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香港海關方面瞭解到,香港法例第629章《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本月16日正式實施。《條例》規定,內地旅客及香港本地公民入境香港時,攜帶現金超12萬需要向海關進行申報,違者將處以最高50萬港幣的罰款及監禁兩年。
眼下正值暑期,不少市民特別是學生群體都會選擇前往香港購物遊玩。根據《條例》有關規定,從管制站抵達香港的人員,如管有總價值高於12萬港元(摺合人民幣約10萬元)的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包括現金類物品)的,必須使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對此不少市民則表示,出入香港一般不會攜帶大量現金。
市民說,暫時還沒有了解過,但我一般去香港不會帶太多現金,會選擇帶銀行卡,畢竟查得比較嚴的是現金,過去的話購買東西的時候會注意一點,使用現金數額方面會減少一點。
市民說,去香港基本代購,買鑽戒,代購化妝品、奶粉、日用品、洗髮水之類的,一個人去可能帶兩三萬就夠了,但是一家人出去的話十萬可能就不夠了,因為加上住宿、吃喝玩樂就不止,但不會帶這麼多現金。
市民說,一般去香港都要把通行證、港幣之類準備好,現金就帶一點零用的,大部分都是刷卡。不過還是要按照相關的規定,自己儘量不要帶這麼多現金,如果確實要帶就做好申報。
香港海關方面還表示,從新規實施當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期間,設定為期3個月的寬限期。如果攜帶12萬港元未申報的,對於初犯者,海關將會對其作出書面警告並罰款2000港元,再犯則會被訴至法庭,最高可被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的處罰。
文字:李青青
攝像:梁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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