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意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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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不意味不構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責任,通過閱讀下文正確作出判斷。現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

  •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必須堅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切實做到不枉不縱,既不能該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偵,任意逮捕。對無罪而錯捕的,要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受害人予以賠償。

逮捕的適用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分三款規定了三種逮捕的情形。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應當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其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其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其三,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繫、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應當對其逮捕。

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應當不予逮捕與可以不予逮捕二類情形。

  • 應當不予逮捕。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1)不符合上述應當或可以逮捕條件的;(2)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 可以不予逮捕。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6)年滿75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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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徐劍


公安局須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看守所出來,案件繼續辦理。


德州律師曹順海


意味著證據,量刑,社會危險性等方面不具備條件。並不能說明一定不夠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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