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沒有獨立股東也要還錢機械公司欠2.9萬加工費,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導報訊 (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一人公司欠債,股東也要還錢?近日,集美法院公佈了一起這樣的案件,一審判決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場糾紛因加工費而起。原告小王自己在廈門開了一家加工廠,為被告廈門某機械公司加工機架,累計加工費3.1萬元。加工費經機械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
加工廠完成加工任務後,機械公司僅支付了2000元,隨後便以客戶沒有付款為由拖延支付加工費。經小王多次催促,機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向其出具欠條,確認機械公司尚欠小王加工費29000元,並承諾於2017年12月20日前付清。然而,機械公司一直未按承諾期限償付相應款項。
小王向集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機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共同支付加工費29000元及利息。小王認為,楊某出具欠條的行為即表示其同意對公司的債務承擔共同付款責任。經法院通知送達後,楊某及某機械公司均未到庭參加訴訟。
集美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系機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條的行為系履行職務的行為,其並未在欠條中表明對機械公司的債務承擔共同付款責任。因此,小王要求其對加工費承擔共同付款責任,沒有依據。但是,機械公司系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楊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因此,依法應當對其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機械公司支付加工費29000元及利息,同時楊某要對加工費承擔連帶責任。目前,判決現已生效。


財產沒有獨立股東也要還錢機械公司欠2.9萬加工費,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楊某為何要對機械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官說,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不得逃避債務,不得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將公司財產與個人財務嚴格分離,並採取了舉證責任倒置,即當公司對外出現債務時,股東應就其個人財產是否與公司財產相分離負舉證責任,如果股東個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的,那麼股東個人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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