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簽字了 想“擺脫”責任 難!

北京二中院:簽字了 想“擺脫”責任 難!

  我們常說“白紙黑字,有理有據”,但有時候你沒看過的“白紙上的那些黑字,在你潛意識裡面沒有問題的東西”,在你親手簽上你名字的那一刻,就發揮著不可預估的“價值”!

  張某聽說某公司能夠申請公租房承租資質,便找到該公司請求幫助辦理。張某和公司項目負責人李某簽訂了借款協議,寫明張某將3萬元借給李某,如果公租房承租事項辦理不成,便將款項退還,李某在借款人處簽字,公司辦事員範某在保證人處簽字。

  後承租事項未辦理成功,張某欲找李某要求還錢,李某卻已“失聯”。故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及範某還款。

  庭審過程中,李某未到庭,法院對其缺席審判。範某認可簽字的真實性,但主張自己當時剛剛大學畢業,進入公司第一個月,就被李某帶著做這個項目,不知道項目來龍去脈,也不知道公司是否辦成替人申請公租房相關事項。當時簽字只是履行工作職責,根本不知道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並主張自己在該公司幹了三個月後,發現公司不正規,已經離職。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償還張某3萬元借款,範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範某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終審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終審駁回範某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範某雖剛大學畢業,但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民事法律行為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借款合同簽訂時,範某在場,並認可其在保證人處簽字,便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在未約定保證責任的性質時,應當認為是連帶責任保證。案件中借款人為李某,保證人為範某,張某起訴要求李某還款,範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法官提示

  簽字意味著對相關事宜的認可或者承諾,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和風險。作為18歲以上成年人,且智力、精神狀態正常,應當審慎對待自己的法律行為。尤其在需要簽字的時候,應當對合同文本、重要條款、簽字身份等有充分的認知,確認與自己的真實意思一致後,方可下筆,該拒絕時要果斷拒絕。否則,日後想證明非本人真實意願,在舉證上也十分困難,更難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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