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人 新一年,這些新規開始實施!與你我息息相關

掌上春城訊《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正式實施,保護區內搭棚、擺攤、燒烤、野炊、露營的最高罰1000元;昆明實行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新規,經營許可實行無償、限期使用制度,駕駛員的年齡上限放寬至65週歲……新年伊始,一大批新規開始實施,影響著雲南人的工作、生活,速速來圍觀吧。

《雲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

未經氣候論證擅自施工 最高可罰款3萬元

雲南氣候資源十分豐富,南至海南島、北至東北漠河的不同氣候都可在雲南找到,如何保護利用好氣候資源?2020年1月1日,《雲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正式實施,這標誌著我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走上法制化軌道,對有效保護和開發利用氣候資源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定義的氣候資源是指被人類生產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陽光照、熱量、雲水、風、大氣成分等自然物質和能量。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氣候資源區劃,組織編制並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將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應當開展而未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予以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因翫忽職守導致氣候資源區劃、評估報告、氣候公報等出現重大錯誤的;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未開展論證,擅自施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

建立協商機制 兩省共同保護瀘沽湖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按照功能和保護要求將瀘沽湖保護範圍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瀘沽湖水質按照Ⅰ類水標準保護。其中,一級保護區為瀘沽湖水體及其最高運行水位水平外延80米內的範圍;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以外瀘沽湖徑流區的範圍。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填湖、圍湖、建魚塘,網箱、圍欄(網)養殖等;電魚、毒魚、炸魚,放生外來入侵物種;在瀘沽湖水體清洗生產生活用具、車輛和其他可能汙染水體的物品;搭棚、擺攤、燒烤、野炊、露營;在湖內游泳;以及二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二級保護區禁止砍伐、放牧、取土、打井、修墳立碑等活動;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亂扔、傾倒、填埋垃圾以及丟棄畜禽屍體等12項禁止行為。

在瀘沽湖水體清洗生產生活用具、車輛和其他可能汙染水體的物品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搭棚、擺攤、燒烤、野炊、露營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據瞭解,由於瀘沽湖存在“一湖跨兩省”、“一湖兩標準”、多重身份交織等複雜問題,該《條例》草案委託雲南省法學會作為第三機構起草。《條例》明確建立湖泊保護協商機制。麗江市、寧蒗縣政府應與涼山州、鹽源縣政府協商建立瀘沽湖保護協調機制,構建瀘沽湖共同保護治理工作格局,維護瀘沽湖生態環境。同時加強協調聯動,按照統一法定水位、統一水質保護標準、統一監測等要求,開展水汙染聯防聯治,落實湖泊汙染防治目標責任。

《昆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駕駛員年齡上限放寬至65週歲

2020年1月1日,新修訂的《昆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正式施行。《條例》將網約車納入了昆明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範圍,統一將駕駛員的年齡上限放寬至65週歲。

《條例》規定,客運出租汽車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質,為乘客提供客運服務,按照行駛里程和時間收費的七座以下乘用車。客運出租汽車分為巡遊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出租汽車的經營許可實行無償、限期使用制度。

巡遊車車輛的經營許可期限為8年。新增巡遊車車輛不得變更經營主體。現有巡遊車車輛不得擅自變更經營主體,確需變更的,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網約車車輛的經營許可期限自車輛註冊登記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8年。

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有本市戶籍或者居住證,C1以上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6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且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的記錄。

《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

二級保護區禁止新建墓地 違者面臨強拆遷移罰款

《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於2020年1月1日施行,明確陽宗海水體水質按Ⅱ類標準保護,保護區大氣質量按照二級標準保護。

在一級保護區內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的,將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在陽宗海水體、河道中清洗生產生活用具、車輛和其他可能汙染水體的物品的,將予以警告,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級保護區新建、擴建陵園、墓地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拆除遷移費用由陵園經營者或者墓主承擔。對違法提供墓地的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並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級保護區,違法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設施的,將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

納入納稅信用管理企業納稅人可修復納稅信用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提出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其中包括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並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等。

值得注意的是,非正常戶失信行為納稅信用修復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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