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停發工資五個月了,我仲裁,單位拿出考勤表說曠工90天,怎麼辦?

滄海一粟9999


你是太粗心了還是不缺錢花呀,怎麼五個月不放工資,才想起來要申請勞動仲裁!你早幹嘛去了,真的很無語了!

題主現在為了要回這5個月的工資,申請仲裁,那麼題主必須要提供一些自己上班的證據材料,例如自已平常工作時的一些記錄料料,電子郵件以及工作圖片,或者是與同事合作配合的工作資料,以此來證明自已這段時間的工作。

題主現在申請仲裁後,單位卻拿出考勤表說曠工90天,且根本沒有題主的簽字,而是單位自已印製的。那麼題主完全可以要求查驗該考勤表中其他同事的簽字,不是一下子便可以清楚明白了嗎?

而且題主也可以“反證”自已沒有這90天的曠工。因為每個單位都會有自已的管理制度,如果題主真有這多天的曠工,那麼公司早就已經開除了題主或者是按“自離”處理了,那麼馬上請公司拿出相關自已簽字的處理證據。很顯然只要公司拿不出這種證據材料,則說明公司的考勤表是有問題的,不能採信!

即使公司能夠拿出有關題主簽字的“自離”證據,但它依然不會妨礙題主拿回以前工作後,應得的工資待遇。

當然如果是因為單位沒有給你發這5個月的工資,題主一怒之下便沒有回去繼續上班工作,出現了90天的曠工記錄,這也不能影響題主曠工日起之前的工資待遇。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及時足額支付”,也就是說勞動者每月工作結束時,公司就應馬上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待遇,否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這就已經明確了題主付出了工作時間便應該得到工資,這與題主後面的曠工並無任何關係!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所以題主不僅僅可以要回自己被拖欠的5個月工資,而且還可以要求公司為你支付經濟賠償金。而現在公司企圖以題主曠工來混淆應得的工資報酬,這完全是公司使用的“障眼法”!

因此題主應該做好一個心理準備:若仲裁不成功,便可以通過向當地人民法起訴解決。相信題主要回自已辛苦工作5個月的工資是沒有問題的!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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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你好,你們單位停發工資5個月了,為了拿到工資,你被迫提起了勞動仲裁,我認為你做得很對。可是沒想到單位拿出考勤表說你曠工90天,此時此刻我想吟詩一首:你們單位是個錘子,欺人太甚啊。我告訴你,遇到這種事沒有什麼退讓的餘地,大膽的仲裁就是了,不行就過一審二審,不拿到5個月的工錢誓不罷休。

其實從你的問題來看,我應該能夠猜測個大概的情況:應該是單位欠了你5個月的工資,你問單位要工資,但單位沒有給你發,於是你一怒之下就沒有去上班了,這種沒有上班的狀態一直持續了90天,這也是為什麼在你仲裁的時候單位拿出考勤表說你曠工了90天的原因。不過對於這個事,我認為你們單位是在轉移注意力,更是在混淆是非,你必須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對於你來說,你首要的認識就是單位停發的5個月工資必須給你支付。原因很簡單,因為那5個月是你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所以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單位停發這麼長時間、這麼多的工資是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所以單位停發的5個月工資必須無條件足額給你支付到位。這不容置疑的,也是不容商量的。

其次,對於你來說,你還應該認識到一點,你當初不應該出現單位所說的“曠工90天”這種事。按照我上面的分析,你是因為要不到工資才沒有去工作的,但你這種做法也是不對的。為什麼呢?因為你雖然人走了,沒有去上班了,但是你跟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還是存在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就會拿你長時間(90天)不去上班為理由堂而皇之地不給你發工資。這等於說你給公司提供了藉口,所以我說你當初不應該出現單位所說的曠工情況。

你應該怎麼做呢?你應該當時,也就是90天前,在你要不到工資的時候就應該主動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然後立馬去申請勞動仲裁,而不是等到90天后的現在才去申請仲裁。所以這個事情本來完全是單位的錯,就因為你沒有及時的解除勞動合同,而是選擇了不辦離職手續、不辭而別的“冷戰”做法,結果導致你也有錯了。因此你要深刻的認識到這一點,以後可不能再犯這種錯誤了。

再者,對於你來說還要明白一點,雖然單位說你曠工了90天,但這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曠工90天的情況是不成立的。所以你要明白,單位想以你曠工90天為由不給你結算工資是不受法律支持的,就是一個藉口而已,你要做的就是戳穿單位的伎倆。你在仲裁庭上對仲裁員這樣說:既然單位說我是曠工,這麼長時間,難道單位沒有錯嗎?導致曠工的原因就是因為單位不發工資,會造成我的曠工主要還是單位的責任;此外,我曠工這麼長時間,單位從來沒有找我解決過問題,難道單位就不對這種事負責嗎?你就這樣駁斥單位的“曠工論”,讓單位理屈詞窮。

總之你這個事情不用太擔心,你申請仲裁得到支持的概率是100%的,單位一定會給你支付5個月工資的。

最後再提醒一點,縱觀你的問題,我認為之所以導致這種結局,根源還在於你本人對《勞動合同法》缺乏認識和理解。如果你熟悉該法律規定,你一定知道什麼時候仲裁最合適,你更不會出現單位所說的“曠工”現象,你還會利用法律為自己主動爭取更多的權益主張(比如除了要應得的工資外,你還可以通過被迫解除合同的情形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有鑑於此,我強烈推薦你讀一讀《全案例講解勞動合同法》這本書,我認為對你非常有用。實踐證明,懂得法律的員工容易贏得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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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聊HR


先理清問題中的模糊概念吧。問題中是“單位停發工資五個月了”,還是“單位停發了五個月工資”?我覺得,題主應該想表述的是“單位停發了五個月工資吧”?這樣似乎更符合題意,對不?

好,切入正題。

你們單位停發你五個月工資,你去勞動仲裁,沒料到你們單位卻拿出了考勤表,說你曠工了90天,給你仲裁維權帶來被動。

要我說,你們公司簡直是在“耍流氓”。賴著五個月的工資不給不說,還倒打一耙轉嫁其違法責任於你。說你曠工90天,目的就是想轉嫁責任,賴賬不給罷了。真是可惡至極!

真實的情況應該是這樣的。

你們單位拖欠你五個月的工資,你多次索要不到,就生氣不去上班了,沒有和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一直到你提出勞動仲裁剛好90天,為單位說你曠工提供了藉口。

  • 即便如此,你也不用擔心。

你完全可以“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就說,之所以90天沒有去單位上班,沒能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因為我已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要求單位給我經濟補償,單位不同意給經濟補償,也不同意給辦理離職手續,才迫使自己不去上班的。

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其中在第二款規定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單位拖欠我五個月工資不給,我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合法的,單位不給我辦理離職手續是違法的。

  • 再就是,關於經濟補償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一款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我提出單位給經濟補償是合法的。單位就是不給我經濟補償,還不給我辦理離職手續,單位的做法是違法行為。

  • 再就是,單位說我曠工90天,也是公司的責任。

按照國家《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可現實情況是,公司從來就沒有聯繫過我,讓我來單位上班,也沒有告知我超過15天不來上班就被除名的事。為什麼非要等到90天才說我是曠工?

再說,即便是我曠工,也不是無正當理由,而是因為單位五個月長時間不發工資的原因;不是我的過錯,造成曠工的責任應該由單位來負。

如果這樣進行駁斥,單位說你曠工90天的理由就站不住腳了。

  • 更退一步來說,工資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必須要支付的,與所謂的曠工是兩碼事。單位拖欠長達五個月的工資,是嚴重違反《勞動法》的,公司的違法責任是無論如何也逃脫不掉的。


總之,甭管單位怎麼說你曠工90天,種種現實情況足以證明,你們單位都是違法在先,勞動仲裁你肯定能贏。要堅定與單位“鬥爭”到底的信心,相信正義會站在你這一邊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要回五個月的工資能有所幫助。謝謝!

【關注@職場心語劉,分享20年私企高管工作心得,職場困惑實話實說。】

職言心語


停發5個月工資題主竟然還沒有離職?這個公司肯定是隨時面臨倒閉的公司,公司不景氣員工其實心裡都有數,聰明的人見機行事,公司情況不樂觀就要做兩手打算了。

像我一個朋友就遇到過,工作沒有半年公司快要倒閉,工資遲遲不發,繼續幹是為了拿到完整的工資,一旦離開怕白乾了,但是繼續幹下去,還發不出工資,感覺損失更大,熬你個一年半載的,總是要吃飯啊。所以朋友果斷止損,兩個月工資不發的時候便開始請假出去另謀出路了,同時對上家單位提出仲裁,能要到最好的要不到就拉倒,反正新工作也找到了。

題主的公司為了逃避責任搬出來你曠工90天的事情,不知是胡編亂造,還是確實有因為個人原因之前或是幾年前請過長假,公司故意拿出來作為證據。

如果不屬實,弄個假的曠工考勤表也是徒勞,題主擔心過多了:

1、單位不按時發放工資、沒繳納社保,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辭職,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發工資、補交社保。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2、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無論如何這家公司怎麼自圓其說已經站不住腳,他不發工資在先,所以改變不了這個事實。


閃亮金星


每個信息點都很神奇啊。首先,單位停發了你5個月工資,你現在才去仲裁?這反射弧有點長啊。其次,單位拿出考勤表說你礦工90天,是否屬實?你是不是真的礦工了3個月?如果不屬實那就是單位做偽證,做假考勤,是要負法律責任的。退一萬步講,即使你真的礦工了3個月,那單位也不能以此拒發你先前的5個月工資。

好,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假設情況

按照一般套路,情況很有可能是這樣的,公司欠發你5個月工資,你跟公司索要多次無果,氣到乾脆不去上班了,這個時候你並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是直接甩手走人。等到你去仲裁的時候,距離你自離已經過去了90天,所以單位才亮出這份考勤表。

你的過失之處

就是你親手把刀遞給對方來捅自己。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也就說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單位一定要發放工資,沒有在30天內發放就是拖欠工資,也就說說單位欠發你1個月工資的時候,就該立刻去仲裁了。而你卻偏要搞到90天不去上班,然後再去仲裁,本來就是對方全責,現在自己也有過失之處,顯得被動。這點日後尤其要注意。

單位應該承擔的責任

其實這事,單位是自知理虧的,但你卻被他抓到把柄,給你安個礦工90天的罪名,來混淆視聽,以期減輕自己的罪責,可見其狡猾之處。但你必須清楚,這和欠發你5個月的工資是沒有關係的,一碼歸一碼,何況你礦工也是因為單位欠發工資導致的。所以單位必須給你補發這5個月的工資,而且要跟你解除勞動關係的話,還要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你該怎麼辦

現在遇到這種事情,先不要慌,理一理思緒,首先,明白單位欠發工資是違法的,你和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付出了實際勞動,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勞動報酬,這和你是否礦工無關。其次,有條件的話,最好請個律師來幫你,儘量收集你那5個月在公司上班的證據,包括考勤打卡記錄,工作郵件,同事客戶的證言,照片等等,如果單位無法提供反對證據,那你提供的證據會被採信。再者,一定要堅定信心,仲裁不行,就走法院訴訟,一審不行,就二審,一定要把5個月的工資要回來,人要有點骨氣,是自己的就一定要拿回來。

總的來說,這事明顯你佔理,要回5個月工資不是難事,重要的是要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最後,祝您順利!


感謝閱讀,公司資深HR,不妨添加對我的關注,有什麼職場問題方便隨時交流!


心念HR


停發五個月工資,你還在沒離職另找下家,真實佩服你的定力。我估計停發兩個月的工資,就要開始找下家了。

回到你的問題,首先第一點,考勤表曠工90天,這件事情是否存在爭議,這是你需要搞清楚的。

如果公司拿“曠工90天”來說事,那個這個就是你的突破點。這個事實不成立的話,公司就沒話可說了。如果成立,在曠工這件事上你就理虧了。

但是停發工資五個月,這個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的。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所以你是可以要賠償金的。


小七的讀書筆記


停發5個月你才仲裁,說明你根本不缺錢,因為你不急啊,單位拿出考勤表說你曠工90天,說明單位也是個奇葩。

假設曠工90天(也就是3個月)是事實,那還有2個月的工資是不是也得發?

亂了亂了,這種操作確實挺神奇啊。

現在的焦點圍繞著你是不是真的曠工?要想證明你曠工,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舉證責任在單位。但不要被單位拿出考勤表給嚇住了,還要看這個考勤表的證明效力怎麼樣。

很明顯,考勤表只是證據之一,而且考勤如果不是指紋或人臉識別的話,很容易被代打,換句話說,這樣的考勤表很容易被單位偽造。如果這個考勤表上沒有你的簽名,那這個考勤表的證明效力十分有限,只要在仲裁的時候質證,不予確認就好。

而且考勤表只是一個孤立的證據,如果沒有其他的證據能夠佐證你真的曠工,一般也不會被採信。

所以說你曠工,如果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邏輯依據,那肯定是不成立的,也是不會被仲裁員採信的,所以不用擔心。

相反,如果你能拿出來你仍然在正常上班的證據,包括考勤記錄和證人證言,那這個事情對你將是十分有利的,如果單位不能拿出有力的證據反駁,那你提供的證據會被採信。

一旦證明這五個月你都在正常上班,那單位必須補發你的工資,而且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還要給予相應的補償,而且要區分是否合法解除,賠償的標準是不一樣的,一定要注意。

不過具體情況應該不是這麼簡單,我建議題主應該找法律援助或者律師,針對你的具體情況進行梳理,然後找到應對解決辦法,相信這樣的事情不是啥大不了的問題。

祝你好運,並取得好的結果。

關注作者@喻派職言,今日頭條簽約作者,15年人力管理經驗的職業導師。有料有趣有態度!

喻派職言


首先單位停發你工資原因是什麼?單位經濟困難,還是隻是針對你個人?如果單位是經濟困難需要裁員,那先要報備勞動部門後方可裁員,就算是裁員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其次,單位停發工資本也違反了勞動法。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對於單位拿出你的考勤表說你曠工90天,你則要反證自己並未曠工,這個證據可以是那幾天上班的簽到表、相關視頻,打卡記錄(這個可能被單位抹除了,有手工簽到表是最好的),有效期內的工作牌,工友的證明(這個是比較直接的)。其中如果有代表單位和其它客戶的往來記錄,能證明自己當時還在為公司上班都可以用來證明自己,之後仲裁庭會根據情況來決定是否採納證據進行裁決。


當然也確實出現過單位停發工資後,員工就不到單位上班,掛個名,在外面自己找事情做,這種事情之前做勞動仲裁時候也遇到過。所以對於勞動仲裁也是要看雙方的證據,證詞和證人證員來進行判決的,不能僅憑一方說詞就裁決,中間會遇到各種各樣特殊的情況,所以不知前因後果,確實無法進行客觀評判,只能是建議。


證明了單位故意拖欠工資後,都會判決單位補發,並且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沒有給你繳納社會保險,則可以同步進行仲裁,會獲得支持的。


自己勞動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第一時間找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是保護自己的一個好的辦法。


奈奈姐姐


你記言在單位上班,單位沒有正規合同嗎,就那麼習留糊塗的乾的嗎,可能不是一個正規單位嗎。如果是個正規常單位嗎,肯定有招聘通知吧,大約各種條約基本上都有吧。你開始進入單位工作時,肯定安合同法的規定,簽定合同吧,合同就是一法行成的,他受國家的法律保護。出現了徵議,你上仲裁單位找幹什麼。你好好的看看合同的條款規定,如果沒有任何理由嗎,以真實為主,就別去找起了。如果有理,單位顧意的刁難嗎。你就直接的上法院起訴,以求法律的保護。請求依法判決,訴求單位,為護你們的一切經濟損失補償問題。他拖欠員工五個月的工資,他一敬違約了合同法啦。他還有權利找這些,顆關理由嗎。去了法院有權下達強治執行權,其他單位,沒有正確的強執行權利啊。承立合同本來他就是法定事由。你去找仲裁單位,如果欠你五仟元錢的工資吧,雙方協調,給你兩千五百元起吧,有這樣的道理嗎。我說的對不對嗎。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麼說的吧,謝謝。,,,


路人165442066


一、曠工90天簡直是天下奇談,根本不足為慮,也沒有成立的可能性。對於一般曠工人來說,連續曠工三天就已經屬於自動離職了。

個人認為題目所說的這個礦工90天,著實是存在問題的。不知道是這家企業有頭無腦還是你個人胡編亂造的。反正曠工90天這個事兒,非常讓人不可思議。

這裡姑且不說連續曠工三天,對於一家正常的企業來說,就是員工曠工一天企業一定會有人去過問。不論是人力資源主管還是公司的行政,不會去追究員工曠工一天的原因是什麼?

這既是對員工自己的負責,也是對公司的負責,知道員工曠工的原因才能做出正確的處罰。

曠工90天這樣的行為,完全是無稽之談。如果站在法律的層面來說,根本不足以成立也沒有成立的可能性!

二、單位連續停發五個月的工資,屬於惡意欠薪的行為。

這裡必須要搞清楚一個概念。你們的公司拖欠員工五個月的工資,是故意拖欠,還是因為公司的資金鍊出現問題而無能力支付?

如果是因為公司的資金鍊出現問題而無能力支付,那麼還在情理之中。只要公司承諾支付,並在這五個月當中給予了你一定的生活費或者補助,那麼就還有挽回的餘地。

但是如果故意拖欠,甚至以轉移資產或者逃匿的方式拒絕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經政府部門責令支付仍然不支付的,就可以定性為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那麼,這樣的行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以及數額較大的,如以上兩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如果情節惡劣性質較為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因此,這樣的情況就得通過勞動訴訟的途徑來解決。首先,去勞動局舉報和企業拖欠薪資的行為,並且向勞動局提供一定的證據。其次,按照法院的流程,走勞動訴訟的途徑來要回你五個月的工資,並且一定會對你進行經濟補償或者勞動賠償金。

希望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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