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工作七年,無合同無社保,現在如果不幹了能要求單位給予哪些賠償?

A待定


很明顯你這是實事勞動關係,無合同無社保,那就是單位違法在先。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結清勞動者報酬。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補籤書面勞動合同。並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補簽定合同前一日止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若超過1年未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7年裡,很顯然公司並沒有書面通知你簽訂勞動合同。那就是單位默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我們再說社保。勞動法第75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交納社會保險費。另《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向社會經辦保險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由此說明,社會保險是按照勞動關係確定的。不管籤沒簽定勞動合同,都是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現在如果不想幹了怎麼辦?

第一:找公司領導或老闆談。說出自己合理的辭職理由,再和公司協商是否能補繳社保和補償點工資。

第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走仲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3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可以直接提出辭職。

那仲裁要提供什麼樣的證據呢?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社保單位沒交,那肯定是拿不出證據,無需舉證。

總結以上,你社保工作七年就補繳七年或拆算成工資發放。那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由於你實際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辭職並沒有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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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只是一過客1


樓主你好,如果說你在工作單位工作了7年,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交納社保,如果現在不幹了,能要求單位給予相應的補償嗎?那麼我們說這個問題,如果說你在工作單位工作了7年,現在不幹了,如果是自己主動辭職的,那麼要求單位相應的補償相對來說是比較困難的,因為你沒有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提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你是這家企業單位的員工。

這種情況下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實際上你在企業單位工作7年,沒有交納社保是可以依法來進行補交的,這個是沒有問題,但是因為你主動辭職,所以說享受不到相應的一個經濟賠償。那麼怎麼樣讓所在的工作單位來給你補交相應的社保呢?這個時候你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你是這家企業單位的員工,首先你可以提供出自己的一個工資賬戶,只要工資賬戶的流水明細當中明確的顯示,對公對方的賬戶是你們公司的一個對公賬戶就可以了。

那麼這樣一來,通過這樣的證據就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手段來解決這個爭議,並且要求企業單位補交這7年以來的社保待遇,當然在補交社保待遇的同時,你個人應當承擔的一個繳費比例應當完全由你個人來承擔,大概是1/3左右的費用,那麼剩餘2/3左右的費用應該是由於你們企業單位來進行承擔,並且需要承擔相應的滯納金的一個費用。


社保小達人


工作了七年了,未籤合同未繳納社保,不想幹了,才想起向單位要賠償?

那麼這種情況,可以主張哪些權益呢?

工作七年,無合同無社保,你可以主張的權益有兩項:一是單位給你補繳七年的社保;二是主張七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下面為您深度解析“

補繳社保”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

一、工作七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為什麼沒有“二倍工資的賠償金”呢?

1. 這是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 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名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小結:題主七年未簽訂勞動合同,默認為單位已經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賠償金。

二、七年未繳納社保,單位需要給你補繳七年的社保。

1.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無論何種原因沒有繳納社保,都不能免責,應依法給予補繳。

2. 也就是說,哪怕是員工簽訂了“自願放棄繳納社保說明書”也是無效的!

無論何時,只要員工主張補繳社保,單位都應無條件給予補繳。

小結:題主可以讓單位給你補繳七年的社會保險,當然,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個人承擔。

三、關於主張七個月經濟補償金的處理方式。

1. 根據法律規定,個人主動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所以,你想拿到補償金,離職理由一定要寫“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保”。

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三款: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勞動者依據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小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因為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社保,你可以主張七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題主在單位工作七年,無合同無社保,現在不想幹了,可以要求的賠償是:七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補繳七年的社保,只有這兩項權益。

但是,已經過了七年,雖然能享受這些權益,但是恐怕不容易拿到。

經濟補償金建議通過勞動仲裁的辦法來爭取。

補繳社保不歸勞動仲裁管,建議去社保稽核科投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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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說社保


你在單位工作七年之久,作為用工單位未與你簽定勞動合同以及未為你繳納社保,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顯然單位屬於過錯方,侵犯了你合法權益,你有權向所在單位提出要求給予你與普通勞動者一樣應有的待遇。



在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存在的勞動糾紛案中,往往勞動者屬於弱勢一方;勞動者向行政執法部門主張自己的應有的權利時,有力的證據關係到維權成功與否;事主不要先辭職後維權,而是利用在職期間收集有利於自己維權的證據,使自己維權更順利、成功率更高。收集證據可以用工資卡到銀行打工資來往的流水帳或工資條、工作牌、工作服、同事證言、微信發函給單位負責人的記錄、工作群中佈置工作的對話等都可以作為佐證證明你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依據社保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超過一年未鑑訂勞動合同的,可視為單位與勞動者鑑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你可以主張以下權利:





1、要求單位補繳在職期間社保,無法補繳的應給予賠償;

2、要求賠償七個月未鑑訂勞動合同二倍的工資;

3、如果辭職,以單位未給你繳納社保為由要求單位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總之,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糾紛時,首先與單位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御銀河


在單位工作七年,無合同無社保,現在如果不幹了能要求單位給予哪些賠償?像你這種情況,在職場還是非常普遍的,但是看下面的回答也是五花八門,各有奇招,最終的解決辦法還是要回到勞動合同法、社保法的層面,依法才能徹底解決問題,雖然可能有多曲折,但是道路是曲折,前景還是光明的,畢竟現在我們是法制社會。

第一,七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成立。

有人說七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法證明勞動關係的成立,其實這是一種誤導。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不籤,勞動者屬於弱勢的一方,不能強迫單位籤,為了飯碗,勞動者只有忍氣吞聲,任勞任怨地工作,希望用自己的勤勞和智慧來喚醒企業的良知,喚起企業的法制意識,但員工太天真了,你這一等就等了七年,還是沒有等到一紙勞動合同,讓人感到既悲哀又痛心。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勞動關係不成立,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從用工開始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你在用人單位工作了七年,雖然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已經視為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關係不但成立,而且是永久成立。

第二,沒有繳納社保怎麼辦?

你在單位工作了七年,單位都沒有為你繳納社保,這個損失才是比較大的,人的一生沒有幾個七年,影響的不但是你當前的利益,而是今後長遠的社會保障。所以在離職前,必須要和單位協商,為你補繳七年的社會保險,並承擔相應的滯納金。七年時間相當於繳費十五年的一半,對自己太重要了。如果單位不同意補繳,可以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勞動監察部門進行勞動監察調查,責令用人單位為自己補繳社保。當然維權的法律手段很多,這裡就不再贅述。

第三,現在不幹了有哪些賠償?

如果你現在辭職了,一定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來辭職。按照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辭職後有哪些賠償呢?一是要求用人單位補繳7年的社會保險,主要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二是賠償一年因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一共12個月;三是由於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先,即使是本人主動辭職,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7個月的雙倍工資,而不是經濟補償。賠償的標準為你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維權時最好聘請一個律師或是尋求當地區縣總工會為你提供法律援助。

總之,你在單位工作了七年,視為已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於用人違法勞動合同法在先,所以雖然是主動辭職,但還是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賠償,同時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為你補繳7年社保,並承擔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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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7年沒簽合同的問題: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裡確立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方式。但勞動者主動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屬例外;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本條規定了,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視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超過一年沒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用人單位同意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同意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同意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重新續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四) ,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沒有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如何處理;

1,《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項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這裡有三種情況:“不交”(未繳納)、“少交(未足額繳納)”延交"(未及時繳納)。如果按以上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還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現存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繳納”,因此,在這三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未依法繳納”應嚴格控制在“未繳納”範疇,而不應該將為“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也涵蓋在內,只有在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據此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第三種觀點認為,“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也具有其違法性,但在法律適用上應區別對待。對“未繳納”的除依法可以按解除勞動合同規定辦理外,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於“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的,未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適當減免經濟補償;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社會保險費爭議的解決

1,社會保險費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範圍,此種爭議的民事案件,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不應受理。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由此可見,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內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通過行政執法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逾期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徵繳。

2,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樓主你好,在單位工作了7年,無合同沒有社保,如果不幹了,能否要求單位給予哪些補償呢?那麼首先這種問題對於你來說確實是比較麻煩的,因為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說就從這一層面很難證明,你的這家企業單位工作過,那麼即使要求所在的單位來給你補償,相應的也有一定的困難。

所以說,首先你可以要求所在的工作單位看看有沒有這方面的意願,因為你畢竟你工作了7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你可以獲得一個7個月社會平均工資的一個補償,這個是沒有問題的。當然因為你沒有交社保,所以說你享受不到失業金的待遇,那麼這個失業金的待遇也應該有所在的工作單位來承擔,這是你依法所得的。

只不過想維護這樣的一個合法權益,對你來說是比較困難的,因為你不能夠提供有效的勞動合同,那麼就不能夠證明你曾經在這家企業單位工作過,所以這一點是比較困難的。其次,通過每個月上卡的一個公司賬戶也是可以的,比如說每個月上卡的對公賬戶是你們公司的,對公賬戶那麼提供這樣的一個證據,也可以申請一個勞動仲裁處理這個問題。


懂社保


建議你不要辭職。而是應當收集相關證據。

關於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現在的勞動合同屬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狀態。

第一。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雙倍賠償。

第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將賠付七個月勞動補償金。

關於社保的問題。

因七年未給你上社保,你可以向社保徵繳機構或者社保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舉報,要求企業給你補繳七年的社保。你也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謝澤光律師


這個大家回答的沒錯啊。

7年了,你在這家公司工作了7年,你才想起來要求賠償。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你可以追溯11個月的啊。雙倍工資的賠償。也就是第1年的,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啊。這個工資賠償的標準是按照當年12個月綜合收入的平均數啊,來獲得。

第二,嗯,沒有補交,沒有交社保。你可以要求公司補交這7年的社保。但是前提是你個人也要把這7年當中個人應當承擔的部分拿出來。

第三。如果你個人申請離職。啊,是不能申請。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公司給你協商離職,你可以要求7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不過最後給你一點建議啊。都工作7年了,你才想起來這件事情,對吧,建議你如果真的想離職的話,提前一個月給公司告知公司,找工作就可以了,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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