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禁止野生动物和活禽销售的联合通告

<strong>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市林业局、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兰州市公安局、 兰州市农业农村局、兰州市商务局

<strong> 联 合 通 告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禁止野生动物和活禽销售的联合通告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禁止野生动物和活禽销售的通告

2020年第1号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兰州市内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暂停活禽销售活动。

通告要求:

一、在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严禁对外扩散,禁止转运贩卖。严禁野生动物入市交易,禁止在经营场所内非法饲养、宰杀、采购、加工和经营活禽和野生动物,禁止采购、加工未经检疫或来源不明的畜禽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

二、全市暂停活禽销售,关闭活禽市场和活禽屠宰经营门店,禁止活禽和野生动物运输、销售。凡上市销售的禽类制品,必须经定点屠宰,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管,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广大消费者、各类交易市场(场所)开办者及经营者发现违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或其他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时,及时拨打12345、12315、110投诉举报。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禁止野生动物和活禽销售的联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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