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相關商品市場價格監管的公告

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吉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間相關商品市場

價格監管的公告


2020年第1號


全市廣大經營者: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確保防控期間我市人民生活必需品和相關商品價格基本穩定,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現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市場價格監管相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各相關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加強價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市場保供穩價工作。各相關經營者應當準確記錄與核定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或服務,不得擾亂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規定,各相關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三、各相關經營者如有相關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經發現,市場監管部門將嚴肅查處,並依法實施以下行政處罰:

(一)經營者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全體經營者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應,加強價格自律,保持價格相對穩定;要嚴格落實價格公示制度,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相關商品或服務價格,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凡發現經營者及相關單位存在上述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嚴重侵害消費者切身利益,性質惡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從重處罰並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歡迎廣大市民積極拔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對相關價格違法線索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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