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規則除隱患】以案釋法⑯

【守規則除隱患】以案釋法⑯

事故簡要

2019年08月04日13時10分許,當事人李某祥駕駛甘F號“賽鴿”牌電動自行車在敦煌市月泉路809號前路口處由西向北左轉彎出路口時,因視線受到當事人王某頭南尾北停放於道路西側的甘F、號“別克”牌小型普通客車影響,與沿月泉路由北向南行駛的當事人王某英駕駛的甘F號“別克”牌小型客車相撞,造成當事人李某祥受傷,雙方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守規則除隱患】以案釋法⑯


事故責任

當事人李某祥其行為違反了《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條:“車輛進出道路,應當減速或者停車瞭望,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在允許機動車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路段,機動車進出時不得妨礙非機動車、行人正常通行。”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王某英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當事人王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承擔此事故的

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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