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遺體處置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遺體處置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民政廳(局)、公安廳(局):

   現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遺體處置工作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2020年2月1日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遺體處置工作指引(試行)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患者)遺體處置工作,防範疾病傳播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發事件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規程》(民發〔2017〕38號)等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總體要求

  按照以人為本、依法規範、及時穩妥、就近火化、疑似從有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相互協同、屬地管理,科學規範處置新冠肺炎患者遺體,加強衛生防護,防範疾病傳播風險,保障人體健康和社會安全。

  二、責任分工

  醫療機構負責及時開具死亡醫學證明,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做好遺體消毒等衛生防疫處理工作。

  殯儀館負責及時接運遺體,設立臨時殯儀服務專用通道和專用火化爐,按照操作規程做好遺體火化工作,並開具火化證明。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監督指導衛生防疫工作,做好相關人員防護知識和技能培訓,對殯儀車、火化設備和相關場所進行消毒處理。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遺體消毒等衛生防疫相關技術文件,指導醫療機構做好本機構內新冠肺炎患者遺體的規範處置。

  民政部門負責全面摸清本地區殯儀服務情況及可調用的資源狀況,及時協調、指導殯儀館等服務機構做好新冠肺炎患者遺體處置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對運輸遺體的車輛優先給予通行便利,依法查處遺體轉運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遺體處置流程

  (一)死亡報告。新冠肺炎患者死亡後,由所在醫療機構報告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本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通知相關殯儀館做好遺體接運、火化等準備工作。

  (二)衛生防疫處理。對於死亡的新冠肺炎患者遺體,由所在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按照《醫療機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第一版)》的規定,對遺體進行消毒、密封,密封后嚴禁打開。

  (三)手續交接。醫療機構應當在完成遺體衛生防疫處理、開具死亡證明、聯繫親屬同意火化後,第一時間聯繫殯儀館儘快上門接運遺體,並在遺體交接單中註明已進行衛生防疫處理和立即火化意見。對新冠肺炎患者親屬拒不到場或拒不移送遺體的,由醫療機構、殯儀館進行勸說,勸說無效的,由醫療機構簽字後,將遺體交由殯儀館直接火化,轄區公安機關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四)遺體轉運。遺體運送不得交由除殯儀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辦。殯儀館安排專職人員、專用運屍車到醫療機構指定地點,按指定路線將遺體轉運到指定的專用運屍車上運至殯儀館。

  (五)人員防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指導醫務人員和遺體運送、處置人員等,按照疾病接觸防護要求,進行衛生防護。

  (六)遺體火化。遺體運送到殯儀館後,殯儀館設置臨時專用通道,由殯儀館專職人員將遺體直接送入專用火化爐火化。遺體不得存放、探視,全程嚴禁打開密封遺體袋。

  (七)骨灰移交。火化結束後,由殯儀館服務人員撿拾骨灰,並出具火化證明,一併交親屬取走。家屬拒絕取走的,按照無人認領的遺體骨灰處理。

  (八)環境消毒。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遺體運輸車輛、設備工具、火化車間、遺體停留區域等進行嚴格消毒,對殯儀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九)信息管理。醫療機構和殯儀館應當對新冠肺炎患者遺體處理情況及時登記和存入業務檔案,處理情況應及時向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民政部門報告。

  四、相關規定

  (一)在本省(區、市)內死亡的新冠肺炎患者遺體應當就近全部火化,不得采用埋葬或其它保存遺體方式,不得移運。本省(區、市)以外地區死亡的新冠肺炎患者遺體不得進入本省域,按照就近原則就地火化。

  (二)新冠肺炎患者死亡後,不得舉行遺體告別儀式和利用遺體進行其它形式的喪葬活動。

  (三)少數民族新冠肺炎患者遺體,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遺體必須就地火化。火化後骨灰可按照民族習俗進行安置。

  (四)在華外國人及港澳臺人士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在境內死亡的,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遺體必須就地火化。火化後的骨灰可按死者家屬意願運輸出境。

  (五)對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包括採用隔離觀察等防控措施的人員)的遺體,按照“疑似從有”的原則處理,防止疫情擴散。

  (六)遺體接運、火化等相關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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