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研究院:加密資產與智能合約的合同法分析

騰訊研究院:加密資產與智能合約的合同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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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研究院:加密资产与智能合约的合同法分析

作者 | 袁俊 騰訊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核心提要

1、法律上明確承認加密資產是可交易財產

2、無權處分加密資產的效力並非無效

3、合約自動執行會對合同強制履行與合同嚴守原則產生衝擊

4、合約解釋區分設立權利義務的代碼與執行的代碼

5、代碼的不準確可能產生意思表示錯誤與不自由

6、數字簽名助力身份真實性驗證,滿足法定簽名要求

注:本研究報告出自英國Lawtech Delivery Panel(LTDP)2019年11月發佈的一項加密資產與智能合約法律問題分析,正式承認加密貨幣的法律地位,明確其財產屬性。Lawtech Delivery Panel是一個由英國政府支持的以科技助力法律部門數字化轉型的組織。該組織由高等法院大法官Geoffrey Vos領導,致力於為加密資產和智能合約在全球金融服領域的成功開發和使用,提供急需的市場信心、法律確定性和可預測性。

一、明確加密資產是可交易財產的法律地位

英國確立加密資產(cryptoassets)作為金融科技戰略的重要部分由來已久。早在2018年3月英國就成立了加密貨幣工作組,此後發佈專題報告,對加密資產與分佈式記賬技術進行政策適用說明,評估潛在風險收益。2019年1月,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Conduct Authority,FCA)出臺《加密資產指南》指導文件營造有利於加密資產發展的沙盒監管環境。此次官方發佈法律聲明,正式承認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律下,加密資產是可交易財產(tradable property),旨在明確法律屬性,掃清法律障礙。

將加密資產定性為可交易財產需考慮對傳統財產權體系的衝擊。

一是加密資產不能簡單劃定為無形財產或有形財產;

二是加密資產自身獨有的無形性、加密認證、分佈式記賬、去中心化、共識機制等獨特之處,並不一定不符合財產特徵,需要細化解釋規則;

三是加密資產可能會對諸多現有法律規則產生衝擊。

以分佈式記賬為例,加密資產的交易會擴散到整個網絡節點中。一旦確認有效,就會添加到分佈式賬本中。好處在於可以保持交易歷史記錄的可靠,同一加密資產向不同接收者的不一致轉移等重複行為。這種分佈式記賬對法律制度的衝擊在於,交易管理規則不是由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方式建立,而是由參與者的非正式共識建立,採用的共識機制包括工作量證明(proof-of-work)或權益證明(proof-of-stake)。四是加密資產獨有的交易執行自動化的特徵,會衝擊建立在以排他使用為特徵的所有權制度,甚至進一步影響其他法律制度,諸如抵押貸款、醫藥管理協議的執行、個人破產製度下的財產歸屬、公司破產時清算人的權利分配等。

儘管可能對傳統財產權體系造成衝擊,但普通法系尤其是英國法能夠一貫且靈活地應對這一新技術模式。普通法最大制度優勢在於其內在的靈活性。法官不必飽受繁瑣、耗時且不靈活的立法程序干預,而是可以通過歸納類似案件將現有裁判原則應用到新的加密貨幣中。

二、加密資產無權處分效力並非無效

掌握私匙(private key)原理以及對加密資產有控制力的人原則上可視為資產所有權主體,但須依據不同情形細化權利主體以及轉讓規則。例如某人可能是僱主或客戶作為中間人來持有另一人的密匙。此種情形下所有權認定要根據代理、信託規則;也可能針對同一加密資產有多個密鑰持有人,要參考資產功能,在持有人之間共享或分割所有權;如果有人非法侵入系統獲取私鑰,則其不能視為合法所有權人。

為了在加密資產系統內進行轉讓,轉讓人通常修改公共參數,或生成新參數,以便創建轉讓記錄。這種鏈上交易的轉讓方式,並不等同於法律意義上的有體物交付或權利轉讓。當無權處分人轉讓財產予他人時,轉讓行為不認定為有效。但加密資產有其特殊之處。不對資產擁有所有權的主體無權轉讓給第三人時,所有權人並未喪失資產所有權或控制權,而在於由於處分人的不當行為,加密資產現在被共識機制視為是被使用過或已被廢除。

三、重視合約自動執行對合同強制履行與合同嚴守原則的衝擊

智能合約性質上是一種法律行為。是由事件驅動、具有狀態、運行在可複製的共享區塊鏈賬本上的計算機程序。當事人將約定代碼化,以智能合約方式將當事人關係、具體意思表示記載於特定區塊中。一旦發生規定狀態(即當事方權利義務代碼化後的狀態),合約將被觸發自動執行資產的移轉。但履行方式牽涉多重數據狀態,可能是實質履行合約全部條款,可能是部分履行,未履行部分承擔違約金等。

此種自動執行機制會對合同法意義上的強制履行與合同嚴守原則產生衝擊。

從強制履行視角看,智能合約不可篡改性可以防止一方故意不履行,從而自動執行合約條款,避免雙方對條款的反覆爭議。但不容忽視的是可能衝擊現代合同法上的強制履行制度。合同法意義上的強制履行是藉助國家公權力強制債權內容的實現,禁止自力救濟。若一方當事人直接請求違約人履行合同義務而未藉助裁判機關權力的,仍屬第一次給付義務範疇,而非合同強制履行。

從合同自由原則層面看,合約自動執行在保障合同嚴守原則的同時,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合同自由原則。畢竟合約會存在系統設計缺陷、代碼以不可控方式運行等潛在風險,一旦合同不可隨意解釋篡改,則當事人在實體法上的抗辯權難以主張,程序法上的救濟途徑也難以適用。

四、合約解釋區分設立權利義務的代碼與執行的代碼

智能合約內部架構包括文本層、代碼層以及基礎層。文本層由自然語言組成反映代碼意義,代碼層記錄可被機器讀取並執行的合約條款。兩者相互獨立補充。

合約代碼作為智能合約的數據基礎,通常意思表示清晰且連貫,在純代碼組成的智能合約環境下不存在法官解釋的空間。但合約代碼並非總是清晰明確。在財產權利轉移、價值傳輸依賴一方當事人的情形下法官仍有大量解釋餘地。因為合約文本層中的完全文本記載全部合同條款,完整描述代碼意義,可補充說明代碼運行機理與代碼之外的其他因素。法官可以參考完全文本,根據相應技術特徵、業務規則來解釋合同條款,進一步推斷當事人真實意圖。

代碼不一定清晰明確也體現在代碼本身。例如代碼程序可能使用含糊不清的基礎架構;不同的編譯器(將某種編程語言寫成的源代碼轉換成目標語言的一種計算機程序)有不同的方式對待特定的基礎架構;不同的代碼運行順序可能會影響其行為,進而潛在地影響其含義。因此,法官在解釋智能合約時,會從整體上審視合約中設定權利義務的代碼與僅發揮執行功能的代碼,結合可予採信的證據(admissible evidence),確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在代碼設定義務的情形中,法官要探尋當事人是否有意願受代碼約束。當代碼模糊或合約包含代碼和自然語言時,就需要著重參考外來證據(extrinsic evidence)。當代碼只涉及執行問題時,智能合約就無須涉及條款解釋問題。

五、審查代碼準確性,矯正意思表示錯誤與不自由

為釐清當事人之間部分或全部合同義務,法官會關注正在運行的計算機代碼背後的關鍵因素。畢竟實踐中,完全由代碼運行的合約會使一方當事人無法預見合同條款背後意義。很難設想一項協議的達成是完全參照正在運行的計算機代碼,而不參照自然語言或源代碼。法官在審查代碼背後的事項時,首先會判斷是否存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錯誤或有瑕疵,代碼是否真實反映了交易雙方的真實意圖,邀約發出後是否有更改或撤回的內心真意等與外在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其次,審查是否存在一方脅迫等嚴重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的禁止情形,保證在合同談判、締結、履行自動化合約中遵守意思自治、締約自由等合同法基本原則。

六、數字簽名助力身份真實性驗證,滿足法定簽名要求

由於法定簽名要求存在於多種法律文件中,通常會認為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必須履行身份驗證程序。然而現行英國法律並未要求合同當事方完全知曉對方真實身份,甚至很多交易成功情形都是一方並未知曉對方的真實身份下達成的,此種匿名情形下各方達成的智能合約仍產生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義務。例如拍賣中的高價中標者、單務合同等情形。

此外,數字簽名(digital signature)技術本身也助力身份真實性驗證,用於證實數字內容的完整性和最初來源。相較於手寫簽字,數字簽名具有更高的複雜性和安全性。我們可以將數字簽名理解為附加到消息或文檔中的代碼。在生成數字簽名之後,其可以作為證明消息從發送方到接收方的傳輸過程中沒有被篡改的證據,從而保證數據完整、不可篡改以及身份可驗證,充分滿足法定簽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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