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封殺”飛書,《反壟斷法》管不管


2月29日,字節跳動旗下辦公套件飛書發佈官方公告稱,飛書相關域名無故被微信全面封禁,並且被單方面關閉微信分享API接口。據介紹,“feishu”相關域名鏈接在微信內已無法打開,顯示“如需瀏覽,請長按網址複製後使用瀏覽器訪問”,而在飛書內也無法直接跳轉微信分享,顯示“未獲得分享權限”。

據飛書官方聲明,早在2月28日下午,微信就已封禁了飛書域名。當時相關頁面顯示,因飛書“網頁包含誘導分享、關注等誘導行為內容,被多人投訴”而停止訪問。在飛書方面進行申訴3個小時後,微信官方並未進行任何回覆和理由說明,但頁面提示變為“請長按網址複製後使用瀏覽器訪問”。

針對上述事件,多家媒體進行了報道,很多網友也紛紛對此事進行議論和點評。作為多年從事反壟斷業務、並且曾代理過奇虎訴騰訊案二審訴訟的律師,筆者試就網友熱議的一些話題進行如下分析、回應,與大家探討:


1.飛書被“封殺”從法律上如何理解?


當我們講到“封殺”的時候,有必要對這個概念稍微做一下“拆解”。因為所謂的“封殺”是一系列行為的組合,而不是一個單獨的動作。

從飛書官方聲明和公告來看,2月28日下午,微信對飛書域名做出了停止訪問的動作,當時相關頁面顯示,因飛書“網頁包含誘導分享、關注等誘導行為內容,被多人投訴”。

而當飛書方面申訴後,微信官方並未進行任何回覆和理由說明,但頁面提示變為“請長按網址複製後使用瀏覽器訪問”。



1.微信內置瀏覽器屏蔽飛書域名,使用戶無法在微信中直接瀏覽;

2.對飛書進行負面評價“網頁包含誘導分享、關注等誘導行為內容”。

飛書公告中還稱,“微信開放平臺還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單方面封禁了飛書和飛書會議內第三方分享的API接口,導致用戶分享自己的飛書名片等功能無法使用。”微信的這個動作,使用戶無法通過微信分享飛書的上述有關內容,限制了終端用戶的轉發行為和轉發內容。

除了上述對飛書進行負面評價的行為可能涉嫌侵犯商譽外,屏蔽飛書域名、限制用戶分享飛書名片等行為都可以在反壟斷法的框架內加以分析。


2.這種“封殺”屬不屬於反壟斷法禁止的情況?


我認為,這種“封殺”行為涉嫌違反我國《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所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一種以排除、限制競爭為目的的違法行為。

《反壟斷法》第六條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該法第十七(三)條進一步規定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具體形式:

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這次事件中,騰訊的行為限制了用戶通過微信內置瀏覽器對飛書網站進行訪問,同時也限制了在微信聊天中分享飛書名片,涉嫌違反了該條中禁止的“拒絕交易”行為。


3.如何判斷騰訊是否壟斷了?


“壟斷”的概念外延很大,現在我們很少會說一個公司壟斷,更準確的是說某個行為涉嫌壟斷。

我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包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以及行政壟斷。在分析一起具體的案件時,我們有必要區分在案件中討論的壟斷行為具體指的是什麼。

本次事件中,騰訊涉嫌構成壟斷的行為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規定的市場支配地位,簡而言之,就是經營者具有足夠強大的市場力量,可以在幾乎不用考慮競爭對手的策略的情況下實施行動,或者有能力阻止競爭對手進入其領地。

《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法條中規定的“相關市場”,就是經營者的 “領地” 。

在不同的案件中,涉及的相關市場是不同的。一般而言,要從引發爭議的產品作為出發點,考慮相關市場的範圍。

這次的“封殺”事件中,可以將微信作為分析相關市場的出發點。但應當指出的是,微信由於捆綁了眾多的功能,已經很難說是一個單一的即時通信產品了。

從這次事件中涉及的具體行為看,至少就涉及了微信的內置瀏覽器功能和即時通信功能,如果飛書起訴騰訊,可能需要考慮區分這兩個功能,分別界定相關市場。

《反壟斷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認定方法: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可以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因此,如果騰訊被證明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超過上述推定標準的,將有可能被認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即使其市場份額低於上述推定標準,飛書如果起訴,也可以依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列舉的各項因素,證明騰訊的市場支配地位。


4.免費的產品是否適用反壟斷法?


一直以來都有一種觀點,認為互聯網產品因為免費向消費者提供,因而不能用傳統的反壟斷法理論進行分析和規制。

但實際上早在最高院對“3Q案”的審理中,就曾對免費產品是否適用《反壟斷法》給出過肯定的答案。

法院注意到,互聯網平臺具有雙邊性:

“在平臺的一端,互聯網經營者提供的服務通常是免費的,以此吸引用戶的注意力;在平臺的另一端,互聯網經營者利用用戶資源和注意力提供收費增值服務或者向廣告主提供廣告服務。……即時通信除了基本通信功能外,還逐漸集成了電子郵件、博客、音樂、電視、遊戲和搜索等多種功能,成為具有交流、娛樂、商務辦公、客戶服務等特性的綜合化信息平臺。在這種環境下,互聯網經營者為了獲取廣告業務和增值業務的盈利,既在爭奪用戶注意力方面存在競爭,又在爭奪廣告主方面存在競爭。”

因而,免費端只是互聯網經營者業務的一面,而付費的另一面才是營收和利潤的來源,不能把兩者割裂來看。《反壟斷法》在免費提供的產品市場上依然適用,只是分析方法需要稍做調整。


結語:


中國的互聯網市場是一個快速發展的市場,不可否認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但人們也越來越認識到,互聯網的高度集中在促進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多負面效應。從“3Q案”至今,“二選一”、“不兼容”等問題並沒有減少,反而越來越多,愈演愈烈,中小企業在平臺面前被迫選邊站隊,新生企業創新受到壓制,高度集中的互聯網行業帶來的用戶隱私、數據安全等問題,都值得我們我們反思。寬鬆的監管環境並未換來互聯網企業的自律,對互聯網的競爭監管應該更加積極主動,才能更好地促進創新,使中國的互聯網行業的健康發展,面對世界範圍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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