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庭審進行錄音並微信傳播 法院:罰款10000元!

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復 議 決 定 書

(2019)京02司懲復39號

申請複議人張某某,男。

申請複議人張某某因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大興法院)於2019年11月1日作出的(2019)京0115行初203號罰款決定書(以下簡稱《罰款決定書》),向本院申請複議。申請複議人張某某認為:其並未在當庭錄音,並未庭外轉發錄音;法官所持業主聊天記錄中的微信號為業主公號,無法證明其是唯一的登陸人,無法證明其為轉發者;案件為公開審理案件,系全體業主關注事件,該案在中國庭審公開網有全國現場直播;案件被告工作人員在未取得法官許可前,當庭進行現場拍照,卻未被追究責任;其態度端正,《罰款決定書》對其罰款一萬元,無事實依據與評判標準。張某某請求撤銷《罰款決定書》,停止對其罰款。

經審查查明,大興法院在審理張海鵬不服北京市大興區博興街道辦事處關於停止城鄉世紀廣場莫爾空間小區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的告知函及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一案中,張某某在大興法院宣佈法庭紀律要求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實施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行為的情況下,實施了對庭審活動錄音,並在微信群中傳播庭審活動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屬於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大興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決定對張某某罰款人民幣一萬元,限在2019年11月16日前交納。張某某不服《罰款決定書》,提出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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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鬨鬧、衝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據此,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紀律,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人民法院有權根據具體情節對訴訟參與人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張某某在大興法院宣佈法庭紀律要求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實施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行為的情況下,實施了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並在微信群中傳播庭審活動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

大興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對張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一萬元的決定,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予維持。張某某申請複議所提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複議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本院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張某某的複議申請。

本決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對庭審進行錄音並微信傳播 法院: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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