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因其隱秘性,加之受害人普遍存在的恐懼心理, 目前,反家庭暴力法的適用還存在著收集證據難、受害人求助方式單一等諸多問題,而精神暴力帶來的危害也不容忽視。
家暴類型
夫妻家暴近六成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調研顯示,夫妻間的家庭暴力案件佔到全部此類案件的近六成,且均為申請人正在離婚訴訟期間或準備提起離婚訴訟。
家庭暴力行為具有3個典型特點:
▷長期性 很多受害者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前曾多年遭受家庭暴力且一直持續至今。
▷反覆性 施暴者的家暴行為可能因公安機關出警制止或在訴訟中經調解暫時收斂,但經過一段時間又出現反覆。
▷控制性 施暴人意圖對家庭暴力受害者進行人身和精神控制。
家暴主因
財產糾紛和婚內外遇
在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案件中,施暴者幾乎全為男性,而受害者九成以上為女性,引發家暴的主要原因就是財產糾紛和婚內外遇。
家庭暴力產生原因:
▷婚姻基礎薄弱 男女前認識時間短,缺乏瞭解草率結婚,致使婚後因家庭瑣事矛盾激化出現出軌、家庭暴力等行為。
▷男女雙方地位失衡 男性面臨職場壓力,部分女性婚後脫離職場,導致夫妻溝通出現問題。
▷家庭觀念淡漠、缺乏責任意識 面對社會環境的不良誘惑,部分家庭成員價值觀念扭曲,缺乏婚姻道德觀念。
家暴認定
提供行為證據
家庭暴力的認定,需要暴力實施的後果和暴力事實行為等多方面證據。
▷侵害證明當事人需要提交傷情照片、醫院診斷證明等,用以證明自身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嚴重侵害。
▷警方記錄當事人在遭受暴力後及時尋求公安機關救濟,通過報警記錄、詢問筆錄等將暴力實施者的侵權行為固定下來。
▷多方佐證為儘可能地得到法院認定,受害人還可以通過婦聯的筆錄、居委會證明、證人證言等多方面旁證加以佐證。
▷精神暴力對於精神暴力,受害者應注意保留的證據包括,施暴者辱罵、威脅的短信、郵件,騷擾電話的錄音,遇到前往工作單位騷擾的還可以請求單位保留監控錄像等。
求助方式
選擇多種途徑
許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常年忍受毆打、辱罵,因為維護家庭或子女幼小等原因未能及時尋求法律救濟。除了報警,還有多種方法可以尋求幫助。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家暴防範
自我保護手段
受害者如果暫時仍然與家庭暴力施暴者共同居住,應準備一些自我保護手段,如在可能遭受暴力時,提前離開住所,避免身處廚房等存在危險物品的空間內,以免遭受更嚴重的傷害。
對於施暴人騷擾、跟蹤、監視等行為, 受害者自身也要掌握一些自我保護的基本防範技能,例如通知親友、工作單位不要將自己的詳細信息告訴施暴者;提高網絡賬戶安全等級,不要在社交網絡暴露過多個人信息;隨身攜帶重要身份證件,便於離開被施暴者監控的住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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