍵。

即使是別人拿刀砍你,你奪下刀砍回去,砍著砍著對方跑了,你覺得不安全可以繼續追著砍。這個案例很經典,就是不久前發生的江蘇崑山“社會我龍哥”被於海明奪刀砍死案。

所以就這個問題來說,“成年人”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主要看當時具體的情況。如果都是用同樣的“兇器”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未成年人”在“兇器”上明顯弱於“成年人”則屬於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致對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正在事實的搶劫、強姦、故意傷害等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行為,是不存在防衛過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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