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簽訂募集資金三方和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074 證券簡稱:國軒高科 公告編號:2019-121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12月4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的《關於核准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批覆》(證監許可[2019] 2310號),核准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面值總額185,000萬元可轉換公司債券,期限6年。公司本次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次發行”)實際發行1,850萬張,每張面值為人民幣100元,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1,850,000,000.00元,扣除發行費用(不含稅)30,617,924.53元(含稅32,455,000.00元),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1,819,382,075.47元。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為“國軒轉債”,債券代碼為“128086”。上述募集資金的到位情況已經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驗並出具了《驗資報告》(會驗字[2019]8521號)。公司對募集資金採取了專戶存儲制度。

公司本次發行的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1,850,000,000.00元,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用於以下項目:

單位:人民幣萬元

二、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開立情況

為規範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截至2019年12月30日,公司與保薦機構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三方監管協議”);公司、保薦機構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國軒新能源有限公司、國軒新能源(廬江)有限公司以及募集資金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銀河支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桐城路支行分別簽訂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四方監管協議”)。

相關募集資金監管專戶設立信息及賬戶金額如下:

三、《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四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

(一)三方監管協議

甲方: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該專戶僅用於甲方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並有權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張君、崔浩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複印上述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上述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並抄送丙方。乙方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一千萬元的,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的要求向甲方、乙方書面通知更換後的保薦代表人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者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丙方督導期結束(2020年12月31日)後失效。

(二)四方監管協議

甲方: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南京國軒新能源有限公司、國軒新能源(廬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銀河支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桐城路支行(以下簡稱“丙方”)

丁方: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丁方”)

一、乙方已在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該專戶僅用於乙方各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三、丁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及用途進行監督。丁方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並有權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乙方和丙方應當配合丁方的調查與查詢。丁方每季度對甲方、乙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方、乙方授權丁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張君、崔浩可以隨時到丙方查詢、複印上述專戶的資料;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丙方查詢上述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丙方查詢上述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丙方按月向甲方、乙方出具對賬單,並抄送丁方。丙方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甲方和/或乙方一次或十二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丁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丁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丙方,同時按本協議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書面通知更換後的保薦代表人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丁方出具對賬單或未向丁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本協議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丁方督導期(2020年12月31日)結束後失效。

四、備查文件

1、《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

2、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驗資報告》(會驗字[2019]8521號)。

特此公告。

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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