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撕毀後拼接的借條是否有效?

【以案釋法】撕毀後拼接的借條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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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撕毁后拼接的借条是否有效?
【以案释法】撕毁后拼接的借条是否有效?

2017年初,李某將3萬元出借給王某。2018年底,李某找到王某要求還錢,王某提出要看借條原件。於是李某拿給王某看,王某接過後將借條撕毀,拒不歸還借款。李某將借條碎片粘好,拼接後尚能看清借款金額、借款人簽名、出借人等信息。現李某訴至法院,提供拼接的借條、被撕毀前的複印件一份,要求王某歸還借款。王某辯稱,借條是真實的,但自己已經歸還了借款3萬元,所以才撕毀了借條,不應再承擔還款責任。

【以案释法】撕毁后拼接的借条是否有效?

關於李某提供的拼接起來的借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兩種意見:

1、王某對借條的真實性認可,雖然借條是拼接的,也能夠證明借款事實真實存在,該借條能夠作為定案依據。

2、李某借條是撕毀後拼接而成,該書證不具備完整性。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李某主張王某未還款而撕毀借條,應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王某未能提供證據,也無其他證據印證,法院不應支持李某的主張。

【以案释法】撕毁后拼接的借条是否有效?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李某對於借款事實提供了證據證明,拼接的借條能反映借款金額、出借人、借款人信息,王某亦認可借條上的簽名,雖然有瑕疵,但能夠證明借款的真實存在。李某亦解釋了借條被撕毀的原因。此時,李某主張借款事實存在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王某則負有提供證據推翻王某舉證的責任,王某應證明自己已經實際償還債務,僅憑口頭陳述不足以抵抗李某提供的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認定該借條的有證明力,支持李某的要求還款請求。

二、本案中拼接的借條關鍵信息仍完整,法律並沒有規定被撕毀後重新拼接的書證不能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該借條經過拼接後能夠與複印件的內容相互印證,且王某對借條內容予以認可,能夠形成證據鏈,應當認定該借條的效力,作為定案依據。

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都要注意證據的保全,可以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等轉賬方式出借或者還錢,並做好記錄留存。提高對證據保護的認識,借條要多複印幾張,如果借款人要看也可以出示複印件,不要輕易將原件示人,防止丟失或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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