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同牌友偷鐵護欄,被判拘役並處罰金

一次偶然機會,欽州男子林某到欽州市欽北區大井開發區打牌消遣,結識了牌友“牛某”,隨著兩人熟識,遂“牛某”邀其密謀合夥盜竊。近日,欽北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林某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現年53歲的林某是一名無業人員,平時沒有固定收入。2018年11月中旬,林某在欽州市欽北區大井開發區打牌時認識“牛某”。隨著兩人經常來此處打牌,久而久之就熟識了,“牛某”邀林某合夥做“大生意”,叫其一起去欽州市欽北區皇馬工業園一區偷鐵賣,林某同意了,於是林某和“牛某”先後三次盜竊了位於欽州市欽北區皇馬工業園一區某有限公司東面圍牆的鐵欄杆。同年11月25日21時許,林某和“牛某”第三次竄到該公司以同樣的方式盜竊該公司東面圍牆的鐵欄杆,剛將4片鐵欄杆折斷,還沒裝上三輪車時,就被該公司的員工發現,林某逃離現場幾百米被保安追上抓獲,“牛某”則逃掉了。另查明,兩人共盜取該公司4片鐵欄杆和124片鐵質圍欄欄杆。124片鐵質圍欄欄杆已被“牛某”拉去銷贓得款1440元,“牛某”分給林某贓款720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已將被盜4片鐵欄杆追回併發還給某有限公司。經鑑定,某有限公司被盜的124片鐵質圍欄欄杆價格為人民幣8705元。被盜的120片鐵質圍欄欄杆無法追回。案件在審理過程中,2019年3月12日,林某的親屬與某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代其賠付了全部經濟損失10000元后取得諒解。

欽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林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在共同犯罪中,林某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林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現,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法理評析: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的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中林某夥同“牛某”盜竊他人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案發後,林某親屬代為歸還某有限公司的全部經濟損失可視為林某真誠悔罪。在共同犯罪中,林某起輔助作用,是從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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