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心聚力共克時艱 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之四)——關於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主要職責

凝心聚力共克時艱 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之四)


——關於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主要職責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承擔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十項: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四)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五)依法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複製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本。

(六)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八)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九)單位或者個人應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

(十)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

附: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有關規範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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