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在一老小區做了兩年,虧損兩年,合同到期,準備撤離,業主想留下物業,怎麼辦?

元成蹊


這是一個信譽度較高的良心企業,即使虧損了兩年,仍然堅持契約精神的企業。這種物業企業即使撤離了業主仍然會掛念他的好。物業管理是一個完全市場競爭的行業,它的關係到千家萬戶,物業管理企業的信譽度和美譽度是靠所服務小區業主們的口口相傳。這種企業即使撤離了原來小區,一定會得到更多的物業管理小區的青睞,會有更多的業主將自已所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交給他們做。


物業服務企業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企業要生存就必須有一定的利潤。如果企業連續兩年虧損那麼說明該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所付出的服務與業主交納的物業管理費是不對等的。既然業主希望物業企業能夠留下來繼續服務小區,說明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的工作是得到全體業主的認可的。遇到這種情況,業主委員會就應該起主導作用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將物業服務企業在小區的收支情況向全體業主公示,讓業主清清楚楚的知道自己的物業管理費用到了哪些地方,是什麼原因造成了物業企業的虧損。如果確實是物業管理費偏低,可以實事求是地制定一個適當提高物業管理費的方案並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全體業主去決定,是否用提高物業管理費的方法來挽留原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矛盾普遍存在,難得物業管理企業受到業主的愛戴,並希望其留下來繼續服務。雙方應該珍惜彼此來之不易的信任實事求是的,公開坦誠的制定出小區物業服務的方案和收費標準。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小區內物業管理費的調整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就可以實施。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我有個朋友人緣不錯,又熱心,跟大部分小區居民都認識,比較熟,跟物業也比較熟,他們是個老小區,人也不是特別多,物業不掙錢說是還有輕微虧損,想走,小區居民聽說後,叫我朋友代表居民去跟物業談,要求提高物業費,別走,據說物業不願意漲,具體為什麼不清楚,看著比較奇怪。


空129943456


得看是什麼樣的小區,小的小區或者老舊的小區估計是真賺不到什麼錢。我們以前小區就是這樣,要求漲錢業主不同意,結果是物業果斷撤出,後來社區管了一年,態度不好不說,一年後也不願意了,業主自己管了一年,也搞不下去了。現在又換了一家物業來管,彼此關係特和諧,基本沒聽到有不和諧的事情發生,有什麼事業主也能平心靜氣的商量了,前段時間水管爆了,搶修期間,大家都是好言好語的詢問,超過了時間大家也體諒,沒有說什麼難聽話,放以前可是難免的。這樣和諧的關係我覺得挺好的,彼此互相理解,好好做事,就沒有處不好的。



翩翩紅葉飛


人員太多 虧損 我家小區沒有保安 都開除了 有一個掃樓梯滴 一個往外倒立幾桶滴 掃樓梯一個月輪不到一次 倒垃圾桶的 往回撿破爛 放在小區大門的崗亭裡 給不給開資不知道 對了還有3個經理 追繳物業費 準的這樣 小區原來的自行車棚給拆了 畫停車位了 原來我們小區 停車不要錢 滿院子廣告牌 這都是錢 你那虧損 就是狼多


用戶130104352974


這個我很有發言權,我來說個真實的!

簡單一句話就是價錢抬高一點。

我大概前年裝修房。交錢說好的也訂了合同。

但是完工以後問題出現了。因為原材料和人工問題。如果按合同付錢。承包方肯定虧錢。

後來我是這麼對他說的。那你賠錢肯定不行。

你說的成本價我給你。

後來皆大歡喜。他沒有賠錢。我當了好人,也沒有多給錢!!!!




春風十里我是上帝


物業在一老小區做了兩年,虧了兩年,這一點也不奇怪,可能還帶有一定的普遍性。很多業主認為物業是個暴利企業,是欺壓業主的蛀蟲,這是對物業的極大誤解。

事實上,很多物業公司其實活得很艱難,尤其是一些老舊小區、規模較小的小區,比如房改小區、安居小區、安置小區、回遷小區等。這些小區的物業費標準非常低,通常只有幾毛錢,一般在0.35元~0.8元,如果是建築面積10000平方米的小區,物業費收入每月只有3500元~8000元,說實話,只夠請兩個打掃衛生的。即使是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的小區,每月也不過1.75萬~4萬的物業費收入,這個規模的小區,除了保潔,還需要配備保安、維修人員、管理人員等,各位看官可以自己算算是個什麼狀況,如果物業費6毛以下基本上也是捉襟見肘。大型小區建築面積5萬以上,且物業費在0.7~0.8元的,情況略好。正是因為物業費收入低,有些不負責任的物業或者承包給個人的物業,為了賺錢,就拼命壓縮人員、降低服務標準,也難免令人痛恨。

老舊小區一般規模都比較小,物業費又低,所以一般很少有物業公司願意接手。如題主所說的情況,如果想留住物業,唯一的辦法就是設法增加物業的收入,有三個途徑可以考慮:

一是適當增加物業費標準,當然需要業主大會來決定;

二是看一下能否利用小區設施爭取一些樓道、戶外廣告收入,用以補充物業費的不足;

三是利用小區道路或者空閒位置規劃一些停車位,實行收費,收入用來補充物業費不足。

如果以上幾種辦法都行不通,物業撤離在所難免。那就考慮業主自治,或者聯繫社區,看社區是否願意接管。


小豬房論


我住一個老小區,5棟多層,每棟三個單元,總面積18900平米左右,三供一業改造後從今年開始按0.5元每月的標準收物業費,百分之一百收取的話每月能收9500元,一個車收60元,能收3000元。放了一個快遞櫃200元,一個飲水機,估計100元。全部收入不到13000元。物業僱了兩個老頭看門,兩個保潔。不算其他人員要10000,公共電費怎麼也要1000吧,不到百分之七的稅700元,每個月能賺1千元。這就是物業公司的現狀。如果不是政府有政策個人老闆誰願意幹?


無情168457930


如果如題“物業在一老小區做了兩年,虧了兩年、合同到期,準備撤離,但業主想留下物業”。

這就說明兩個問題:1、是這家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讓業主滿意,業主希望物業公司能夠繼續提供服務;2、是這個老小區的物業費太低,物業公司虧損,畢竟物業公司是經營企業,必須要有所收益。所以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就是“錢”,就需要物業公司和業主達成一致,重新確定物業服務標準和物業費價格。

簡單來說:就是要麼業主同意增加物業服務單價,要麼就是業主同意物業公司降低服務質量,節省成本,保證物業公司收支平衡!

但從提問中說“業主想留下物業”,加上這是老小區。老周可以推斷這個小區應該沒有成立業主大會、沒有業主委員會;甚至可能這個老小區的物業公司是政府按政策要求引進來的!所以後續老小區業主們如何和物業公司進行溝通、協商就是天大的問題!

畢竟,沒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代替業主與物業公司溝通,無法核算實際物業管理成本,沒辦法要求所有(大部分)業主同意上調物業服務費單價,這是個死結!

而且,政府在政策推廣期過後一般是不願意參與這些事情,太麻煩、還不討好!

所以,如果讓老周說如何解決,那麼還是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就是熱心的業主儘可能多的一起找政府街道辦或社區工作站,讓社區工作站出面組織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後與物業公司展開談判確定物業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可以請政府街道辦或社區工作站與物業公司協商,給物業公司一定的補貼、或讓業主們稍微上調一點點物業服務費,讓物業公司繼續留下來服務3-6個月,給業主們一定的緩衝時間!

這是,老周想到的合法合規的解決辦法。


老周聊物業


一般情況下,物業公司手握絕對的主動權,賺的少有可能,真正虧損的幾乎沒有。這也是很多業主疑慮的,賠錢為什麼不撤,世上哪有那麼多雷鋒?

但是從題主所述來看,個人認為表述比較真實,但筆者不會因此把題主當做雷鋒。

相信題主進入該小區時,一定不是奔著賠錢去的。

問題在於,題主沒有充分了解小區業主的情況,進入小區後,物業費收繳率不高,與當初的測算相去甚遠,導致虧損。

題主估計也想了很多辦法,比如降低頻次,減少人員,但已經到達最低極限,降無可降。

業主之所以想留物業,與多年服務與業主相熟有關,與物業費更有關係。業主都是明白人,他們知道物業撤離後小區會是什麼樣的結果,未必是題主做的多麼優秀,職業道德上多麼楷模,不信你上調三倍物業費試試?

事已至此,所有人都要面對現實。

題主可對物業費再做一次測算,與業主協商管理服務方案,由全體業主表決通過後執行。

可與周邊大點的物業公司聯繫,比如客服前臺、工程維修等,用他們的人員兼職,給予適當的費用,既節約費用,又保證服務質量。如此老破小的項目,就別養那麼多人了。

如果業主不同意,該撤就撤吧,賠錢的生意不長久。不尊重經濟規律,害人降低意識,害己賠錢。

如果業主需要選聘物業的話,依然建議選擇周邊的物業,可有效降低成本。

筆者指導過的幾個老舊小區,都是這種辦法解決的,物業費略有上調,服務質量得到了保證。


姜姜聊物業


物業公司的收入主要來自於物業服務費,而物業公司的支出主要有人工成本、維修費用、清潔費用、綠化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公共水電費、辦公費用、招聘費用、稅費等。除了多種經營收入以外,物業公司的收入是固定的,隨著人工成本的上漲,物業公司的經營壓力越來越大。


針對您的問題,物業公司虧損兩年,現合同到期準備撤離,業主想留下物業,怎麼辦?


1. 首先要看虧損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因為物業費價格低導致的經營虧損,可徵詢業主意見後提高物業費價格(雙過半);如果是因為設施設備存在問題,可徵詢業主意見後申請動用專項維修資金維修(雙三分之二);如果是因為物業公司自身管理原因導致的虧損,可考慮引進智能化系統,減少人工成本。只有找到了原因,才能對應的解決虧損問題。


2.現在合同已經到期,留下該物業公司的前提條件是雙過半業主同意繼續選聘該物業公司。若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可授權業委會續簽合同;若未成立業委會的,業主須與該物業公司續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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