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取保候審檢查院不批捕,意味著不用判刑嗎?

反恐金鷹


不批捕的原因有三種,第一種檢察院認為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第二種是證據不足不批捕,第三種是情節較輕,採取取保候審可以保證訴訟正常進行。如果不批捕是第一種情況,即使公安機關認為有罪取保候審,移送至檢察院,檢察院很大可能做出不起訴。第二種情況不批捕,公安機關補充到證據,案件達到證據確實充分後,仍可以提請逮捕或者取保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第三種情況,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除極少數輕微案件可能檢察院會做不起訴,絕大部分案件檢察院會將案件起訴至法院,由法院判處刑罰。


刑律說法


被取保的一般都是在三十七天被取保候審,取保後並不一定不判刑,只能說是判緩刑還是實刑。

被取保的一般都是這幾種人:第一種就是公安把案子移送檢察院以後,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實就是找個臺階下,總不能把你無罪釋放吧,然後把你取保出去,這個開庭以後一般都會判緩刑,不會判實刑。


第二種就是犯罪證據也夠充分,但是犯罪情節較輕,對社會危害性極小,檢察院案件比較多,比較忙,這種小案子也會讓你先取保。

第三種就是有疾病的那種,比如先天性心脹病這類的,看守所也怕你在裡面會出事情,也不想收這種人,因此這種深有疾病的一般也會給取保!

我見過一個特殊案例,在看守所羈押了三個多月被取保的,一個老人家因為阻擋工程車拆遷,用自己家裡的糞潑到挖機車上,挖機竟然莫名其妙的壞了,被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抓以後公安問他有沒有認識到錯誤,讓他寫一份保證書就放他出去,這老頭也很犟就不籤,所以一直被關著,本來一個月內就可以出去的,最後關了三個多月,最後三個月後實在受不了看守所的生活就妥協了,簽了一份保證書,一份道歉書檢察院就把他取保出去了,當時檢察院看他年齡大,也不是故意犯罪,又寫了保證書,就給取保了!

被取保以後並不是說不用判刑,開庭的時候當事人必須到場,判緩刑的佔大多數,但是當場收監被判實刑的也很多!

今天就講到這裡,大家有什麼疑惑可以關注我給我留言,有問必答!



石頭聊案件


法律微言從事過檢察工作,這個問題最有資格回答你:

1.取保候審是手段,為了保證刑事案件能夠順利進行;

2.不批准逮捕,不代表無罪,情況很多;

3.逮捕也是刑事強制措施,雖然跟案情和證據有些關係,但並不代表不會移送審查起訴,到法院判決階段。

法律微言詳細解釋一下:

1.一個完整的刑事案件分為三個階段,偵查(公安階段),起訴(檢察院階段),判決(法院階段)。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都是手段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保證案件能夠順利進行下去;

2.在任何階段,都可以由司法機關來變更強制措施,比如原來取保候審的,在審查起訴時候,覺得有逮捕必要,可以批准逮捕。

在司法時間中,公安機關是決定案件存在與否的機關,只有他們立案了,才會啟動刑事程序。在這個程序一啟動的時候,公安機關一般會先選擇刑事拘留,但拘留最長37天,因此在拘留之後,要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什麼樣的措施;

3.此時,公安機關會根據案情和證據情況,做出選擇,報檢察院批捕部門申請逮捕,或者直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一般情況下,有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認罪態度很好,能夠保證隨時到案的,公安機關會做取保候審,不去報捕。

如果那種容易逃跑的,或者案情較重的案件,公安機關就會報檢察院批捕(只有檢察院有逮捕權,公安沒有)。

4.檢察院的批捕部門只有兩個選擇,決定逮捕和決定不予逮捕。

逮捕就不說了,重點說一說不予逮捕的情形。

主要分為兩大類,檢察院認為有罪但不批准逮捕;檢察院認為無罪而不批准逮捕。

(1)有罪而不捕又分為四種情況:

其一,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不捕;比如肯定會被判管制,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的婦女,或者病的很重。

其二,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不捕;比如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未成年老年人的唯一撫養人等等。

其三,不捕直訴案件。就是公安局沒有報捕程序,直接移送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的案件。

其四,罪行較輕,沒必要捕。

(2)無罪也有四種情形:

其一,涉案行為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而不予批准逮捕;

其二,涉案行為人雖存在犯罪行為,但並未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其三,涉案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犯罪故意而不予批准逮捕;

其四,“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所以,不逮捕,並不代表著不會被判刑。

我是法律微言,如果你喜歡我的回答,關注我。

如果你還有法律問題,更得關注一下,私信或者留言都行。良心保證,免費諮詢。


微言不聳聽


取保候審並不代表不判刑,這兩者之間不存在必然關糸。

不批捕類的取保候審有以下情形:

第一種情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構成犯罪而被取保候審;

第二種情形,犯罪成立,但情節輕微,沒有社會危險性而被取保候審;

第三種情形,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者另有其人而被取保候審,這種情況本應撤銷案件的,但司法實務中,很多時候是先取保候審,然後在某時再撒銷案件。

如果是第三種情形,就不用判刑了。

如果是第二種事形,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安機關都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訴決定的,也是不用判刑的。如果檢察院決定起訴(提起公訴)的,就可能判刑了。

如果是第一種情形,就比較複雜了:

1.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收集了新的證據材料,完善了證據鏈條的,可能會重新呈捕,檢察院認為罪名成立的,並且不屬於"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社會危險性"這種情形的,就可能批准逮捕,然後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然後判刑。

2.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收集了新的證據材料,完善了證據鏈條的,可能也會不呈捕直接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罪名成立,並且不屬於"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這種情形的,就可能提起公訴,然後判刑。

3.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還是沒有實質性收穫,還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就繼續取保候審,直到某天撤銷案件。

嚴格來說,提起公訴了,也未必判刑的。

譬如,法院判決無罪的,不用判刑;

檢察院撤回起訴的,不用判刑;

法院判決罪名成立,但免於刑事處罰的,即定罪免罰的,也算是不用判刑吧,但有案底;

法院判決罪名成立,但僅是適用附加刑,沒有適用主刑的,也是不用坐牢的,後果與不判刑一樣的,但是有案底;

法院判決罪名成立,但是適用緩刑的,也是不用坐牢的,後果與不判刑一樣的,但是有案底。


王如僧


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取保候審檢察院不批捕,意味著不用判刑嗎?

很顯然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並不意味著不用判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不僅僅以是否構成犯罪為依據,一般檢察院會重點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人身危害性。逮捕主要是針對採取取保候審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才採取的強制措施。

舉例來說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放到外面了,也就是沒有采取逮捕措施,可能會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會逃跑、可能會不配合調查、可能會打擊報復證人、可能會與同案犯串供等干擾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通常會被採取逮捕措施。以及犯罪嫌疑人犯的罪比較嚴重,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雖然不會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犯罪嫌疑人曾經故意犯罪,有過案底、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明,都可能被採取逮捕措施。


為什麼有的案件,檢察院會不批捕?

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原因很多,檢察院行使批准逮捕的權利,是法律規定對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的監督,可能存在公安機關把一些沒有犯罪的人或者沒有羈押必要的人關進看守所,這就導致嚴重侵犯人權,因此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設定了由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監督程序。

不批准逮捕,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

一般這種情形,犯罪嫌疑人可能確實不構成犯罪,也就肯定意味著不用判刑了。

(二)檢察院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這種情形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但僅僅是暫時的,如果在偵查活動過程中發現了有罪的證據,還是可能批准逮捕的。但是如果一直無法發現證據,檢察院可能會酌定不起訴、或者法定不起訴。此種情形也很有可能不被判刑。


(三)檢察院雖然認為構成犯罪,但是犯罪嫌疑人沒有逮捕的必要;

這種情形雖然不用採取逮捕強制措施,但可能會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仍然進行,案件仍然會按照流程走到檢察院甚至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總結

綜上所述,如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可能有多種情形,並不意味著一定不會被判刑。當然不會被判刑的可能性還是有的。


以上內容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點個關注唄。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圖片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每日講法


法潤金沙簡要回答!

檢察院(非檢查院)不批准逮捕,與犯罪嫌疑人最終是否會被提起公訴和最後是否會被判處刑罰沒有必然的關係。簡略說明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與逮捕都僅是一種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強制措施,其目的都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程度不同。取保候審相較之於逮捕,其人身自由只是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主要是未經執行機關允許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等),但並未完全喪失,而逮捕則是將犯罪嫌疑人羈押起來,暫時完全剝奪了其人身自由。

但無論是被取保候審還是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都只是說明其涉嫌犯罪,但具體是否有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其構成犯罪,僅憑取保候審或逮捕的刑事強制措施還是難以確定的,最終是否會被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是否判處刑罰,仍必須根據調查獲得的證據和查明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判定。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規定,只有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對犯罪的人才會最終被法院判處刑罰,與之前被採取的強制措施沒有直接的關聯。

以上回答歡迎點評!法潤金沙嚴肅理性分析解答法律問題,歡迎交流!


法潤金沙


先更正一下哈,應該是“檢察院”。對於檢察院不批捕後取保候審與最後的定罪量刑之間的關聯性,應區分不批准逮捕原因的不同而分別討論:

第一是比較常見的類型,就是在偵查機關向檢察機關提請審查逮捕後,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這個案件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還未達到批捕的證明標準的,就會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即所謂的“存疑不捕”。偵查機關根據檢察機關這個不捕決定應當在24小時內釋放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的,一般會同時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極少數會直接釋放)。這種情況下,偵查機關會根據檢察機關在不捕時向偵查機關送達的《不批准逮捕案件補充偵查提綱》繼續偵查。如果在後續的補充偵查中沒有收集到有效的證據,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一般就會撤案處理;相反,如果收集到其他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偵查機關可以重新提請審查逮捕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第二種情形是審查逮捕時已經有足夠的證據證實犯罪事實,但是因為案件罪名屬於輕罪和犯罪情節較輕、具有自首、和解等情形等因素,不羈壓也不會影響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就會認為這個犯罪嫌疑人無社會危險性而作出不批捕決定,即所謂的“相對不捕”。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犯罪嫌疑人會被取保候審,但案件還是會繼續走程序的,即依然會被移送審查起訴(有可能會被相相對不起訴)。如果經審查符合起訴的,也依然會移送法院審判(當然有可能判處緩刑);

第三種情形證據充分、事實清楚,犯罪嫌疑人也有社會危險性,本應逮捕但因為身體原因不適宜羈壓的,也會被檢察機關不捕而被取保候審(很多情況下是監視居住)。但不會因為身體原因而放縱犯罪,案件依然會如第二種情形進行相應的刑事訴訟程序。

綜上,即使是因檢察機關不批捕而取保候審的,也並不意味著不用判刑。

希望以上分析對題主有所幫助。分析不對的地方也請大家指正,也歡迎關注、評論。謝謝!


茂名supereasy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因為多數不太精通法律的人對這個問題都會很困惑。

實質上取保候審也好,不批准逮捕也罷,都不等於不判刑。

也就是說即便取保候審了,檢察院也沒有批准逮捕,最後法院也是有可能會判刑的,當然也有可能宣判無罪。

至於理由也很簡單。

第一,取保候審,可能是因為案件有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需要在看守所裡面實際羈押。

因為,按照法律規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都有適用緩刑的可能,而如果案件最終判處的是緩刑,那麼提前在看守所裡面羈押犯罪嫌疑人就沒有必要了。

而且根據現在的法治理念,將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裡,實質上屬於例外情況,正常的情況是,儘量的避免將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

只是,目前這種精神還沒有完全落實到實處。

可見,取保候審,也是很有可能被判刑的,只是被判處的刑期相對來說會比較低而已。

第二,不批准逮捕,也不表示法院最終就必然判無罪。

不批准逮捕,有可能是因為案件的證據存在不足的情況,也有可能是因為檢察機關認為案件情節比較輕微,不需要採取逮捕的強制措施,而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

總之,不批准逮捕的可能性多種多樣,絕對不是,只有一種可能——必然判無罪這一種可能。

結論:取保候審,不批准逮捕,都不意味著法院必然判無罪,或者說不判刑。


鄒玉傑律師


正常來講,對於很大多數情況是這樣的,不批捕,取保滿一年後,就會解除強制措施,公安會撤案。但是,理論上,還有不捕直訴的情形,就是不經逮捕,也可以被起訴,這種情形在實踐中是確實存在,但比較少見。

理論上不批捕是很複雜的問題,它涉及到哪種原因的不批捕,只有法定不起訴的不批捕才是最徹底無憂的,手機打字麻煩,就不再為大家百度法條了,有興趣的可自行百度刑訴法關於不起訴的法條。


李偉非法集資案辯護


也不全是不用判刑

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的一種

取保候審是和拘傳、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一樣屬於強制措施的一種,相對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來講是較為自由的措施。檢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審,只是符合了取保候審的條件而變更了強制措施,從拘留變更到取保候審。



根據我們《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只要滿足下列一種情形的就可以取保候審,分別是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通過法條規定的這四種情形,並沒有取保候後審不需要判刑的規定。



取保候審後是否被判刑情形

在實務中,取保候審出來後,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又有從輕減輕情節的,一般不會提起公訴了。對於證據不足,或者不認為是犯罪的,不會再提起公訴。

也有一部分案件,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在審判階段,一般原告緩刑,不用羈押限制人身自由。也有少量案件,取保候審以後在審判階段被判實刑的,這種情況一般來說和案情輕微之類的無關,而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的第二、第三種情形。



以上就是我個人的看法,如有不當敬請諒解,謝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