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有51種制度,互相取長補短,各不相同

  

美國有51種制度,互相取長補短,各不相同


美國各州的制度,雖然在大體上效仿美國聯邦的架構,但是也有一些區別,總體上大同小異。

  

美國有51種制度,互相取長補短,各不相同

  各個州有權自己制定憲法,只要不與聯邦憲法相違背就行。各州的行政權都掌握在州長手裡,在美國建國之初,大多數州的州長都只是個名譽性的職位,主要權力掌握在州議會手裡,這是因為人們相信把權力集中於一人,還不如集中於一個機構。在現在,許多州的州長的權力範圍實際上比美國總統的權力範圍還大,他們可以像美國總統那樣提名各行政機構負責人,領導指揮本州的國民警衛隊、否決州議會的立法(北卡羅納萊州除外,北卡羅來納州的州長無權否決議會的法案),甚至還可以否決法案中的部分條款。這是什麼意思呢?美國總統雖然也擁有否決權,但是他只能否決整個法案,但州長卻可以只否決法案中的某一條,而保留其他的條款。這項設計實際上要比美國憲法中所規定的總統否決權要先進一些。另外,州長的任期一般為2年或者4年,有些州會限制州長的任期。

  

美國有51種制度,互相取長補短,各不相同

  在立法權方面,和國會一樣,大多數的州都有參議院和眾議院兩個分支(內布拉斯加州除外)。在最開始,各州的州長都由州議會選舉。現在,州議會的權力大大縮減了,只負責立法、預算、彈劾等,就彈劾州長而言,也是由州眾議院提出彈劾案,由州參議院最終決定。大多數的州,州參議員任期為4年,眾議員任期為2年。同國會一樣,州參議院也是州議會中的精英機構,人數較少,一般為30至40人,眾議院為平民機構,一般為100人左右,但是新罕布什爾州有400餘人左右,要知道,美國聯邦眾議院也才435人。

  

美國有51種制度,互相取長補短,各不相同

  在司法權方面,美國各州都有自己的一套獨立的司法體系。美國的司法體系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聯邦法院與州法院互不統屬。聯邦法院審理憲法和國會所規定的司法案件,而憲法和國會沒有做出規定的,一律由各州的州法院自己審理。各個州的法官,其產生方式有非常大的區別,有的是由選舉產生,有的是由州長提名,經過州參議院批准,有的是州議會自己提名自己投票選舉產生,還有的是由一個特設的委員會提名幾個人,然後由州長從中間選出一個。其任期也有不同,有的是終身制,有的是任期制。有些州之所以通過選舉產生法官,然後規定法官任期,就是為了讓民眾牢牢掌握司法權。但是這種制度在保障民眾控制司法權的同時,也分散了法官的精力,讓法官疲於應付選舉,同時,輿論可能會對案件產生一定影響(影響不大,刑事案件都有陪審團)。

  而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一般都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人數一般為3-9人,都是奇數。州最高法院也可以審查州長、州議會的決定、命令、法案等是否違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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