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解答


NO.1 勞動關係問題


問: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療和被隔離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答:不可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問: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是否可以裁員?


答:根據實際情況,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問:對受疫情影響返崗復工困難的職工,企業可以採取什麼應對措施?


答:有兩種途徑:一是對於未能及時返崗復工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休年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二是對於未返崗復工時間較長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可安排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NO.2 工資問題


問: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療和被隔離職工的工資如何發放?


答:一是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資。二是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療的企業職工,應當享有醫療期,企業應按醫療期有關規定發放職工在此期間的病假工資。


問: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的企業如何發放職工工資?


答:一是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二是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問:受疫情影響安排年休假的職工和春節假期不能休假的職工工資如何發放?


答:一是受疫情影響返崗復工困難、安排帶薪休年假的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報酬。二是春節法定假期期間(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春節調休假期和國家延長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問:生活費標準是多少?


答:企業發放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


NO.3 職工權益維護問題


問:防疫期間,職工可以通過何種方式維權?


答:防疫期間,職工儘量不要前往勞動監察大隊或仲裁機構的辦公場所維權,可以通過電話、微信公眾號、郵寄等方式反映訴求。確實需要到辦公場所解決的,來訪人員要佩戴口罩,進行體溫測試並如實登記基本信息。


問: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時效如何處理?


答: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問:對已受理但尚未開庭或未審結的仲裁案件,如何處理?


答:對已受理尚未開庭的仲裁案件,除不及時裁決將影響當事人基本生活的案件外,對一般案件在徵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采取順延措施,待疫情防控形勢轉好後及時恢復處理。因受疫情影響導致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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