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物業、開發商強賣車位,業主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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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際信息裡太多,涉及到好多概念。簡單來說,就是產權、使用權和管理權的問題。而這幾個概念又分屬於開發商、物業及業主、業委會等的交叉關係中。

一個居民小區,在房子沒有出售前,其產權是開發商的。連同公共設施、公共空間在內都由開發商擁有產權,就是對小區擁有了“主權”。房屋出售後,出售的房子產權發生了轉移,分別轉移到了單個業主的手中,但是,在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小區的“主權”仍然是開發商的。開發商通過前期物業公司來行使小區的管理權,也就叫“治權”。只有在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後,小區的“主權”才可以移交到業委會手中,而業主委員會就可以稱為小區的“政權”。小區有了“政權”後,才有條件通過“治權”行使“主權”。

結合題目,首先明確,物業是不可能強賣車位的,最多是受開發商的委託代售車位。這個就是產權的轉移。

至於說不讓家用車進院,這個其實是管理權,或者叫“治權”。因為小區的“主權”沒有移交,因此物業只能聽開發商的。

但是由誰來制定的“不讓家用車進院”這個規定的,其實還是在小區“主權”移交前,由開發商委託或者通過物業公司來制定的。

那業主要怎麼辦呢?坦率的說,在沒有成立小區的“政權”——業委會之前,個體的業主是沒有辦法的,最多就是向相關部門反映或者投訴,但最後也就是一推三二六,起不到多少實質作用。這是我們的經驗總經。

只有在小區通過合法合規的程序,成立了自己的“政權”——業主委員會後,就可以通過業委會制定對小區的停車管理規定了。地面院內如有停車位,或者有空地可以改造成為停車位的情況下,為了方便廣大業主,通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表決決定自己的管理方式,這就叫“自治”。至於說進院停車收不收費,收多少合適,收了後如何使用,也仍然需要業委會通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制定相關的規矩,而不能由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說了算。而如何做呢,就得根據小區的實際情況來制定和組織落實。

因此,本人的建議是,為了體現自己的主人翁角色,新入住小區的業主們,還是要主動自覺地參與籌備召開業主大會。有時間、有能力、和熱心的業主們,最好成為發起人,不要老想著讓別人去做這些事情。沒有時間、無法分身的人,不能對熱心的發起人冷嘲熱諷、胡亂猜疑人家抱著什麼目的啦之類的。在你不能當領頭人的時候,也要儘量地支持他們,至少不要當反對派,更不要當攪屎棍,這樣才能儘快的建立小區業主們自己的“政權”——業主委員會,才可能有條件從開發商手中接收小區“主權”,才能行使自己的“治權”。如果自己的“政權”都成立不起來,那小區的管理永遠只會在別人的手中,業主的話語權也就永遠無法體現了。

剛成立的小區業委會,由於經驗、能力等等的不同,也許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是有了總比沒有好。有一個自己的組織去跟開發商、政府相關部門協調聯繫,推進問題的解決,制定小區的各種規矩,那總是好事情。至於出現一些問題,大家互相出出點子,提提建議,總結經驗、吸取教訓、不斷完善就行了,用不著吹毛求疵。

為什麼我會這麼說呢?因為我是一小區的業委會主任,我們就是這樣做的。如今我們的小區,在有關小區的管理規定、規章制度等方面,基本就沒有開發商說話的份了,而物業公司也基本上是按照業委會制定的規矩來執行的。

如果你希望你所在的小區變好,請關注“銳眼說小區”,裡面有很多各個方面總結性的文章,可能會對你有些啟發呢。


銳眼說小區


你的問題裡有幾個問題先跟大家說一下。

一、小區的車位買和賣都是開發商進行的,物業沒有權利也沒有能力能賣車位,最多也就是開放商委託物業進行相關的手續。物業沒有能力阻止開放商賣車位的行為,所以你說物業公司強買強賣車位,其實是物業公司背了黑鍋。

二、小區物業公司不讓業主私家車進入小區裡大致會有三種情況。

1、人車分流。小區有地下車庫,所有私家汽車都不上進入小區。

現在很多地產開發商為了給小區業主更好更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實行人車分流的小區管理模式,並作為一個賣點進行房屋銷售。很多的業主就是奔著人車分流才購買小區房產,在購買房產簽署前期物業合同的時候就已經簽署了相關協議,這樣的小區裡不讓業主私家車進入小區也是很多業主欣然接受和同意的。

2、為了小區更好的安全和環境,為了更多業主的公區權益,為了小區消防安全,物業公司實行人車分流模式,不讓非特殊原因的私家車輛進入小區停放,可以停放地下車庫。

現在很多高檔一點的小區都會實行人車分流模式,這也是很多業主都贊同的模式。小區可以隨意停放私家車輛真的好嗎?對小區孩子危險不說,還會造成很多的問題。比如亂停亂放、擁堵路口、噪音擾民、消防隱患、佔用公共空間、給行人帶來不便等很多問題。尤其是小區車輛擁堵會造成消防車、救護車等特殊車輛無法進入小區的現象,所以人車分流未必就是一件不好的事情。

3、小區有地下車庫,但是沒買車位的業主不讓進入地下車庫。



像你所說的這種問題,要說怎麼辦。最好的方法就是召開業主大會,成立自己的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投票決議到底讓不讓小區業主的私家車隨意進入小區停放,如果業主大會投票決議通過,那就再由業主大會授權給業委會,讓物業公司執行業主大會決議。如果物業公司不聽從安排,那麼就更換或者解聘這個物業公司。


天空散雲


你所提的問題在全國普遍存在,而且是業主與物業及開發商的焦點問題之一。所說的”強賣“,當然是指非法強加於業主頭上的買賣。說它非法,是指開發商根本沒有產權和使用權的地下人防車位和地面車位,強行要求業主購買或高價租用,否則,開發商就會要求物業(通常是前期物業)阻攔業主車輛進出小區,這無異於車匪路霸的黑勢力行為。首先,《物權法》對地下人防車位和地面車位的歸屬和使用權有明確的規定,開發商在售完所有有產權登記的不動產後,小區內所有產權(包括房產和地產)即轉移至業主,屬於各業主獨立所有或全體業主共有,哪裡還有開發商所有的部分(開發商有獨立產權的除外)。其次,攔阻業主車輛進出小區,是物業唯開發商是從的霸道非法行為。業主們的對策只有依法維權,其途徑有二:一是儘快成立業主委員會,趕走由開發商指定的前期物業,從真正意義上由開發商手裡依法奪回本該屬於全體業主的“小區治權”,做真正的小區主人。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通過法院判決駁奪開發商對“強買”之車位的出售權和出租權。


神龍飛劍


  • 這題目又錯了,物業吊蛋精光的進了小區,拿什麼當車位賣給業主???

  • 發現在這裡根本不知道物業是怎麼回事的大有人在!

  • 物業就是小區業主僱來的勞動力,就像裝修僱來的壯工一樣,給業主幹活的!

  • 當然,有的人會說,業主沒顧物業呀,對不起!是開發商替業主僱的!

  • 你買這的房子,開發商就替你僱了這個物業,牛鼻可以不買這的房子呀,買房時帶的物業就像買房時有水電一樣,物業也就有了!!!

  • 還有沒車位的業主,車進小區停那裡?隨便一片空地都是全體業主的,停了車就是佔了其它業主的便宜!總不會把車停到自家屋裡去吧,好像沒那樣乾的,也幹不成!

  • 當然,一般開發商應當有車位出租的,注意,物業可是一個車位也沒有,所以物業也不可能租給你車位。業主可以租開發商提供的出租車位。

  • 總之,弄輛車,隨便停進小區的那個地方那是侵權行為!不是侵了物業的權,是侵了其它業主的權,佔了其他業主的便宜!物業這時不叫停,是在替其他業主維權!!!特別是替沒車可停的的業主維權!!!物業幹這個是的時候,沒車可停的業主保證是支持物業的!!!


女媧補天造人


什麼叫強賣?這車位能不能確權!地下車庫車位?地面停車位?地下車庫車位產權有3種,1、車位走了公攤面積的,產權歸業主。2、車位沒有走公攤面積的,產權歸產權單位。3、人防工程的車位,歸民防局管,只能租賃不能出售。地面車位商品住宅小區,歸業主。房改房小區地面車位歸產權單位!


山水*閒人


物權法規定非常清楚,只要未列入公攤和用於人防的,開發商是有地下車庫所有權的。開發商可以出售,出租,贈與,無償使用等方式給業主使用,一般而言業主在同等條件下比非業主有優先權。


法朗客福


這個問題明顯有挑動物業開發商和業主之間關係的對立,並且有先入為主,惡人先告狀的意思。業主向開發商買房並不一定在房價中包含車位產權,產權車位應該是由業主根據自身的需要考慮是否購買,開發商應該無權強迫業主購買產權車位的,如果開發商強迫業主購買車位是屬於搭售行為可以向消協投訴或者起訴開發商的。至於不讓車輛進入小區院內,這個和車位購買是兩個問題,不能混為一談,他是屬於物業管理的範疇,現在很多小區為了公共安全和環境秩序,都禁止路面停放車輛,這個是小區管理的需要,是符合小區大部分業主對小區物業管理的要求的,如果大部分業主認為能夠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開放地面停車,也是需要業主大會一致同意,然後再由物業執行,因此不讓車輛進入小區院內應該不是物業問題。提這個問題的人有可能自己需要反思一下。


文錢好物業


什麼叫強賣?跑你家去限制你人身自由不買不讓走?

你不買也沒人逼你吧,只是不讓你車進小區而已吧?你人進小區沒攔著你吧?

不買車位,你車開進小區停哪?停草坪上?停路邊上?你會說,那地是公攤裡的,是,沒錯,是歸全體業主所有沒毛病,但是不歸你個人!你停了,別人沒停,就侵害了其他業主的權利!

小區內道路屬消防通道,你停車了,萬一有火情,消防車怎麼走?你停車事大還是火警事大?


朝陽區群眾001


凡是涉及車位問題,別把物業公司牽扯進來。物業公司表示不背鍋。除了地面車位屬於公攤面積,歸全體業主共有。地下車庫權屬比較複雜,但是出租或出售也只有開發商有操作的權力,合不合法是另外一回事。物業公司最多是受開發商委託面向業主辦理而已,主體對象都搞不清楚的人,又如何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楊君波2018


沒有辦法。武漢泛海國際桂海園地下車位均價30萬元,單價五萬了,遠超正常範圍。業主覺得不合理,向房管,物價部門都反映過。均表示這是市場行為,政府監管部門干涉。建議成立業主委員會協商,大家懂的,業主委員會成立沒個一年,兩年是不可能的。很多人就算不認可價格,因為要停車,只能接受不合理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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