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多久到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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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大夥看個圖標:

從上述表格可以看出,檢察院批捕之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最長是可以長達7個月(不出現新其他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之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合計最長的期限可以達到8個月。

這樣,從批捕到檢察院起訴,這也最長的時間可以長達15個月。當然,這個是最長的期限,也並非每個刑事案件都走完15個月,有的簡單的案件也就很快。另外,特別是一些刑事速裁案件,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時間也就幾天,法院也基本就幾天之內作出裁判。所以,不管是委託律師,還是作為家屬,應當及時跟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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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一個月可以進入法院進行庭審流程。

《刑事訴訟法》:

1、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3、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5、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6、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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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之後,辦案流程及各階段時限分別如下: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存在案情複雜、重大犯罪、集團犯罪、流竄作案等法定情形時,視情況經批准可依法延長一個月或者兩個月,且可以累計延長,本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一般以七個月為限。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因此在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情況下以六個半月為限。

3.綜上,如檢察院不做出不起訴決定,一般情況下五個月左右可以到法院進入審判階段,如果出現案情複雜、重大犯罪等等法定情形,需要一年左右甚至更久的時間移送到法院。

4.對於刑事案件,階段進行越久、越往後,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時間越久,對犯罪嫌疑人越不利,因此建議犯罪嫌疑人家屬在公安機關拘留階段就委託律師介入,以促使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或者不起訴的決定。(京悅所袁康迪)


京悅說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批捕有可能發生在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我們以公安機關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批捕為例說明:

1、正常的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是一個半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如果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一個月內要補充偵查完畢,然後重複第1條的步驟,那就是1.5月+1月+1.5月=4月。

3、如果還不行,再退回公安補充偵查,那就再1個月補充偵查期限及重複第一條的步驟,那就是6.5個月了。補充偵查最多兩次。

當然,這裡講的是最長的期限,中間的任何一個步驟都有可能比規定的少,也就不用那麼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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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逮捕後,由偵查機關進行執行並繼續偵查,期限為兩個月。兩個月後偵查終結由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檢察院。檢察院審核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退還偵查機關,一般補充偵查可以為兩次,總期限為三個月。所以逮捕後最快送到法院需要五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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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可以繼續偵查兩個月,移送檢察院後,在不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下,一個月左右會起訴到法院,所以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批捕後,三個月左右案件會起訴到法院。(歡迎關注今天說法,號內有更多專業問題解答)


刑律說法


批准逮捕後仍處於偵查階段,視偵查具體情形而定。只有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後確定至法院的日期相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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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6.5個月,一般一個月這樣


江蘇陳磊律師


一般來說一個月可以進入法院進行庭審流程。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一百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三十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相關知識-批捕後的程序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現在我們知道了一般來說,不超期關押的話,也要五個月左右才到法院,法院一個月內會宣判,也就是要半年以後,如果有超期或者補充偵查的情況,大概要一年多。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明白地方,歡迎諮詢我們。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既然已經批捕了,什麼時候開庭就不重要了。羈押時間都會折抵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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