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頭騰大戰II”:騰訊微信屏蔽字節跳動飛書涉嫌違反《反壟斷法》

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許多企業選擇讓員工居家辦公。這讓騰訊的企業微信、阿里巴巴的釘釘、字節跳動的飛書等在線辦公與企業通訊軟件得以更為廣泛的應用。但這也激化了三者間的競爭。


2020年2月24日,字節跳動旗下的飛書宣佈,向全國所有企業和組織免費開放,不限規模,不限使用時長,所有用戶都能使用飛書全部功能。這種對中小微企業比較有吸引力的營銷方式勢必會對企業微信、釘釘帶來一定的競爭壓力。


2020年2月29日,飛書宣佈其相關域名無故被微信全面封禁,並且被單方面關閉微信分享API接口,導致在飛書和飛書會議App內,無法直接跳轉分享二維碼名片、會議鏈接等內容到微信。(相關報道例如李靜,張靖超:《“頭騰大戰”再起硝煙 微信封禁字節跳動辦公軟件飛書》,《中國經營報》2020年2月29日)


早在2019年字節跳動和騰訊就已經上演過一輪“頭騰大戰”:微信屏蔽了字節跳動推出的移動社交應用飛聊。2019年5月22日南方都市報記者李玲、唐孜孜、周蔚在文章《飛聊遭封禁,微信涉壟斷?專家稱騰訊“支配地位”未被承認》 中轉述了對筆者的採訪:

“飛聊可能希望藉助在騰訊生態下發展更多新用戶,但騰訊顯然不想讓字節跳動‘搭便車’分享自己的用戶,進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同濟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所兼職研究員劉旭說。


劉旭告訴南都記者,微信屏蔽競爭對手的行為,客觀上會妨礙競爭,但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些軟件本身的用戶已經夠多,且用戶往往會選擇同時使用多個同類功能的應用軟件實現互補,那麼微信的屏蔽行為對其影響可能不大。但是在社交領域,一款新產品一旦被微信屏蔽了,在中國基本上就很難做起來了。
“過去20年,社交軟件層出不窮,但騰訊始終一家獨大。”劉旭說。


在劉旭看來,騰訊屏蔽競爭對手的社交產品客觀上會影響創新。微信如果是出於對用戶隱私等合法權益的保護,而對微信平臺上轉發的一些不良信息或者有潛在危險的軟件發出警告,這樣做是合理的,但是需要把握一定的尺度。
“在那些明顯違法違規的內容和應用軟件之外,如果屏蔽誰由微信決定,用戶自身無法選擇,那麼就有濫用屏蔽權排擠競爭對手的可能。”劉旭說。……


在劉旭看來,無論是從移動端社交網絡市場上,海量用戶對微信的依賴程度看,還是從移動端營銷服務市場上,微信對眾多小程序、公眾號運營者和其他移動互聯網企業的鎖定效應來看,騰訊已經具備了市場支配地位。
“但從2014年最高法院二審奇虎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到廣東省高院2018年二審徐書青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司法機關至今都沒有承認騰訊具有支配地位。”劉旭說。


事實證明,字節跳動雖然有抖音這樣具有社交屬性的視頻分享應用軟件,但是最終也沒能使飛聊得以廣泛推廣。甚至媒體一度報道字節跳動已經解散了飛聊團隊。雖然相關傳聞被字節跳動否認,但是所有中國網民應該能夠很清楚地識別:飛聊在移動社交領域已經失去存在感。同樣,2019年移動社交領域的其他新進入者如聊天寶、馬桶MT,也都已經逐漸被網民淡忘了。

因此,筆者在2019年5月接受南方都市報記者採訪時的上述論斷可以說已經應驗了。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對於網絡辦公和企業通訊市場,騰訊微信對字節跳動飛書的屏蔽也必然會導致後者將難以對騰訊形成有效的競爭約束。例如,飛書通過採取免費策略,也可能搶奪到部分企業微信和釘釘的中小企業用戶。但是,這樣的免費服務是否能夠長期持續,尚且存疑。這客觀上也會讓打算長期使用網絡辦公服務的中小企業用戶存在顧慮,以至於寧願留在企業微信或釘釘平臺。

雖然,目前還難以判斷:騰訊微信屏蔽字節跳動飛書的舉措是否會導致飛書重蹈飛聊的覆轍。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現在就不能調查騰訊微信屏蔽飛書的行為是否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第十七條,限制、排除競爭。


《反壟斷法》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因為,對於《反壟斷法》適用而言,該法的立法目的不僅在於禁止壟斷行為,更在於預防壟斷行為。換言之,《反壟斷法》並非是要等到限制競爭行為已經成功地排擠掉競爭對手之後才適用,而是應當在存在排除和限制競爭危險時就對相關限制競爭行為進行干預。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反壟斷法》才會在第四章規定:達到國務院申報標準的經營者必須在實施併購或合營企業新設或控制權變更之前,向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申報,接受事前審查(儘管過去11年半騰訊和阿里巴巴等互聯網企業並未依法對其參與的這類併購行為進行過申報,也沒有因此被依法查處,例如【騰訊收購中國音樂集團(酷狗酷我)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案】)。


但是,遺憾的是在2019年騰訊微信屏蔽字節跳動的飛聊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並沒有對騰訊公開立案調查,甚至對去年外媒報道的騰訊音樂被反壟斷調查的新聞也至今沒有公開予以承認或否認(相關討論參見《騰訊音樂遭遇反壟斷調查的“危與機”》、《中止對騰訊音樂的反壟斷調查意味著什麼?》)。


實際上,微信限制其用戶在微信平臺上使用與企業微信存在競爭關係的飛書,也是微信給其用戶設置的一種不合理的服務條件,與電商平臺限制商戶與其他平臺合作的“二選一”行為具有相似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徐樂夫副局長已經在2019年11月5日對電商平臺限制商戶與其他平臺合作的“二選一”行為涉嫌違反《反壟斷法》做出了清晰的闡述(相關討論參見:《電商 |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回應電商二選一問題 / 格蘭仕起訴天貓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但是至今也還沒有公開立案調查(相關分析參見《京東限制神舟電腦與天貓合作或涉嫌違反《電子商務法》,不過……》)。


2019年12月23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開庭審理了微信用戶張正鑫起訴騰訊限制其在微信平臺上使用淘寶和抖音的行為。南方都市報反壟斷前沿:2019年12月25日在《微信不能分享淘寶抖音鏈接,用戶起訴騰訊 北京知產法院開庭審理》中報道:

“騰訊認為,原告對分享鏈接的理解比較狹窄,僅限於通過微信開放平臺分享模式下的模塊化分享,而忽略其他種類鏈接的分享。原告的本質需求是分享鏈接背後的實質內容,並非一種鏈接形式。庭上實測中,原告可以實現分享淘寶商品目的,騰訊認為微信方面沒有拒絕用戶分享鏈接,自然也沒有損害用戶的通信自由權。至於用戶分享京東和拼多多鏈接出現的“豆腐塊”模式,騰訊稱這是由於微信和京東、拼多多等達成了開放平臺的模塊化分享協議,而微信沒有與淘寶和抖音達成相關協議自然無法實現該模式。根據用戶協議,騰訊擁有自主經營權,有權決定同哪些企業達成合作,且服務運營商沒有義務滿足消費者的所有需求。此外,騰訊還在庭前遞交了大量證據佐證微信此舉屬於行業慣例,具有正當性。”


騰訊方的上述抗辯並非完全沒有道理,因為微信的普通用戶客觀上仍舊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使用淘寶和抖音。也正是因為這樣的原因,淘寶和抖音在各自所屬相關市場的份額並沒有因為微信的相關屏蔽措施而受到明顯影響。


但是,如前所述,在涉及熟人間的移動即時通信、社交網絡領域,飛聊等、聊天寶、馬桶MT等2019年新進入的應用,在逐一被微信屏蔽後,都難以再發展。可見,對於移動及時通訊與熟人社交熟悉比較強的應用軟件,微信的屏蔽措施可以產生更強的排擠效果,因為廣大用戶更依賴於微信建立的社交網絡,使得騰訊微信存在很強的用戶粘性。而對於中小微企業而言,在使用網絡辦公軟件和企業即時通訊軟件之前,往往是通過微信進行內部聯繫。那麼,在微信屏蔽了字節跳動的飛書之後,這部分中小微企業用戶肯定會更青睞於使用企業微信,以便繼續接助微信來進行內部溝通,分享信息和文件,發起線上會議等。


因此,騰訊微信在對自己旗下的企業微信和競爭對手旗下的飛書採取了差別待遇,拒絕向飛書開放API接口,客觀上可以起到保護企業微信免於受到飛書競爭約束的效果。


當然,《反壟斷法》應當保護的是有效競爭而非競爭者。所以,如果釘釘與企業微信存在有效競爭的話,並不會因為微信屏蔽飛書就導致在線辦公與企業通訊市場的競爭被排除。但是,有兩點值得注意,即一方面如前所述中小微企業及社會團體可能因為對微信社交網絡的依賴而更傾向於使用企業微信,另一方,即便是釘釘可以成為企業微信的替代選項,雙頭寡佔格局也可能導致市場競爭的扭曲,誘發協同行為。例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寶作為移動支付的兩大寡頭就曾先後對用戶提現進行收費,且費率持平,就涉嫌構成違反《反壟斷法》的協同行為(參見筆者《金融業反壟斷執法難,從支付寶提現收費談起》,2016年9月13日載澎湃新聞網)。如果在線辦公與企業通訊市場長期被通訊和阿里巴巴寡佔,也不排除有朝一日雙寡頭再次對特定服務的收費進行協同定價,攫取壟斷利潤。


因此,不僅字節頭條有權利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舉報騰訊微信的屏蔽行為涉嫌違反《反壟斷法》,而且為了保障在線辦公與企業通訊市場有效競爭的存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也有義務及時對騰訊微信的相關屏蔽措施展開調查

騰訊也可以在相關限制競爭行為的危害仍比較有限時,作出整改承諾,爭取像違反《反壟斷法》的聯想集團一樣,通過落實整改措施,免於上年度銷售額1%至10%的處罰(有關罰款計算基數的爭議另見【對《反壟斷法修訂草案 (公開徵求意見稿)》的反饋意見(序三)】有關《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存在著明顯地陰奉陽違問題的討論)。


當下,在國內疫情防控初見曙光,國外疫情防控實效仍面臨巨大考驗之際,鼓勵更多中小微企業通過網上辦公是我國防控疫情、穩定經濟的重要舉措之一。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應當勇於擔當,敢於履職,不辱使命,及時回應社會熱點關切,對可能限制在線辦公市場的所有限制競爭行為展開及時的調查和規範,即便實施涉嫌違反《反壟斷法》行為的是——騰訊,也不應投鼠忌器,畏手畏腳,不推不動,更不能像2013年啟動調查的微軟案、2015年京東舉報阿里巴巴“二選一”案,2016年滴滴收購優步中國案那樣,“疲疲沓沓、拖拖拉拉”,久拖無果(相關討論參見《2019,反壟斷執法中懸而未決的那些案子》)。


全世界都在關注中國如何一邊抗疫情,一邊穩經濟。反壟斷執法不僅直接關係著經濟穩定發展,也會間接影響疫情防控效果。因此,希望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能夠在關鍵時刻“不掉鏈子”,也希望字節跳動能夠像四川南充火鍋企業那樣敢於公開向限制競爭行為宣戰,公開依法維權,更希望騰訊微信可以摒棄對競爭對手慣用的屏蔽措施,更加自信地擁抱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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