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讓反壟斷法在互聯網時代發揮效用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日前發佈公告,為進一步完善反壟斷法律制度體系,起草了《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並自公佈之日至1月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意味著實施已滿11年的《反壟斷法》,即將迎來首次“大修”。

從內容來看,徵求意見稿亮點主要是大幅加大處罰力度和新增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依據。前者將罰款限額從50萬元提高至5000萬元,是之前的100倍,有助於打消超級大企業、壟斷企業濫用壟斷優勢的底氣,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後者則重點提出,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

所謂壟斷,指把一個或幾個經濟部門的大部分商品生產和銷售掌握在手中的極少數大企業,或者為實現規模經濟並獲取高額壟斷利潤而達成協議的同盟和聯合。而擁有《反壟斷法》,堪稱市場經濟的標配,可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自2008年《反壟斷法》實施以來,新收壟斷民事案件年均增長率達到35.6%,涉及交通、保險、醫藥、食品、家用電器、供電、信息網絡等多個行業領域,推動了市場經濟的健全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近幾年隨著互聯網經濟蓬勃發展,讓壟斷變得更加迅速且難約束。因為在正式實施《反壟斷法》的2008年,尚未形成互聯網經濟的土壤。

互聯網時代,壟斷的產生與形成過程,均大有不同。一方面,網絡具有外部性,即用戶數量越多,網絡價值越大;另一方面,與傳統經濟的邊際效應不同,互聯網經濟的零邊際成本效應指網絡中用戶的增加對應的成本可以忽略不計。所以,互聯網經濟容易形成“贏者通吃”的局面,一旦形成相當程度的壟斷,後來者很難競爭。而且,近幾年資本對互聯網頭部企業的瘋狂追捧,更是加劇了這一過程。

不過,一些互聯網企業在規模擴張的過程中,並沒有相應提升產品模式、管理及對規則的尊重,卻著眼於如何獲利。因為後來發現,這些企業壟斷後並沒有帶來規模效益降低社會成本。

因此,解決互聯網企業壟斷帶來的諸多弊端迫在眉睫,從市場的角度而言,需要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有必要利用法律具有強制力的約束機制,防範壟斷或提高違法成本。此次修訂《反壟斷法》,目的無疑就是為約束互聯網企業壟斷提供法律依據,其中加大處罰力度,表明對濫用壟斷優勢,剝奪、限制、排斥競爭的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

事實上,國際上對互聯網企業濫用壟斷地位一直處罰相當嚴厲。早在數年前Facebook收購WhatsApp,就遭到歐盟反壟斷調查;2018年7月,歐盟認定谷歌向安卓設備製造商及移動網絡運營商實施非法限制行為以鞏固其在通用互聯網搜索服務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後者被課以高達43.4億歐元的天價罰款,刷新歐盟反壟斷史上最高罰款紀錄。值得一提的是,類似的互聯網領域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在中國互聯網企業中並不鮮見。

應該說,十餘年前實施的《反壟斷法》,早已落後於當前瞬息萬變的經濟社會,期待即將到來的大修,能夠有效遏制近年出現的諸多濫用壟斷地位現象,尤其是針對新興的互聯網行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