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這樣籤合同,稅務風險會很大


企業這樣籤合同,稅務風險會很大

企業合同作為稽查中的重要證據,應當引起企業的足夠重視,如果企業不注意強化內部控制並構建一個良好的外部納稅環境,最終只會“迎來”危機爆發。因此,企業若是能有意識覺察“如影隨形”的稅務風險,會減少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因稅務稽查帶來的不利影響。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企業這樣籤合同,稅務風險會很大

甲方為自然人的一人有限公司(該公司全部註冊資本為200萬元),私下與乙方簽訂了一份《公司轉讓協議》,轉讓公司的價格為600萬元,該價款為轉讓方淨得價款(雙方以約定方式過戶)。合同簽訂後,甲方與乙方明面上又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內容為甲方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以200萬元價格轉讓給乙方。乙方付清全部款項,完成了過戶相關手續。稅務稽查局通過自身發起,調取相關資料及分析,發現以甲方公司當時的資產狀況平價轉讓股權,不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

問題來了:

Q1、從合同簽訂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來看,雙方進行股權轉讓時,再次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平價轉讓股權是否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答案是需要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平價或無償轉讓股權,應納稅所得額小於等於零,不交個人所得稅,但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企業這樣籤合同,稅務風險會很大


Q2、合同約定“公司轉讓價格為600萬元,該價款為甲方淨得價款”是否表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應當由乙方負擔?

顯然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然而,在簽訂《公司轉讓協議》時甲方和乙方對個人所得稅由誰繳納沒有約定。在此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應當由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即應由甲方承擔此次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Q3、經立案檢查,最終查實了甲方與乙方通過簽訂陰陽合同(股權轉讓),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情況。甲乙雙方將會面臨什麼行政處罰?

由於甲方的行為構成了偷稅,將會面臨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若構成犯罪,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乙方而言,由於應扣未扣稅款,故會面臨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

提醒:甲方收到稅局行政處罰通知書後,如不及時補繳少繳的稅款及滯納金、繳納了罰款,將會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這樣籤合同,稅務風險會很大


簽訂陰陽合同會導致的結果:

① 納稅人通過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逃避繳納稅款,稅務機關一旦發現將會遭受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②就民事合同而言,因逃稅遭受相關處罰並不影響“陰合同”的效力,“陰合同”仍應繼續履行。而“陽合同”屬於雙方的虛假意思表示,應認定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陰陽合同的裁判規則: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通過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逃避繳納稅款,構成偷稅,稅務機關有權處以罰款;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通過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逃避繳納稅款,屬於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的行為,構成逃稅罪;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通過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逃避繳納稅款,不影響實際履行的民事合同的效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