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人身安全保護令來了!

案情回顧

王某和劉某結婚5年,婚後倆人經常因為瑣事爭吵。今年8月,倆人在商量離婚事宜的時候因言語不和,王某一怒之下將劉某打傷。

傷心之餘,劉某第一時間選擇報警,用手機拍下自己被家暴的照片,然後馬上去醫院就診,被診斷為頭外傷、面部軟組織挫傷。

事後,劉某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經法庭教育,王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當庭保證不再毆打王某。

法院從公安機關調取了報警材料,結合醫院門(急)診證明書、門診病歷、照片等證據,認為劉某的申請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於當日作出民事裁定:禁止王某辱罵、毆打劉某。

法官釋法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

你需要了解以下內容

【申請主體】家庭成員(如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如同居的男女朋友)。

【規制行為】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作出條件】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2.有具體的請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保護措施】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4.保護申請人申請安全的其他措施。

【違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訓誡,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官建議:遭遇家庭暴力時,一定要勇敢站出來!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並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家暴不是家務事

面對家暴請不要沉默

勇敢拿起法律武器

我們想對你伸出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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