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職務侵佔罪你要知道的事

職務侵佔罪是財產型犯罪中較為常見的罪名,那麼什麼是職務侵佔罪呢?公司的職工運用職務上的方便將單位的財產佔為己有,並且數額巨大的行為就是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裡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

2、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佔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發達區數額較大的就是10萬左右,一般為2-3年有期徒刑;

3、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職務侵佔罪的追訴時效

1、如果是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間量刑的話,那麼追訴期為5年。

2、如果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之間量刑的話,那麼追訴期為10年。

關於職務侵佔罪你要知道的事

解讀:職務侵佔罪中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指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是指依照企業登記法規,經國家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

“其他單位”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存在爭議的。筆者認為本罪中的“其他單位”應該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組織和財產,但又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比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而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等,實質上只是經過核准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並非組織,故其僱員不是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同時,要強調的是,這裡的“其他單位”本身必須具備合法性。

解讀:職務侵佔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什麼是職務侵佔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報案例中給出這樣的解釋: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管理,或者經手、經辦以及處理一定事項等的權力侵佔本單位財物。

上至單位領導、負責人,下至單位採購員,貨物運輸員,只要利用自己在本單位的職權、支配權或經手、經辦某些事項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直接或間接變為己有,都已職務侵佔論處。

(2)依靠、憑藉自己具有的權力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實施侵佔行為。

(3)依靠、憑藉自身具有的職務權限或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實施侵佔行為

例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本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採購員利用自己具有決定採購哪一種商品的權力等

解讀:職務侵佔罪中的“本單位財物”

關於“本單位財物”的範圍,不僅指本單位“所有”的財物,也包括不屬於本單位“所有”但為本單位“佔有或持有”的財物:

(1) 本單位實際佔有、管理併為本單位所有的財物;

(2) 本單位雖尚未佔有,但屬於本單位所有的債權;

(3)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臨時管理、佔有或使用的他人財物。

從財物的表現形式上看,“本單位財物”不但包括有形財產也包括無形財產,如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土地使用權、對外債權等等。

解讀:關於職務侵佔罪中的“非法佔為己有”

如何判斷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職務侵佔罪中的主要難點之一,同時也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比罪(挪用資金)的主要依據之一。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主觀範疇,法律無法知道別人的主觀思維,但可以通過客觀表現來判斷主觀思維,因此,非法集資類犯罪中就規定了何種行為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抽出具體的表現行為模式,認定行為人有非法佔有目的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有意使債權人找不到債務主體,如捲款潛逃、虛構主體等;

2.虛構文書或私刻印章,試圖掩蓋、銷燬賬目。

3.主觀上不願償還,如對有關挪用事實拒絕承認、拒不歸還挪用的財物、掩蓋挪用事實等;

4.有意喪失償債能力,如假破產、將財物揮霍等

解讀:關於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認定”

但在職務侵佔案件中,每個案件具體侵佔財物的數額如何認定,往往需要經過司法鑑定才能給出判斷,司法鑑定的結果是否合法合理,需要結合具體案件進行分析

職務侵佔罪辯護應從哪些方面著手

職務侵佔罪的辯護應該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否具備本罪的所有構成要件要素;二、區別職務侵佔罪與挪用資金罪、貪汙罪等罪名。具體從以下角度進行分析:

1、以是否具備犯罪主體資格作無罪或罪輕辯護;

2、以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故意作無罪或罪輕辯護;

3、以侵害的是否是本單位財物作無罪或罪輕辯護;

4、以是否利用職務便利作無罪或罪輕辯護;

5、以死否實施侵佔行為作無罪或罪輕辯護;

6、以涉案數額是否符合立案標準作無罪或罪輕辯護;

7、以其他法定理由作無罪或罪輕辯護。

職務侵佔案件類型複雜,爭議焦點多,罪與非罪,此罪與必罪之間的界定模糊,如遇此類案件應坦然正確面對,最好早日請律師介入,能在立案之前解決最好,向單位解釋清楚,早日化解矛盾。一旦立案,當事人要保存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配合偵查機關調查,爭取得到公平公正的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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