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大余的電動車主看過來……

新规!大余的电动车主看过来……

如何辦理電動車臨牌?“放管服”改革便民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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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如何辦理牌照?需要什麼手續或證件?老年人代步車能否辦理牌照和上路等“通行管理規定”方面的內容,以及贛州公安交警“放管服”改革便民措施具體有哪些,現作以下相關詳細解答。

關於“通行管理規定”頒佈施行方面——

一、如何辦理電動車牌照?

答:根據《贛州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尚未辦理臨時通行標誌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購車發票或者車輛合法來歷證明的其他證明、出廠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住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2019年7月1日之後,不再辦理臨時通行標誌。

這一款就辦理電動二輪車臨時通行標誌事宜明確了三個信息:一是辦理行政主體。即縣一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二是需要提交的手續。明確了是向住所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辦理,即只有當地戶口或者有當地居住證均可辦理;三是辦理的截止時間。

二、辦理電動車二輪車牌照需要什麼手續或證明?“二手車”需要哪些證件或手續?

答:根據《贛州市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標誌管理實施細則》第六條和第九條之規定,對辦理臨時通行標誌的車輛和所有權發生轉移車輛需要提供的手續進行了明確:

1.申請辦理臨時通行標誌的,車輛所有人應當交驗車輛,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並在申請表上簽字確認:

(1)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

(2)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3)車輛出廠合格證明。

2.已辦理臨時通行標誌的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車輛所有人應當在車輛交付之日起30日內,到原核發公安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辦理所有權轉移時,應當交驗車輛,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並在申請表上簽字確認:

(1)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車輛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3)臨時通行標誌;

(4)臨時登記證。

三、辦理超標二輪車臨時通行證要把車也騎到車管所去是嗎?

答:要。現場交驗車輛主要的目的是確保車證信息對稱,這是對車主本人財產負責的體現。

四、行駛超標電動車需要考駕照嗎?如果需要駕照老人家能辦理嗎?

答:1.駕照的問題是群眾高度關注的問題。眾所周知,對駕照的管理重在強化對駕駛技能的管理。考取駕照的過程是行政相對人接受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掌握駕駛理論知識、提升駕駛實踐能力、培育駕駛心理素質的過程。在執法管理中,我們還是主張駕駛人應當至少取得F證,即輕便摩托車駕駛證,主要理由為:一是依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關於電動自行車四大(最高設計時速、整車質量、電動功率、外形尺寸)核心安全技術標準,目前道路上行駛的電動二輪車普遍超出了這個標準,而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有關定義,這類車輛基本達到了摩托車這類機動車的技術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二是根據《江西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臨時通行標誌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參照摩托車管理。在2010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的臨時通行標誌中,我們也是要求駕駛人需取得摩托車駕駛證;三是其他兄弟城市的經驗參考。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申請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70週歲以下;申請普通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但是由於老人在安全意識、自身反應、操控能力等方面都比年輕人弱,所以我們不提倡老人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出行,可以選擇其他如行駛速度較慢的電動自行車、公交車等方式出行。

五、最近實施的通行管理規定明確了電動車路權管理,這讓交警在執勤執法中有法可依,但一味的罰款並不算是上策,我們交警部門是否有一些更為恰當的辦法來管理好道路上的這些數以萬計的電動車?

答:處罰只是一種管理手段,而不是管理目的。《規定》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電動車提供了執法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執法實踐中,我們將多管齊下,綜合施策,確保管理效果,比如,對於電動車違法行為人,可以採取口頭警告,或者現場學習教育的方式,增強其安全意識。又如,通過現場協勤體驗方式,讓其充分認識到交通違法的危害性。當然,這些管理方式首要的前提是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對於酒後駕駛等嚴重違法行為,我們還是旗幟鮮明地進行打擊。

六、有些人電動車購買的時間有點長,有關購買發票及其它資料遺失了,請問這個如何上牌?

答:通過這幾天臨時通行標誌的辦理,確實存在這些情況。對於相關資料遺失的,我們作了很人性化的處理:一方面,如購車發票遺失的,可以提交銷售憑證存根聯複印件(加蓋公章)或者知情單位出具的車輛來歷合法的情況說明。另一方面,如車輛合格證遺失的,可以提交生產、銷售企業同一品牌型號的車輛合格證複印件(加蓋公章)或者能夠說明車輛品牌型號的相關資料。

七、《管理規定》實施後,群眾需要注意哪一些方面的問題?

答:在辦理好臨時通行標誌後,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時應當注意一些事項,這集中在《規定》的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其中在第二十二條中,對駕駛人手持方式使用手機、車輛加裝遮陽遮雨、電瓶、高音喇叭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裝置等情況進行了禁止性規定。在第二十三條中,對車輛駕駛人的年齡、載人情況、駕乘人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以及駕駛人不得酒後駕駛等進行了特殊規定。

八、那些非標的老年代步車等如何處理,可以申請臨時通行證嗎?

答:老年人代步車不可以申請臨時通行標誌。

在《贛州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規定(草案)》條款設計之初,擬對包括老年人代步車在內的非標電動三(四)輪車設立過渡期,實行備案管理,但最終未通過審議。其主要原因有:第一,頂層思路要求規範。2016年12月21日,全國人大十二屆二十五次會議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在檢查報告中明確指出,違法生產、銷售、使用車輛現象大量存在是法律實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可見,從頂層思路來看,老年代步車應當予以打擊和取締;第二,其他城市經驗教訓。2014年中央電視臺3.15晚會曝光山東省部分地市違法生產、銷售和使用四輪電動車問題後,公安部交管局迅速向山東省交警總隊下發督辦函,責令立即聯合有關部門開展排查治理,全面整改存在問題。2016年12月14日,公安部交管局在答覆《關於山東省德州市開展四輪低速電動車規範管理試點有關問題的請示》中明確指出,對違法生產的低速電動車實行治安登記管理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並要求相關職能部門堅持依法從嚴管理,組織開展路面集中整治行動,及時查處車輛無牌無證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大力宣傳非法車輛危害性和典型事故案例;第三,民意輿情呼籲打擊。在《贛州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時,就非標電動三(四)輪車設立過渡期,實行備案管理的問題,市人大多次牽頭組織召開研討會、徵求意見會,廣泛聽取專家學者和有關職能部門意見,並深入贛縣、于都、寧都、上猶、南康、開發區等縣(區),召集有關職能部門、電動車銷售商、保險行業和民意代表等,面對面聽取基層意見,發現群眾要求取締和打擊非標電動三(四)輪車違法上路行為之聲異常強烈。同時,市人大還就此問題專門呈報省人大徵求意見,省人大從立法原則、立法權限和立法規範等層面,傾向於按照南昌市、宜春市、新餘市等地做法,採取依法整治方式加強非標電動三(四)輪車監管。

對於這類車輛,在前期嚴管重治的基礎上,我們將繼續擴大整治打擊面,聯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加大對這類車輛銷售源頭的治理力度。同時我們也衷心呼籲商家自覺規範銷售行為,銷售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可以登記上牌的電動車,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全力促進我市電動車銷售行業健康、長足發展。

九、對電動車駕駛人有年齡限制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十六週歲。

根據《贛州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駕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必有年滿十八週歲。

十、辦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標誌需要特別提醒群眾哪些事項?

答:目前,全市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電動車臨時通行標誌逐漸拉開了帷幕。從直屬大隊辦理臨時通行標誌的情況看,說明群眾對《規定》中相關措施是擁護和支持的,在這裡我們需要重點提醒群眾幾個事項:

(一)無需擠簇。既不要急於前期一起上牌,也不要擠在辦理截止臨界時間辦理。因為上牌有10個月的時間(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現在集中來辦理需排長隊,浪費時間和精力。

(二)便民可期。待硬件設施安排到位後,中心城區將陸續增設上牌點,屆時群眾可以就近上牌。與此同時,交警部門正在研發手機APP,再過一段時間,群眾可以在預收集相關資料後,由路面執勤民警現場驗車和審核資料,並錄入手機系統中,方便快捷,到時候只需取牌就行。

(三)原牌有效。原來上了“贛州臨時”號牌的超標車,以及上了非機動車號牌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繼續有效,不用重複上牌,有效截止日期統一為2023年12月31日。

(四)暫不處罰。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對於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無牌上道路行駛的,公安交警部門不會對無牌行為進行處罰。

關於“放管服”改革方面

一、這次改革對推行車輛管理自助服務方面有哪些考慮?

答:主要是考慮便民、提質、提效,讓群眾有一種科技體驗感,如自助體檢、自助車購稅繳稅機、自助照相、自助車管業務辦理機、智能機器人導詢等。

二、放管服改革與未改革前有哪些變化?最便民的服務措施有哪些?

答:改革前後變化和最便民的服務措施主要有:

一是窗口服務更加便民貼心。

資料提交方面:

改革前:群眾辦理車駕管業務需要填寫多種表格及附帶多種紙質材料、自行拓印車架號;

改革後:完全實現了“四個減免”,即免複印、免填表、免費拓印車架號、免提交已實現共享的紙質材料。

窗口流程方面:

改革前:群眾需要攜帶各種資料至多個窗口才能辦好,一旦資料材料不齊,就要來回跑,且各個窗口受理的業務不同,導致群眾多次排隊;

改革後:實現了窗口一證辦、綜合辦、容缺辦、一窗辦後,即群眾憑一張居民身份證即可在一個窗口辦好業務,部分車駕管業務即使資料不全也可先辦,即容缺辦,先辦後補。

業務繳費方面:

改革前:群眾繳費仍是現金為主,部分群眾未帶現金及找零情況導致效率偏低;

改革後: 9月1日正式開通電子繳費功能,業務辦理費用在各窗口可實現微信、支付寶支付,無需再次到繳費窗口排隊。

車輛檢驗方面

改革前:外省車輛審驗仍需回到車輛登記地進行審驗;或到登記地開具委託書再到外地檢車;車主要利用工作日排隊檢車。

改革後:小型汽車、貨車和中型客車跨省異地檢驗,申請人可直接檢車、申領檢驗合格標誌,無需回當地開具委託書,並推行先發標後審,車主還可預約檢車,減少排隊或請假檢驗。

異地駕駛證申領方面

改革前:省內異地申領小型汽車駕駛證申請人須提供所在地居住證等材料,

改革後:省內異地申領小型汽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可憑居民身份證直接申請。

二是充分依託“互聯網+”推出智慧交管服務

“贛州智慧交管”APP、“交管12123”APP,足不出戶即可辦理25項交管業務,“贛州智慧交管”APP更有滿分教育在線學習功能,改革前一週跑七天參加學習,現在在家開啟手機即可在線學習,以前為空白。

三是全面提升大廳自助服務水平

改革前:諮詢、業務辦理均為人工受理,業務量增加同時,排隊情況也經常出現,辦事效率偏低;

改革後:大廳增設了自助證照機、自助體檢機、自助車購稅繳稅機、自助車管業務辦理機和自助選號機,無需領號排隊,到場即可自助辦理,節約了辦事群眾的寶貴時間。

四是充分發揮社會資源,進一步延伸交管服務

改革前:業務辦理全部集中於公安交管部門,所有業務辦理均需到公安交管部門辦理,業務量集中同時導致辦事群眾過於集中,效率偏低,邊遠地區群眾辦事不方便;

改革後:結合了警醫、警郵、警保、警銀合作,六年內免檢車輛可直接在保險公司辦理,機動車解押、抵押業務可能在銀行辦理。

【新規解讀】關於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牌的那些事

對於超標電動車掛牌的事

根據法律法規做個解答:

1

問題:上牌需要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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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免費的,不收取任何費用!

法律依據:《贛州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非機動車牌證、臨時通行標誌,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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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題:要帶哪些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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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攜帶以下三樣證件:

1、車主身份證明以及複印件(章貢區身份證或者居住證);

2、購車發票。如購車發票遺失的,應當提交銷售憑證存根聯複印件(加蓋公章)或者知情單位出具的車輛來歷說明(樣本附後);

3、車輛出廠合格證明。如車輛合格證遺失的,應當提交生產、銷售企業同一品牌型號的車輛合格證複印件(加蓋公章)或者能夠說明車輛品牌型號的相關資料。

法律依據:《贛州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必須懸掛臨時通行標誌。尚未辦理臨時通行標誌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購車發票或者車輛合法來歷的其他證明、出廠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住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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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題:要本地戶口才能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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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是的,章貢區戶口或者在章貢區居住的且辦理了居住證的居民,才能辦理章貢區的臨時通行標誌。車輛所有人應當到住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通行標誌。

《贛州市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標誌管理實施細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標誌的管理工作。

4

問題:原來的臨時車牌,能掛到另外一輛電動車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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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不行。把原來的臨時號牌,裝到另外一輛車上,就是俗話說的“套牌”行為,這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贛州市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標誌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臨時通行標誌和臨時登記證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的式樣執行。

禁止偽造、變造、轉借、塗改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臨時通行標誌、臨時登記證;禁止使用其他車輛的臨時通行標誌、臨時登記證。

5

問題:原來上的防盜黃牌還有用嗎?還要換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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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黃色防盜牌,它是治安部門發放的防盜號牌,是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為加強治安管理、打擊盜竊犯罪、保護群眾財產所採取的利民措施,不是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號牌,無道路通行的法律效力,不是上道路行駛的通行標誌,只能視為一種防盜標識序號。

辦理臨時通行標誌是強制性原則,即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必須辦理臨時通行標誌。

二者有本質區別,但懸掛臨時通行標誌與懸掛防盜號牌並不矛盾。

法律依據:《贛州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必須懸掛臨時通行標誌。

《贛州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規定》第十七條:鼓勵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車輪椅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和財產損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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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車輛來歷說明》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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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下面樣式排版打印

填好表格蓋好公章

準備好資料後再來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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