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之四)——关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职责

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之四)


——关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职责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承担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十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四)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五)依法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

(六)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八)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九)单位或者个人应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

(十)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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