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组织捐款,老师将已捐款和未捐款的学生名字公布出来是否合适?

鱼骨头218


非常不合适!学生以学为主!他她们本身是受供群体!为成年无收入孩子!全部公布捐款名字不和事宜!会伤害孩子自尊心!属于帮架行为!有害无益!他她们不属捐款群体!是受保护群体!


田智勇826


学校动员捐款本就是扯蛋的主意!学生没有收入来源,捐什么?这明摆着逼孩子家长掏钱,学校有这个权力吗?恶心!


大漠孤烟57932


公布已捐款学生名单无可非议,正义之举就应该赞赏!没捐的学生就不要公布了。捐款是义务,而不是任务。[可爱]


时事评论与创作


明确的说,老师的这种做法是绝对不合适的,或者直白点说是不对的。连韩红都只公布捐款人员名单,为什么老师敢公布未捐款的学生名字呢?如果真要被人上纲上线的话,这可以说是伤害学生自尊的行为。毕竟,在义务教育阶段,老师张贴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都是违规的,何况是捐款。

1.为什么学校会有捐款的行为?怎样看待这种捐款?

学校组织学生捐款,主要是有两种情况,一则国内发生重大灾情,二则校内(区域内)有贫困学生急需帮助。捐款本身就是自愿的行为,尤其是对于没有任何收入、只能依靠家庭的学生,捐十元也罢,捐一元也罢,多少都是一份心意。作为组织者(班主任),一定要将这层意思向学生、家长传达清楚,是绝对的自愿行为,不带有任何的道德绑架。

2.为什么老师要公布名字?怎么看待这种行为?

大胆猜测,老师公布捐款名单的原因应该是该班级捐款数额或捐款人数较少,和其他班级相比差一大截。也许老师感觉面子上不好看,在冲动之下作出的行为。当然,只是个人的猜想。如果真要评判的话,老师的行为多少带有道德绑架的感觉。名单公布出来,会让未捐款的学生作何感想?他们会感到脸红,会不好意思,甚至有些想不开的觉得自己很丢人。这就很有可能伤害到学生的自尊。

总之,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希望每一位教育者真正把学生放在心里,把每一个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如果要表扬,一定要当众当面表扬;如果是要批评教育,一定是单独 、私下进行。


三生石上待三生


我反对学生捐款.因为他们没有自食其力的能力.全靠吃爹妈的救济.拿着别人的血汗挥霍只能养成虚荣的心理。他们现在的使命就是努力学习。想做好事.可以做些义工。那才是正能量。


ybgupljh


学生就不应该捐款,生活来源出于各自家庭,这是用他人劳动成果换取个人名誉,班、连、校类推此法用于形象工程,没有伪装的从他人身上获得名誉利益,对学生成长有百害无一利,请求废除此伪善,还学生天性没被污染的纯朴。


第三行星1


老师是法盲,学生捐款,是自愿的,本来学生就是纯消费群体,全部依靠父母,捐款不捐款,捐款捐多少,都是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的,总不能捐款了把自己饿死吧!老师这是对学生进行道德绑架,是无耻的,是没有道德底线的逼捐!


别问我是谁22227232


老师这么做是不对的!捐款是自愿的,不能强制,捐多捐少也不能作为爱心的指标,因为每个人的能力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家境困难,没有能力捐也是可以理解的,公布名单会无形中伤了这部分同学的心。我认为只要公布那些己捐款的同学及金额即可,以示公开,透明。


安来17


朋友参加婚礼,酒店进场处有个礼桌(收礼的地方)有专门收礼登记的人,以后会知道怎么回礼。这边送上礼金,有个人登记名字,和礼金数量。突然咣当一声啰响,后面有人报:某某某,礼金多少元。霎那间,后面排队的开始把红包拿出来,兜里的现金开始往里塞,要不一会喊出来太少,太丢人。这家人感觉过分了[我想静静][我想静静][我想静静]


哲哲136456860


班级组织捐款,老师将已捐款和未捐款的学生名字公布出来是否合适?

很明显老师是违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十一条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三十二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捐款救灾,这本是一个充满爱心的奉献行为,而老师的行为让人觉得不是滋味。我相信,这些强制捐赠的组织者、提倡者初衷可能都是好的,但做法却与法律相悖,那些钱客观上也会为救灾工作增添希望和力量,但行为本身引起的人们的反感却也不容忽视,不少家长或网友就发出了“强制捐款还算是慈善吗?”的质疑。慈善的第一原则向来都是自愿,而强捐却借着公权力庇护,成为对家长钱财的一种强夺。

当慈善被绑到一纸“命令”上时,捐赠就由爱心的体现变为了无奈的服从,人们对捐赠的支持渐渐演变为对它的抵触,慈善就会走向自身的反面,难免陷入越捐越少的怪圈,成为继郭美美事件后对慈善事业的又一次重创。

推进慈善事业,从长期来看,与公民道德意识建设的进一步加强是分不开的,而从当前来看,对各级慈善行为组织者来说,反问自身其实是比款额多少更需要关心的事。事实上,人们现在更关注的,是对慈善事业中不规范、不公正等现象以及慈善资金的使用、管理等问题的解决,各级慈善行为组织者应当反思自身管理的漏洞和行为的不当,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在公益捐款活动中,更好地引导大众以自愿原则体现爱心救助行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